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黃果樹36
-
2 # 實灬諾
持續近4年的起訴
2016年11月11日,遂寧油坊中街,一隻健身鐵球從天而降,樓下嬰兒車裡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砸身亡。
事發後,當地公安介入調查,核實鐵球降落處整棟住戶所有居住情況,但未能找到拋物者。
當時公安機關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工作,調取了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影片,對事發地點(油坊街紫薇社群某居民樓)2-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
對7戶16人的身份資訊進行了核實,製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並開展技術比對工作,核實了其他不在家住戶的不在場證據。
但是最終的結果不盡如意,始終未找到高空拋物的嫌疑人,無奈之下,死亡女童的家屬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
今年8月24日,時隔近4年,該案終於宣判。
最好最合適的判決結果法院判定事發地整棟樓的居民全部賠付,以戶為單位,每戶均攤人民幣3000元。事發當天確實家中無人的家庭,不在賠償人之列。
坦白講,這對於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家庭來說,不合理,因為他們因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了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地方。
由於紫薇苑小區屬於開放式小區,通往樓頂的消防門未上鎖,樓棟業主或外來人員可能透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樓頂拋擲鐵球,也可能透過1單元1號戶型及4單元2號戶型2樓以上窗臺拋擲鐵球,以後者的可能性為大,但兩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所以說,拋擲鐵球的人可能原本就不是這棟樓的居住人員,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實施該行為的人只有一個,也就是說絕大部分人是“冤枉”的,甚至整棟樓的居民也有可能是“冤枉”的。
可是作為受害人的家屬,他們實際上更為不幸,孩子那麼小,好好的在嬰兒車中,禍卻從天上來,更是因為這個鐵球喪失了幼小的生命。
絕大部分(甚至全部)住戶的損失是3000元錢,但是這些錢和那個小生命比起來,微不足道。
受害人家屬能從經濟上獲得一點補償,也可以彌補一下心理上的傷害。住戶透過分攤的形式賠償,一方面相對公平,另外也體現了一定的人道主義精神。
所以我認為這個判決結果算是最好最合適的。
高空拋物重在個人素質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的住房是越建越高,隨之而來的事情也是越來越多。比如有人從高樓層失足墜落,再比如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亡,這類的事故或者案件屢見不鮮。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高樓層的安全防護設施存在一定的隱患。
近些年來,時不時會出現有人(特別是孩子)從高樓上墜樓身亡的事故,除了孩子的監護人沒有切實盡到監管責任之外,很多樓層的外窗防護存在安全隱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就是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也是時有發生。
這一類的事故,除去那些無意動作致使物體墜落的情況外,更多的源自個人素質。
有些人的素質低,為了少走幾步路,隨手就把一些東西透過窗戶或者陽臺拋下,殊不知一個看似很小的東西,從一定高度墜落,造成的傷害會是致命的。
這些事情作為成年人是可以預見和避免的,但是就是有人存在僥倖心理,始終認為自己沒那麼倒黴,也認為不會那麼巧樓下剛好有人。而所有的事故發生,都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
對於高空拋物,還是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讓普通人認識到這一行為的危害性。只有大人認識到危害性,他們才可以教育好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因為孩子的無知拋物進而造成他人傷害。
當人們的基本素質提高之時,類似的事故才能避免或者減少發生。
-
3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既然國家立了法,就有合理性!
高空拋物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行為,可是,就是有很多人對此就是置若罔聞。
有從高空拋物垃圾袋、拋灑屎尿的、有拋灑膠水的等等,由於無從得知、很難發現從哪拋灑的,這些人還往往屢教不改。為了查處此違法之人,曾經倡議業主集資安裝攝像頭以便發現是從那戶高空拋物,卻是響應的寥寥無幾。
-
4 # 一沐清煙
實在理解不了每戶人家都賠錢,有證據就直接抓了拋物者一個人賠償,沒有證據公安機關法院憑什麼要住戶賠錢,你破不了案你轉嫁給第三方,要賠錢也是小區物業,國家賠償以及其他公益福利機構!
讓住戶自己舉證!怎麼舉證,想想都很難,難道自己在家裡睡一覺,就變成了嫌疑人?想想都扯淡,整棟賠錢太不合理了!
在四川省遂寧市,李女士在推著嬰兒車中未滿1歲的小女兒路過油坊中街時,從天而降的一顆健身鐵球砸到了嬰兒車內。等到李女士反應過來,孩子的臉上已經全都是血,不哭不鬧,手腳沒有了知覺。李女士緊急將孩子送到了附近的醫院急救,但是,女嬰傷勢較重當晚離世。因為沒有找到拋物者,最終整棟樓的人都得賠償。
不過高空拋物確實害人,我對高空拋物的看法:
一、高空拋物害人害己,首先應該追責物業,難道你沒有責任。我再講一個事件,幾個月前我家曬被子被人拋了菸頭,將棉子燒了一個洞幸好我兒子在家聞到有異味,即時澆水免除了一場火災想想都後怕,如果午睡了此不燒起來找物業不了了之,菸頭我們還留著。後來再找物業說陽臺外不能曬東西,我想問物業那每個住戶都在陽臺外曬東西你辦什麼不早說不讓人家安裝曬衣攔杆,完全不負責任的表現,因未發生大的災害我家未追責。不過我也追問了物業一但大火燒起上下層都要連累受害,我家很可能被追責。一言難盡!前幾天又拋下幾片海帶,怎麼辦呢?
二、、這種根本有失公平性,如果高空拋物一樓的還有不在場的都可以去除,其他住戶估計沒做過的不會交錢的,舉證方式就有錯,應該進一步去尋找證據抓到兇手,而不是這種都有罪的方式,這事件就像樓道人被殺了,所有人都關監獄裡不管有罪沒罪。同情死者家屬,但得保持法律的公平性準確性,找線索抓住兇手,也是給死者及家屬一個交代,更是還原無罪者的清白,不能成為懸案冤案
三、這件事不應該整棟樓來賠,首先應該由警察破案,找出真兇並加以嚴懲,才是正道理,才能有效制止高空拋物的行為。在有,在找不到真兇的情況下,應該找物管公司賠,因為物管公司應該提供監控來查詢責任人。
四、這個鐵球就是老人運動手指靈活的器材,至於拋物不知道是不是熊孩子所謂了,應該排查那天在家中的人有誰,縮小範圍進行賠償,說句實在話這也就是個普通老百姓這要是局長家孩子你試試。
五、孩子是無辜的但整棟樓賠償是不是過分了?一樓的不可能吧?買的房子窗臺八竿子打不著或者背面的和你站的位置沒關係吧?那天沒在家的跟別人屁事啊,別人犯的錯怎麼要這麼多無辜的人平攤?真的是弱者大家都該遷就我弱我理所當然
六、應該物業賠償,平時這種事不都是物業在管嗎?也屬於物業監管不力。
最後還是應該堅持不懈找到原兇,不能讓原兇逍遙法外!
最後還有一個認為合理的觀點:
雖然對於整棟樓其他人來說不公平,但是這也變相的讓大家更加“溫暖”,鄰居會互相提醒,而且一旦有人之前扔過被看見了就要被舉報或者提醒,這樣就是全民抵制高空拋物了。現在社會對面鄰居住的誰,幹嘛的都不知道,如果和自己沒關係“他扔他的,不管我事”。法律規定“連坐”後可以全民監督,很好。
-
5 # 南陸堂堂主
所謂“整樓賠償”,依據的是如下法條(《民法典》尚未施行,暫且不論):
從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看出如下兩點: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不要小看這一字之差,補償和賠償是不一樣的。賠償是全額賠,沒有迴旋的餘地,而補償則是酌情定奪,不是全額賠。比如受害人的損失是一百萬,那麼賠償責任是要把這一百萬全部填平,而補償責任則是補一部分,比如補償50萬。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擔責的人數等因素確定補償金額。因為畢竟很多人事實上是冤枉的,法院不會讓被冤枉的人背上高額債務的。
2、當事人是可以找證據免責的。雖然當了被告,如果有證據證明事發時自己沒在家,不可能是加害人,或者證明自己雖然在家但事發時沒拋物,就可以免責。比如在單位加班的證據,坐火車去外地的證據等等。你要是犯懶,什麼證據都不去找,那麼承擔責任也是自找,怨不得別人。
再補充一句,如果承擔責任後真兇被揪出,那麼已經承擔補償責任的可以向真兇追索,受害人也可以就補償後不足的部分向真兇追索。
-
6 # 羅律師北京
這種一人犯錯,全樓一起賠的方式,看似不合理。但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要是被高空拋物傷害了,又找不到具體是哪一家拋的,豈不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而且他的損失會很大。所以,為了均衡各方利益採取這個折衷的方式。如果找到了拋物的業主就由他一人賠償,找不到那就整樓的業主都承擔一點。這樣也促使業主們要求物業在小區多按一些監控,大家平時對高空拋物這種極度不文明且很危險的行為互相監督。
所以,總得來說,這是折中做法,沒辦法的辦法了。
-
7 # 琴酒溪雲
不合理。
從受害者的角度來說,一人犯法,全樓賠償,能夠讓被害者得到一定的補償;但從無辜被犯罪嫌疑人連累的無辜鄰居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
公安機關因為各種原因破不了案,不能為被害者伸冤昭雪,應由國家賠償的形式對被害者家庭予以幫助,而不能由無辜鄰居買單。這種整棟樓業主賠償的做法不但不能懲治兇手,警示社會,反而會刺激有此類犯罪傾向的人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減少和杜絕高空拋物,一是公安機關應加大偵查力度,增加科技手段的介入,提高破案率,真正做到精準打擊,將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二是物業應切實提高認識,安裝監控裝置,第一時間發現拋物者;三是法院要嚴懲重判,讓高空拋物者付出沉重的代價;四是全社會加強高空拋物的危害宣傳,尤其是在學校教育中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學生們充分認識到這一點。
-
8 # 東東5402
假如一個地方發生了命案,如果無法破案是不是這個地方乃至整個區域的人都要被定罪?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兇手!努力破案是職責,而以此懲罰全樓是背鍋,大有“寧可錯殺一千不能放過一個”之嫌。以此牽扯那麼多無辜也會心安理得的判定共擔責任?而無法破案卻成了理所應當,這合理嗎?究竟是重視還是應付一目瞭然!
-
9 # 留興240
整棟樓業主判賠是合理的。鄰里之間不僅要和睦相處,還要相互監督,之所以判賠,就是因為沒有相互監督,所以判賠合理。
-
10 # LinAx情感領域分享
●高空拋物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舉動。一個小小的舉動,可能要了一個家庭的幸福已以及一個人的性命。所以做任何事情的時候絕對要三思而後後行,不然會影響自己的家庭,也會影響別人的家庭。針對於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我覺得不是合理的,不要以個人的過失,讓全部人去買單。
根據問題所提到:“整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合理嗎?”一.談談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
針對於這個問題:一個人的過錯,影響整棟樓的人,我覺得這樣的判賠是不合理的。但是從情誼上講,這是合理的。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從法律上角度來講,本次判賠是不合理的。從道德理論上來講,這是合理的,也給整棟樓人一個警醒。可以看出整棟樓的人有一顆同甘共苦愛心。▲01.分析法律層面上來講,本次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判賠不合理原因
1.高空拋物要嚴查,不能以個人的行為讓整棟樓人去買單。
針對於這個問題所提到,高空拋物導致整個樓業主被判賠。我覺得這種判賠方式是有漏洞和缺陷的。業主應該證明自己沒有存在這種行為。應該要調查證據確鑿了,或者是去調查這件物品的來源。有可能不是這棟樓的過錯,可能是這件物品從空中某一個定點墜落,空氣的流動,導致從這棟樓直接下墜也有這種可能性。
2.物業方面應該要安裝一個攝像頭樓頂上全方位監控。
如果本次高空拋物全棟樓的業主受到懲罰,我覺得物業應該也要受到懲罰,因為物業管理不當。如果物業多安裝一個攝像頭,就不會殃及全部的業主,這屬於公共設施裝置,業主是交了物業費,所以如果全部業主被罰,那麼物業應該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02.分析從道德層面上來講整棟樓小區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
1.對於本次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願意去賠償這筆費用。可以看出整棟樓的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
任何事物的判定都有協商的餘地。整個樓業主願意去賠償這一筆費用,可以看出整個樓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本次法院的判決也警惕了所有人以及這棟樓的業主,使用東西不能進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懲罰!
2.希望不要以個人的名義去殃及禍害許許多多人。進行高拋的人應該要主動去承擔這個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
如果這個物體真的從這棟樓墜落,那麼肯定是有人不小心或者是故意扔下來的,這種劣質的陋習導致了別人的受傷或者是死亡。每個人要為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讓所有人為你買單。這種人是素質是非常低下的,而且是危害社會安全的非法分子。
總結:針對於本次高空拋物,如果整棟樓的業主都受到了判賠,那麼物業應該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是交了物業費。那麼安裝攝像頭以及安全設施裝置這方面物業就應該要積極一點。
我建議,物業以後應該要安裝一個可以向上看到全部使用者的窗戶的攝像頭。這樣可以讓所有的業主警惕,不能進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輕則受到相應的懲罰,重則會承擔刑事責任。
回覆列表
達個肯定不合理,照這個方式,是不是某人在某地殺了人,如果找不到兇手,那麼就把某地的人都列入殺人犯,或者也共同承擔民事賠償呢?這對其他人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