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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nj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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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蘭泉根子
公益性崗位 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是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務崗位。公益性崗位主要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設定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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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史海心
認識一位剛大學畢業不久的朋友,由於工作比較難找,她決定先到政府機關擔任公益性崗位,她不知道這項選擇到底值不值,於是打電話問我具體的情況,讓我幫助分析一下。
據瞭解,在體制內,有一種特別的大學生群體,由於就業壓力比較大,他們選擇在機關從事“公益性崗位”,表面上看很體面,實質上待遇和處境非常尷尬。
第一,勞動強度大,工資待遇低
公益性崗位的待遇與正式編制人員待遇相差比較懸殊。從工資待遇上來看,正式在編的人員和公益性崗位都是財政供養人員,但是公益性崗位的工資報酬特別低。公益性崗位人員一般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算的,實際領取到手的錢還沒有正式在編人員的三分之一。從勞動強度上說,公益性崗位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因為沒有明確的崗位職責設定,很多單位都安排公益性崗位人員從事各種想不到的工作,正式在職的人員也有一種高高在上的感覺,總是頤指氣使,把自己不想做的工作交給公益性崗位人員。
第二,交際圈單純,弱勢者相處
很多人羨慕政府機關,認為只要能夠進入機關工作,沒有編制也有一種優越感,其實這種想法過於簡單。在機關從事公益性崗位,平時交往的人際圈子也是公益性崗位性質的人員。在體制內,正式編制人員和編制外人員在不同的圈子體系中生存,雖然在一起工作,工作之外的交往互動卻很少。正式編制人員的人情往來,一般不會通知編制之外的人,公益性崗位顧忌到自己的身份,有事也不會通知編制內的人員,公益性崗位往往喜歡湊在一起,弱勢者相處,交際圈封閉單純。
第三,渴望受照顧,基本上很難
公益性崗位只是一種過渡,不會受到特殊的照顧。機關事業實行凡進必考,並不是工作努力就可以轉成正式編制人員。很多人都抱有“受照顧”的想法,只要努力把工作幹好,有機會直接轉成正式的編制內人員。其實這種可能性幾乎為零。即使你本身在單位工作,單位公開招聘是也不會單獨面對你一個人,一般會從社會上公開招聘,最終結果只是拿成績說話,受到特殊照顧的可能性很小。
最後,我想對這位朋友說的是,作為大學生來說,公益性崗位只是一種過渡,並不是長久之計。這位朋友想改變自己的命運,必須依靠自己的刻苦努力,透過學習考試成功上岸,成為體制內的人員,或者在競爭激烈的體制外打拼出一條血路。建議不要把公益性崗位當成自己的舒適區,也不要對這個平臺存在過多的幻想,能夠改變自己的命運的,只有自己的努力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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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國偉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四大類:(一)社會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各類協管員、交通執勤、市場管理、環境管理、物業管理等崗位。(二)城市社群服務公益性崗位,具體包括社群服務崗位,包括社群保安、衛生保潔、環境綠化、停車場管理、公用設施維護、報刊亭、電話亭、社群文化、教育體育、保健、託老、托幼服務崗位。(三)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務崗位,主要指收發、駕駛、門衛、打字、物業管理等需要招用編制外人員的機關後勤崗位。(四)設區市級政府或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提出、報經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其他崗位。
這些崗位的主要工作都是為維護社會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提供服務,使廣大人們都能從中獲益。 目前中國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城鎮社群開發的公益性工作崗位,主要是為一些年齡較大,就業、再就業困難的失業人員,來提供臨時性的公益服務工作的相關崗位,並使這些人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
所以說,公益性崗位就是指直接涉及全社會公共利益領域的相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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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安是福一家親
謝謝邀請,首先我們來分柝公益崗位的目的,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大齡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公益崗位,一般是指由政府出資開發滿足社群及居民公共利益的管理與服務性崗位,涉及居民利益的非營利性服務崗位,公益崗位一般是指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城市公共管理崗位,其中包含公共設施維護社群保安,保潔,保綠,與停車看管,機關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公益崗位的薪資一般由當地財政部門發放,但不屬於編制內人員。屬於促進再就業的一種輔助型臨時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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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崗位是指以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由政府設定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和社會公益性服務崗位。
勞動保障部《關於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統計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4號) 公益性崗位 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資扶持或是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務崗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就業促進法》(2008.1.1施行,2015.4.24修正)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透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資訊等服務。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5.1施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透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各省市制定了公益性崗位政策,下面以安徽省為例對公益性崗位進行說明。
《關於印發安徽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4〕18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穩定就業,提高就業質量,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安徽省實施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崗位。
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開發、屬地負責、單位管理”的原則,按照政府因需設崗、勞動者自主選崗、單位以崗定人的方式進行,建立崗位救助、實名服務、動態監管長效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作為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開展就業救助的重要措施,作為守住就業底線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穩步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的規劃、開發和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相關補助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監管;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公益性崗位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主要包括:(一)基層非營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街道(鄉鎮)、社群(行政村)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社會救助、社群矯正、群團工作、殘疾人服務等基層崗位;(二)城鄉輔助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具體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環境衛生等崗位;(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勤服務輔助性崗位,具體包括保潔、保綠、保安等崗位;(四)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的託底性安置崗位;(五)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可納入公益性崗位範圍的其他崗位。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就業困難人員數量、就業難易程度、現有公益性崗位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資金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開徵集公益性崗位。
第八條 凡願意承擔社會責任、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相關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設立公益性崗位的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公益性崗位申報表》(見附件1)、單位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或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及影印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根據因需定崗、科學開發的原則,合理核定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的種類、數量,與財政部門會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益性崗位資訊。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大力推行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服務,透過公開招標、委託、戰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購買勞務派遣企業、家庭服務業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養老服務機構的公益性崗位,對就業困難人員進行託底性安置。
託底性安置崗位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限制性條件,主要安置就業難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難人員,確保有公益性崗位就業願望的困難人員5個工作日能夠安排上崗。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與承接企業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時間、範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安置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應逐步透過勞務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購買服務,由勞務派遣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統一派駐。
第十二條 公益性崗位用於安置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包括:(一)享受低保的長期失業人員;(二)大齡就業困難人員;(三)零就業家庭成員;(四)失地(失林)人員;(五)家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六)符合相關規定的殘疾人;(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他就業援助物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需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援助物件。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符合條件的人員自願申報,堅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四條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公佈資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聯合釋出公益性崗位資訊,公佈崗位名稱、崗位數量、工作內容、招用條件、薪酬待遇等。(二)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且有意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公益性崗位就業意向申請表》(見附件2)、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三)考察聘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透過組織供需見面會或為用人單位推薦人選,搭建用人單位和就業困難人員直接對接平臺。用人單位根據崗位性質、申請人數,可以透過面談、走訪等形式對申請人進行考察,確定聘用人選。(四)用工備案。用人單位錄用就業困難人員一個月之內,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出現空缺後,應及時對外發布資訊並按照以上流程進行補充錄用。
第十六條 提供託底性安置崗位的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錄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或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一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負責制定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確定工作職責,承擔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並依法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必要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由本人承擔崗位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得另派他人頂替。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公益性崗位動態退出機制,就業困難人員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於解除或終止就業人員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將人員名單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備案;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根據用人單位意見和崗位空缺情況,透過推薦其他就業困難人員補充或重新公佈崗位資訊公開招用。
第二十三條 對就業困難人員連續3次拒絕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託底性安置崗位的,或者3次因個人原因被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停止其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就業人員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規定可以按季度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一)社會保險補貼按照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給予補助,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二)崗位補貼分為個人崗位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按照每月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50%的標準給予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由財政按季度直接撥付至就業困難人員個人賬戶,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補助。
用人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應當提供《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申報表》(見附件3)及花名冊(見附件4)、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明細單、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個人的公益性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財政直接發放至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引導用人單位為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提供相應的福利。
第二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條件的,由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給予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費。
第三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將公益性崗位開發、招錄和補助資金髮放情況全部錄入就業失業和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資訊系統,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用人單位和就業人員進行跟蹤管理,對存在掛崗、冒名頂替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用人單位使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資格,用人單位3年內不得再申報享受就業資金,登出相關就業困難人員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性崗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挪用和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切實做好退出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就業服務工作,對年齡偏大的人員,應積極鼓勵用人單位留用;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應幫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具備市場就業能力的人員,應透過送資訊、送服務、送培訓幫助其儘快轉崗就業。
第三十六條 享受員工制家庭服務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複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的管理模式和崗位補貼可按各地原有規定執行,各地應積極制定調整方案,2年內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模式和崗位補貼。
第三十八條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納入公益性崗位範圍的其他崗位或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從地方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