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可以看出:加拿大現在已經不是英國的殖民地,而是獨立的英聯邦國家。有幾乎完全的主權。自治領(英語:Dominion)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國家體制,可說是殖民地步向獨立的最後一步。19世紀,所有實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憲政體制的,如加拿大、澳洲等,都稱為自治領。它們都是由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y)進化為自治領。按1867年的《憲法條約》(Constitution Act,又名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英屬北美法案),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自治領(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係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國會透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透過《1982年加拿大法案,終止英國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獨立。最後一個英國自治領也從此在歷史中消失。加拿大並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國慶)。
美國自定的法律,為了干涉別國事物,往往以莫須有原因,強加別國意志,其中長臂管轄法律就是一條。“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國的一個法律用語。是指當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種“最低聯絡”(Minimum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權利要求和這種聯絡有關時,該法院就對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可以對被告發出傳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國外。
澳洲、加拿大是世界獨立主權的國家。但同時澳洲、加拿大都還是英聯邦成員,(英聯邦領地成員國)老牌殖民發展起來的國家。雖然事實上英聯邦已經不 存在,澳洲、加拿大、國家體制還是傾向英國和女王的,畢竟統治階層都是英國培養的,透過百年殖民和移民滲透及教育使得階層民眾還是認可英國與女王的。澳洲是主權國家,加拿大也是主權國家。國體已從當初的一個州籤協議都還要請示英聯邦君主制現象,轉變為離散獨立的聯邦體制。
1、自1986年以來,澳洲一直是一個獨立於英國的主權國家。加拿大國亦如此。
2、澳洲的君主制傾向於英國的君主立憲制。伊麗莎白女王是澳洲女王,同時也是英國女王,也是加拿大女王,還有18個國家和地區認可女王等等。
3、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規定了英聯邦領域的立法獨立,澳洲於1942年批准了這一法案,追溯到1939年。這取消了英國議會對澳洲立法的能力,除非澳洲希望他們這樣做。威斯敏斯特法規不適用於澳洲各州,並且仍然允許澳洲政府讓英國議會為澳洲立法。此外,英國法院仍可用於對澳洲的案件提起上訴。
4、英國和澳洲議會通過了1986年“澳洲法案”並同時生效,因此無論哪個議會有權立法,法律都適用。澳洲法案確保澳洲的聯邦政府和州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獨立於英國。
再說加拿大國。歐洲人第一次探訪加拿大是在大約1000年左右,當時來自北歐的維京人領袖萊弗·艾瑞克森(紅鬍子埃裡克森)曾在加拿大紐芬蘭一帶建立村莊,但不久後該定居點便被淹沒在印第安人之中了。更持久的殖民活動是在16世紀和17世紀左右由法華人開始的。
在這片被稱作新法蘭西的土地上,法國殖民者與英國殖民者之間發生了持續的戰爭,而最終以英國殖民者的勝利而告終,1763年的巴黎和約使加拿大正式成為英屬殖民地。在美國革命之後,許多英國保皇黨人移民到加拿大。英屬北美條約透過之後,英國政府在1867年7月1日建立了加拿大聯邦,並允許其自治,由英裔和法裔殖民者共同統治。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和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逐步鞏固了加拿大的獨立地位。
加拿大采用聯邦制、國會制及君主立憲制。國家的首領是為加拿大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目前是伊莉莎白女王。女王在加拿大本土的代表為加拿大總督,總督沒有任何政治歸屬,其責任是以君主名義同意法案、宣讀君主講話、在國家檔案上簽字、宣佈國會召開或解散、以及其它國家職務。君主(透過總督)是名稱上的首腦而已。他的一些實權保留在危機時使用,如宣戰權。
二戰後的大英帝國目前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英聯邦,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有如下權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憲修法(2)維持區域完整(3)成員有各自的國籍(4)加入和退出的權利。
從以上可以看出:加拿大現在已經不是英國的殖民地,而是獨立的英聯邦國家。有幾乎完全的主權。自治領(英語:Dominion)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國家體制,可說是殖民地步向獨立的最後一步。19世紀,所有實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憲政體制的,如加拿大、澳洲等,都稱為自治領。它們都是由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y)進化為自治領。按1867年的《憲法條約》(Constitution Act,又名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英屬北美法案),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自治領(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係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國會透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透過《1982年加拿大法案,終止英國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獨立。最後一個英國自治領也從此在歷史中消失。加拿大並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國慶)。
以上事實說明,英國與澳洲、加拿大國體都是一脈相承的聯邦體。(美國亦如此)自然說話做事一個鼻孔出氣。隨著二戰結束,美國國力增強,取代了英國稱霸世界,收歸了英屬聯邦國為麾下,開始了以美國為主導的干涉世界各國事物,霸凌世界冠以資本主義陣營的世界霸主。世界警察。
美國自定的法律,為了干涉別國事物,往往以莫須有原因,強加別國意志,其中長臂管轄法律就是一條。“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國的一個法律用語。是指當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種“最低聯絡”(Minimum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權利要求和這種聯絡有關時,該法院就對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可以對被告發出傳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國外。
這段聽上去非常拗口的法律解釋,通俗來講就是:“哪怕你不在我這裡,但只要你的行為與我有最低聯絡,我也能夠管你。”
通常來說,法律管轄的是國家境內的人和公司,組織等。但美國管的不只這些,這裡列一下:
1、全體美國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國國籍的人(不論是否居住在美國),以及所有根據美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
2、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國和外國公司,不論是否在美國註冊或有美國國籍。
3、所有在美國領土範圍內直接或間接進行活動的個人或實體。
4、跟美國有最低聯絡的人或實體。
前三類都很好理解,只要是美國的人或者公司,以及在美國經營的企業都會受到美國法律管理。
但最屌的是第四類,美國為什麼可以管轄外華人呢?根據美國法律的定義,任何外華人,只要和美國發生了任何聯絡,滿足了“最低聯絡”, 只要使用了美國的商品,不論實物還是服務,美國都具有管轄權。
那這個最低聯絡該怎麼理解呢,簡單講就是所有跟美國有聯絡的貨物(實物商品)和服務。(非實物商品)
貨物包含:
在美國境內的商品。(包括途經美國的商品)
在美國製造的商品。(不管商品在哪裡)
包含美國部件和軟體的商品,使用美國技術、軟體和服務生產的商品等。
服務包含:(不限於以下幾項)
使用美國的電信服務,比如語音(就是通話)、資料。(發訊息和郵件等)
使用美國的網路服務,比如google、facebook、twitter等。
使用美國的金融服務,比如銀行支付、轉賬等。
也就是說,只要你使用了美國的貨物和服務,根據美國法律,他都有權管轄。鑑於美國商品使用的廣泛性,可以說美國的觸手無所不在。至於大家說的協議什麼的,不過是美國法律的體現。就算沒有什麼協議,也不妨礙美國的管轄。
那美國法律為什麼這麼屌又能執行下去,甚至還能指使他國動用國家機器抓人並送到美國?要求加拿大扣押華為高管,強行法國德國停止北溪專案等都是國家霸凌行為。在國家法律層面上提供了方便依據。一幅醜惡嘴臉。
那殖民統治心理是什麼樣子呢?總認為自己強大,畢竟真理就在大炮射程範圍內。沒有強大的實力做支撐,這些法律不過就是廢紙。
美國對這些該不該有管轄權,這個管轄權是否合理,可能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判斷。說到底落後就會捱打,一點都不假。也總有一天東風會壓倒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