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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朱68170221

    它是體現司法審查原則,政府與人民之間具有憲法意義‘’政治關係‘’納入了‘’技術化‘’的程式處理系統。

    它規範偵查行為、維護個人權利、保障司法獨立的形式予以‘’個別分解‘’,讓直接的厲害關係人透過正當程式獲得救濟,也可讓政府執法得以有所依賴,政治權威長久維持!

    ‘’會狀制度‘’具有控制偵查權利和保障人權的功能,更維護刑事執法正當性的價值。但是,其本身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還有待提高、完善!

    ‘’司法會狀制度‘’是透過司法會狀方式實施法律上的強制處分,並對厲害關係人給予適當的司法救濟的程式法制度。要求以司法會狀作為強制處分的直接依據的法律原則,所以稱為會狀原則、主義。

    它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還適於其他公權力干涉個人權利的程式法領域。偵查階段的司法會狀制度是會狀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基本要求是偵查階段引入中立的審判機關,就強制偵查的理由進行司法審查,以判斷強制偵查的合法性、必要性,其本質上是透過司法控制偵查權來保障人權。

    細則包括:要件、申請、簽發、救濟程式、會狀制度的價值等內容。

    閱讀、參考《偵查程式與人權》、《刑事程式法》、《刑事訴訟法》可瞭解詳細內容與介紹!

  • 2 # 淮北日月升

    所謂令狀,其實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條子”,起初它由國王或教皇基於臣下的申請而針對某一特定主體(主要是權貴)發出。在12世紀初期以前,無論從內容還是用語方面,令狀都反映了統治者的權威及命令式的口吻,如“你必須將某物返還給某人”。但自亨利二世起,這些令狀不再直接命令相對人如何做,而是要求他們到王室法官面前解決爭訟,由法官而不是國王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分配。從此,令狀由直接分配權利義務的“命令書”演變成了啟動訴訟的司法文書——這便是在普通法法庭上開始訴訟的起始令狀。我們把令狀的這一發展過程稱之為行政令狀的司法化。此時,起始令狀成為在王室法庭開始訴訟的一個必備的條件,國王透過自己的文秘署簽發令狀,當事人需出錢購買,因此它成為王室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但其意義卻並不限於或不主要限於財政方面,而主要在爭奪案件的司法管轄權方面。

    王室透過頒發令狀使普通法法庭的管轄權不斷擴大,同時事實上也是在剝奪其他法庭的管轄權。我們通常所能想像得到的方式是,文秘署不斷地基於各種案由為各種案件簽發不同的起始令狀,允許它們在王室法庭審理;又因為王室法庭與其他法庭相比有很大優勢,如採用更理性的陪審方式來裁斷事實問題,王室更能保證判決的最終執行等。因此人們不管遇到什麼糾紛都紛至沓來,而原本依據“習慣”或“法律”對這些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卻“吃不飽”了。這就是起始令狀對於王室法庭司法管轄權的直接擴大,也是最常規的方式。

    起初令狀是針對個案簽發的,因此差異很大。但後來類似案由多次出現,不可避免地導致了令狀的格式化及隨之而來的格式訴訟。每一類案由及相應的訴訟都採用相同的程式,這便是普通法中著名的格式訴訟。而格式訴訟發展的一個極端的後果是,只有符合了既有令狀的格式才可能獲得普通法的救濟,而如果得不到普通法的救濟,即使你說自己有再多的權利,也只能是虛權利而已。因此,後來在普通法中出現瞭如下的觀念和公式:沒有令狀就沒有救濟,有了令狀才有救濟,有了救濟才有權利,最後的等式就是有令狀才有權利。反觀大陸法的觀念通常認為,人的權利或者來源於立法的規定,或者來源於某些先驗的觀念,它不因是否存在司法救濟而受影響,這體現了一種立法至上的立場,而與普通法的司法中心主義形成了對比。

    王室法庭為擴充套件自己的司法管轄權而不斷簽發新令狀的做法,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害了貴族領地法庭的管轄權,使其收入減少。這激起了貴族們的不滿,1258年的《牛津條例》宣佈停止簽發新的令狀;若必須簽發,要經貴族組成的大諮議會同意方可。新令狀的停止簽發意味著新的不法侵害無法得到救濟。於是負責簽發令狀的文秘署官員就套用以前類似案件的令狀格式,簽發令狀以開始訴訟,這類訴訟被稱為類案訴訟或例案訴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從有身體接觸的侵權之訴中發展出對無身體接觸的侵權行為的救濟。衡平法是新令狀停止簽發後的另一個新生事物,雖然這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聯絡,但後者無疑是導致前者產生的重要因素。

    令狀制經過漫長的發展,這一主宰中世紀普通法訴訟方式的制度,最終在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時被廢除。這次改革規定,今後所有的訴訟都採用統一的方式進行,即各種訴訟在起訴條件、傳喚方式、訴答方式等方面,都採取和我們今天類似的方式,這樣也就在體制上實現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統一。不過誠如梅特蘭所言:“我們雖然埋葬了令狀制度,但它卻仍從墳墓裡統治著我們。”由令狀制度所導致的對權利的分類、對不同法律原則的適用,都對今天英國法律的發展產生著影響。

  • 3 # 二小放牛沒好

    謝邀!本人也有個不成熟的解釋,如有錯誤請名人指正。同時也希望邀請人諒解好嗎!域外訴訟刑事制度源於英美國家。經美國第四修正案的傳承現已在法治國家內普邊確立,已經成為國家制約偵查權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國家法治文明的標準之一。英美法系司法令狀在部分情況下交由檢察院來簽發。是有效控制司法權與司法保障權力的司法令制度,建立法院、檢察院的雙重法令狀審批制度。司法令狀是司法制就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最大的體現一個國家的司法公證的法令。由中國話就是司法監督的法律規定!並以司法命令狀要求每個司法人必須口遵守的法令!

  • 4 # 圖圖加油

    令狀制度源於英美法系國家。經美國第四修正案的傳承現已在法治國家內普遍確立,已經成為國家制約偵查權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國家法治文明的標準之一。英美法系司法令狀的簽發由中立的第三方——通常為法院,大陸法系在部分情況下交由檢察院來簽發。反觀當下中國,尚未建立起能夠有效控權與保障權利的司法令狀制度。在法治的程序中,中國應當立足實際,加強檢察院的中立性地位,建立起法院、檢察院的雙重令狀審批制度。

  • 5 # 布衣鐵匠

    謝邀。所謂司法令狀制,最早是針對英美法系而言的,其肇始於英國,不過目前大陸法系國家及中國都逐漸在完善這一制度。它的發起主體一般為偵查機關,簽發權則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來行使。對比中國而言,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決定書,也可看做令狀的一種,一般是檢察院,法院決定,偵查機關具體執行,且該令狀是有法定執行期限的。當然,對中國刑事制度而言,公安也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訊問等,但不具有對逮捕這一對人身限制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的決定權,這也是防止偵查機關權力過大,防範冤假錯案的有力保障。中國也有逐漸完善這一制度的必要,特別是在對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方面,需要更加完善,這也是程序正義的必然之義。當然並不是所有偵查行為都需要事先取得令狀才能執行,如出現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緊急嚴重情況,則可以先行實行偵查行為,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再予補辦,這也是從快從嚴打擊犯罪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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