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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香雲外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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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燕國術士虎胤空
首先我們來看看大元的所謂四民制度。
首先,沒有史料證明大元朝政府組織過任何形式的民族成份辨別活動,只是將不同征服時間秩序的地域人群籠統分為四個群體: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而這只是一個族群的劃分而沒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層面。其中“色目人”意即各色名目之人,除蒙古人、漢人、南人以外所有西北民族都算色目人。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過一種劃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為大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
第二等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劃入色目人。第三等漢人(又稱漢兒),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人,及最晚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
這種劃分方法,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四民制度的最早記載。是出現在清末,而不是大元。第四等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元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漢人﹑南人絕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漢人。
現在普遍認為大元朝無四等人之明確法令,但各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
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貴族為統治廣大漢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漢族地主階級﹐但又要防止員數﹑文化水平和統治經驗都超過蒙古人的漢官佔據重要職位﹐以保持自己的權力優勢﹐遂用等級制度加以限制。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色目人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澤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鑄為丞相﹐其後即規定“不以漢人為相”。次於丞相的平章政事亦多由蒙古﹑色目人擔任﹐一般不授與漢人。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亦同此例。
大元朝統治者尤嚴防漢人掌握軍機重務﹐定製漢人不得閱軍數﹐故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知院)終大元一代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御史臺長官(御史大夫)﹐亦規定“非國姓不以授”。大元朝於行省以下各級地方政府皆置達魯花赤為首席長官﹐規定要由蒙古人擔任﹐若無﹐則於“有根腳”(出身高貴)的色目人內選用﹐三令五申禁止或革罷冒任此職的漢人﹑南人﹐僅南方邊遠地區遇蒙古人畏憚瘴癘不肯赴任時﹐才允許以漢人充任。又據大德元年(1297)中書省﹑御史臺奏準:“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缺﹐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在入仕途徑上﹐也優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漢人﹑南人。大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少數世臣子弟。武宗時(1308~1311)分汰怯薛﹐只留有閥閱的蒙古人﹑色目人﹐其餘皆革罷﹔嚴禁漢人﹑南人投充怯薛﹐已冒入的遣還原籍。
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復科舉取士﹐但在名額分配上規定﹕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超過蒙古﹑色目百倍﹐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蒙古﹑色目人初學漢文化﹐自然難以和文化高的以及老於科場的漢人﹑南人競爭﹐因而用民族等級制的限定來防止後者取得更多職位。
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大元朝統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爭執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許向官府申訴﹐違者治罪。又擴大為“蒙古﹑色目毆漢人﹑南人者不得復”﹐於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壓後者。法律中還規定﹕蒙古人因爭執及乘醉毆死漢人﹐只徵燒埋銀﹐並斷罰出徵﹐無需償命﹐而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死﹐甚至只打傷蒙古人也處以極刑。四等人犯同樣的罪﹐而量刑的輕重不同﹐例如﹐同是盜竊罪(已得財者)﹐漢人﹑南人斷刺字﹐蒙古人則不在刺字之列﹐審囚官擅將蒙古人刺字者革職﹐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對漢人﹑南人進行嚴密的軍事防制。大元統一後﹐即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亙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同時﹐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至元二十二年(1285)﹐令將漢地﹑江南拘收的弓箭﹑兵器分為三等﹐下等銷燬﹐中等賜給近居蒙古人﹐上等存庫﹐由所在行省﹑行院﹑行臺掌管﹔無省﹑臺﹑院官署的﹐由達魯花赤或畏兀﹑回回人任職者掌管﹔漢人﹑南人雖居職﹐但不得掌兵器。其後又規定了各路﹑府﹑州﹑縣捕盜應備弓箭的數量﹐仍命由當地蒙古﹑色目官員掌管。新附軍的兵器﹐平時皆存放庫中﹐有事時臨時關發﹐一旦軍事行動停止﹐仍歸庫存放﹐不得繼續持有。
大元朝政府甚至禁止漢人﹑南人畜鷹﹑犬為獵﹐違者沒入家資。後至元二年(1336)﹐丞相伯顏當國﹐為防止南人造反﹐甚至禁止江南農家用鐵禾叉。此外﹐對漢人﹑南人祈神賽社﹑習學槍棒武術以至演唱戲文﹑評話等﹐都橫加禁止或限制﹐以防他們聚眾鬧事﹐而蒙古﹑色目人則不在禁限之內。
前面提到了,最早提出大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民國時期出版的《蒙兀兒史記》。屠寄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本身也沒有任何史料依據。時間越往上溯,所謂的人分等級的區分就越模糊,所侷限的領域就越小。有些現代學者在提到四等人制時,同樣強調其侷限在政治領域。
事實上,“人分三等”的說法出現更早。魏源就譴責過明人說大元用人行政“皆分內外三等”。他根據史實反駁,認為“初無內蒙古色目外漢人南人之見”,到中葉之後,才“始分畛域”。元代的民族區分,是非常模糊的。
另外說句題外話,大元國號來自於周易:大哉乾元乃統天,所以國號大元,我們現在很多時候稱其為元,其實是錯誤的。
再說說種姓制度,這個我個人覺得就比較討厭了。種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等國普遍存在的一種以血統論為基礎的社會體系,其中以印度最為嚴重。又稱賤籍制度。
種姓制度以統治階層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佈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制、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注意,與所謂四民制度不同,這個確實是寫入法律的,《摩奴法典》中對不同種姓在生活、學習、工作等方面有很詳細的規定和論述。種姓最初是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原本的種姓制度並非要劃分階級及人的高低貴賤,而是要確保本身雅利安人的執政權和保持各種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數。然而隨著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經歷過許多調整,並且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由於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徑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印度種姓制度源於印度教,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曆史。這一制度將人分為4個等級,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歌》所繪的瓦爾那等級表明: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它是印度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
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
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婆羅門思想的受眾,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主政軍,負責守護婆羅門階層生生世世;
第三等級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佈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主商業;
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飯的高階傭人和工匠組成,是人口最多的種姓。被認為低賤的職業。在種姓制度中,來自不同種姓的父母雙方所生下的後代被稱為雜種姓。
一個底層不能互相支援扶持的社會是冷酷的。在印度,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底層人之間的自相殘殺,很少有底層人去偷去搶去故意傷害頂層階級的。因為那些頂層高種姓人活動的區域,底層低種姓人根本就不會去。高種姓人打民事官司,對方一般也是高種姓人。也就是說,能跟底層人民發生矛盾,說明他們階層區別不大。在吠舍眼裡首陀羅是底層人,在那些真正的頂層階級高種姓人眼裡,吠舍也是底層人,除非換邦。除四大種姓外,還有大量的「第五種姓」,稱為「不可接觸者」階層,又稱「賤民」或「達利特」,他們多從事最低賤的職業。賤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種姓之列。在印度早已廢除種姓制度的情況下,種姓制度思想的殘留依然影響著印度人比如不敢對高種姓開槍。首陀羅被吠舍歧視,低種姓等於低道德已經成為普遍觀念。同情首陀羅以至義務幫助他們或結婚就是雜種姓或聖母。首陀羅不管遭遇了什麼,高種姓都會覺得是因為懶,不能給福利養懶人。天真的吠舍有時會認為自己靠近高種姓會受到神的庇護很安全,然而婆羅門和剎帝利一紙文書就能把充滿優越感的高階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羅。在印度,發達和較發達國家的外華人天生自帶剎帝利身份。
在印度,各種姓還派生出許多副種姓(或稱亞種姓、次種姓),進而衍生出更多分支。
因為階級過大就會變成種姓,一但種姓完成低階層上升基本不可能,印度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雖然種姓制度在印度,早已是在法律上廢除多年了,印度的種姓制度在法律上並不存在,只是存在於觀念之中,而觀念這個東西,是會隨著經濟社會科技的發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斷進步的。印度在教育和經濟上的發展,正在迅速的摧毀種姓制度在民間的根基。從2006年起,印度教育部宣佈大幅提高“保留配額”比例,以便增加社會低種姓群體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其中在印度理工學院、印度管理學院以及全印醫學院3所印度最知名的院校,將來自低種姓家庭的入學名額從原來的22.5%提高到49.5%,其他20所普通大學則提高到27%。此舉引發了高種姓學生抗議逆向歧視,然而這項規定卻堅持了下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大元四民制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它只是一個族群的劃分以便於統治者管理和立法,而種姓制度是從古印度就流傳下來的一種階級劃分制度,在《摩奴法典》裡有詳細記錄和說明,該法典是一部宗教色彩濃厚的法律文獻,種姓制度幾乎可以被認為是印度長久以來國家建立的基礎。
一個是簡單的族群劃分,一個是嚴格的等級制度,其區別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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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夢的精彩
元朝的的“四等人制”跟印度種姓制度的相同的都是異族入侵成為統治者,當地人變為了最下等人。蒙古人入主中原,蒙古人做為上等人,色目人是二等人,北方漢人和南人成為了三、四等人。
印度是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征服了當地的土著人,成為高種姓人。當地的土著人則變為了奴隸首陀羅。 說到區別是為什麼蒙古人只不過統治99年,而印度的種姓制度能保留至今。其中一個原因是文化。蒙古人對中原的入侵帶來的是野蠻,是倒退。雅利安佔領印度帶來的是文明,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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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心中的蓮花55
謝謝邀請。相同點,都是以族群為劃分物件,征服者最高;不同的是印度宗教比較強大、祭司階層婆羅門最高,行政統治階層剎帝利第二位;元朝主要沒有這麼強的宗教性,蒙古人是第一位、色目人第二位、漢人第三、南人第四,主要是按照臣服順序。印度的種姓執行很嚴,種姓之間很少有交流,只有極個別統治者能夠提高種姓。元朝就沒有這麼嚴了,第四階層一樣可以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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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而知而行的歷史
《射鵰英雄傳》是一部膾炙人口的武俠小說,書中以主人公郭靖的遭遇也給讀者呈現了一個煌煌大國——蒙元帝國的發家史。因為很多原因,蒙元的歷史一直比較神秘,很多人對於蒙元的認識也是從這部書開始的。
蒙古人的殘暴毋庸置疑,在征戰的過程中發生過大規模屠有組織的戮行為,有學者統計屠戮人口過億。
在馬背上征戰的民族,在治理國家時,就不能再用以往的老辦法了。從耶律楚材勸阻窩闊臺讓漢人復歸舊業開始,蒙古人在漢地的統治,逐漸傾向於維持原狀。忽必烈更把漢地當成了他的基本盤,重用儒生,連國號都是取自《易經》。在他即位之後,蒙古四大汗國分家,中國所在的大汗汗國,位列中國正統皇朝——大元。
元朝的很多政策大多是清朝人附會出來的,到了清末,民族矛盾異常尖銳,革命黨為形成華夷之辨的輿論態勢,逐漸把清朝人附會出來的史料也做了一定程度的發揮,而實際上於史無據。民國時國家飽受離亂之苦,學人多以實業興邦為要,對史料考據方面做的工作不比前代嚴謹。
話雖如此,但是元朝社會確實存在著嚴重的不平等,或者說民族歧視,這個是不能否認的,而且在一定程度,正在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上,才有的元朝四等人制。
與其說是“制”,意即制度、法令,卻不見史料有記載,不如說“內外圈”人。國家是階級暴力的產物,要達到專政的目的,必然要有一個穩固的基本盤,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邏輯——一個班主任都需要有幾個課代表當心腹才能管理好班級。漢人王朝,也存在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如史料中的“奴”、“胡”等字,只是少數民族人數少,文化又不高,所以為史書所不顯。風水輪流轉,到了“胡”人當政時,漢人成了被征服的土著民,這個群體的智商、文化等遠遠高於少數民族,人數也是佔據絕大多數,如此,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歧視所形成的文化控訴反映到史書上,就容易被流傳下來。其實,還有一個最重要的一點:漢人最終復國了。
蒙古人進入中原後,尤其是征服了南宋,實現了天下一統後,因為蒙古人少,成吉思汗時,整個蒙古高原搜刮殆盡,也只是勉強湊了95個千戶,人口不滿百萬。忽必烈朝,進入到漢地的蒙古人數在30萬人。而這30萬人的主要的職業,是軍人,分駐在各個戰略要地。在蒙古向西、向南征戰的過程中,蒙古人充分調動了其他民族的勢力來幫助他們完成征服的目標,率先投靠、投降、歸降、征服的部落、民眾,因為歸附的時間早,更容易獲得蒙古高層的信任,這是“內圈人”,蒙古高層依賴或者依靠這部分人對後來歸降的部落、民眾實行民族壓迫和歧視。而同理,那些後來歸降的,就是“外圈人”了。
蒙古人第一次西征是在1219年,很多西域的部落人眾在這個時間投靠的蒙古。而此時,蒙古在原金朝的河北、山西等地也經略各地,很多漢族的世侯,如史天澤、張柔等人也位列萬戶,這個時候的“漢兒”也是屬於內圈人的。所以,元朝對於民族成分的劃分,除了蒙古人,這個統治民族外,並不是特別嚴格。
在1262年,在山東爆發了一次不成功的叛亂。漢人世侯軍閥李璮在今天的山東趁著忽必烈與阿里不哥爭奪汗位,發動叛亂。李璮是元朝的勳貴,參與叛亂的王文統是皇帝的兒女親家,這樣的人都能叛變,讓忽必烈對漢人產生不信任感,而對那些跟隨蒙古人進入到中原,無根基的色目人——來自於中亞地區的少數民族,在漢人視角里,也包括蒙古人——信任感又增強了。以後在元朝出臺各種政策時,都會在政策紅利上,偏向這些色目人,忽略或者輕視漢地的人。
這個輕視,體現在國家機器運轉的各個方面,在科舉、做官、蔭補等方面,都有著一系列的規定來體現著不平等。
以科舉為例,漢人飽讀詩書,而色目人以前都是騎馬放羊的,一起參加科舉,哪能考的過?要是同樣的試題、同樣的難度,估計錄取的就全都是漢人了。所以元朝就規定了,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各取25人。看似平等,但要知道,漢人、南人人數6000萬,而這些色目人,充其量也就是200萬、300萬人,怎麼會平等?
我們現在說唐詩、宋詞、元曲、明清小說,元朝聽曲唱戲為什麼那麼發達?其中一個原因是漢人讀書做官的路子太窄,那些讀書人只好在這些方面揮灑才智了。
另外一個原因,可能會被大家忽略。元朝是一個少數民族王朝,以前中原王朝為了防範北方遊牧民族侵擾所徵收的各種賦稅、徭役都被大大減省了。徭役省了,人就有時間從事生產與文化活動了。所以明朝立國時,曾經對元朝的過失做過評價,其中有一條說的是元朝統治寬縱,綱紀廢弛,本朝立國,宜肅法矯正。有人研究過,元朝滅亡時,漢地有很多元朝遺民,在面臨政治選擇時,選擇了忠於元朝。劉伯溫一開始也是效忠於元朝的,後來被朱元璋說動,又見元朝吏治腐敗,天災不斷,各地起義已成燎原,大廈將傾,終不可扶,才投靠明朝的。
話說到這裡,可以得出結論,元朝沒有四等人制,但依然存在著比較嚴重的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興亡百姓苦,這些歧視和壓迫都落在了眾多的勞苦大眾身上,那些有權有勢者,不在壓迫之例。
現在回過頭來看看印度的種姓制度。
印度的種姓制度,起源於公元前600年。在這段時期,來自北方的雅利安人佔領了北印度,為了確保征服者的政治統治,以及社會上不同的工作,都需要有一定的人數來完成,而設計的一套內婚制度。
後來的印度歷史,不斷的被來自北方的遊牧民族佔領、征服,原有的種姓制度,被統治者按照自己的意願修改,逐漸成了固定、僵化、等級森嚴的階級體系,併成了階級壓迫的工具。
種姓制度,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
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
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
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稅的特權。
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佈施和納稅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
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他的特徵包括:
一、各等級職業世襲,父子世代相傳。
二、各等級實行內部同一等級通婚,嚴格禁止低種姓之男與高種姓之女通婚,但可以低種姓之女嫁給高種姓之男。
三、首陀羅沒有參加宗教生活的權利。
四、各等級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印度的這些種姓制度,經由數千年來的不斷髮展,已與宗教、世界觀、社會管理體系、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息息相關。我們經常在電視報道里看到印度發生的一些不可理解的案件,如女子地位低下、不能自主追求幸福的生活、家法嚴酷等,都與種姓制度直接衍化出來的思想在人頭腦中形成的固定思維。
儘管自印度獨立以後,廢除了種姓制度,印度憲法文規定不準階級歧視,但是種姓制度對今天的印度社會特別是印度農村仍然保留著巨大的影響。
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不及人口的4%,卻佔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就算在天災時,賤民亦飽受歧視,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同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省的阿拉里亞發生水災,然而由於阿拉里亞為賤民的集中地,災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協助,令大量災民死於水災當中。
種姓制度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徑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
而在中國,種姓制度絕無存在的可能,因為在2000多年前,已經有一個人喊出了讓華人刻在骨子裡的口號: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如果元朝也堂而皇之地採用“四等人制”來管理中國,可能不用98年就會被趕回草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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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歷史的小學生
感謝悟空問答官方邀請!確實如官方所述,目前仍然沒有發現元朝頒佈的關於實行四等人制度的法令,最早持這方面觀點的確實是屠寄,屠寄的依據大多是從漢文碑傳文集和一些國外史料中所得。在此向大家介紹一點關於元史研究方面的小知識,雖然元朝屬中國歷史,但直至上世紀50年代,元史研究的建樹和成果卻都在國外,比較有名的是法國的伯希和格魯塞,亞美尼亞的多桑,前蘇聯的符拉基米爾佐夫,德國的福赫伯,美國的海格爾,英國的克魯納斯等。上世紀30年代,民國政府先後選送韓儒林,邵循正,翁獨健,姚從吾到法國等國家系統學習蒙元史後,經過幾十年的沉澱積累,終於在上世紀50年代趕上了西方,重新成為全球研究蒙元史的中心。其中以韓儒林的成就最大,由其歷經十年主編的《元朝史》成為研究元史的重要資料。言歸正傳,給大家講一下元朝的四等人制,第一等為蒙古人,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第二等為色目的(西域地區的人民,包括回回人),第三等為漢人,第四等稱為南人(指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地區的各族人民,由於南宋政權和人民抵抗最為激烈)。元朝法律對各等級的司法管轄區別對待,尤其歧視漢人和南人。比如,漢人,南人犯盜竊罪依法刺字,蒙古人免刺;蒙古人因鬥殺漢人,僅徵燒埋銀,斷罰出徵;如果是漢人殺了蒙古人,一律處死。忽必烈時很多官員奏請恢復中原王朝的科舉制度,但忽必烈擔心漢人在經學考試上佔有絕對優勢從而會大批湧入官僚系統,對以蒙古人為主的政權會造成難以預計的隱患,因此一概否決。包括後來的禁止漢人,南人學習蒙古,色目人文字等,都是在進一步阻礙杜絕漢人進入元朝政權內部。 元朝統治階級實行的這種不平等制度無疑使社會矛盾更加複雜尖銳,從而加速了元朝的滅亡。 其實最早制定四等人制度的還真不是元朝,而女真人建立的金國。金國按民族規定了女真,渤海,契丹,漢兒(漢人)四個等級順序。而印度的種姓制度是按血統論而定的四等人,分婆羅門, 剎帝利, 費舍 ,首陀羅四等。元朝的四等人制是按種族區分,而印度的四等人制是按階層。相同之處是他們都是為了鞏固本民族的政權,都是外來民族的建立者,元朝的蒙古人,古印度是雅利安人。二者都將社會最底層選為被征服民族,元朝是南人漢人和古印度是首陀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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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500年左右,雅利安進入印度河流域,建立起奴隸制國家,在這過程當中,逐漸形成種姓制度。印度的種姓制度,實際上也是印度當時的奴隸制等級制度。在這一制度下,全國各階層主要分為四個等級,依次分別是婆羅門(祭司貴族),剎帝利(包括國王,武士和官吏),吠舍(商人和平民),首陀羅(主要是奴隸階層)。由此我們可以看得出,印度的種姓制度,主要是為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的。再來看看中國元朝的“四等人制”。14世紀70年代,蒙古族入主中原地區,建立元朝以後,為了鞏固統治,把全國各族人民分為四個等級,依次分別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可以看得出來,這實際上是一種民族分化政策。兩者之間的異同:一,不同點,印度的種姓制度,是一種政治制度,元朝的四等人制是一種民族政策;二,相同點,都是為了鞏固統治,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