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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務小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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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ack行走於職場
第一,在職的員工沒必要去告。根據個人在民營企業的工作經驗,可以說幾乎90%以上的民營企業管理上都存在不合法、合規的情形,這其中有基於企業發展需要的客觀原因,也有企業管理者意識上的主觀原因,無論何種原因,都是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作為在職員工來講,本身就還在這個平臺做事,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雖然企業部分管理行為或方式不合規、合法,但或許企業在某些方面的人性措施又覺得員工的讚賞與擁戴,所以只要企業做得不是太過分,在職員工也沒有必要去告企業。
第二,離職的員工懶得去告。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與員工都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即使是企業想淘汰員工,一般也是採取“勸退”的方式進行,這樣既避免了勞動糾紛的發生,又充分給足了勞資雙方的退出臺階,避免了勞資雙方矛盾的激化,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好聚好散”!作為離職員工來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雙方在離職前就相關問題達成了一致,與其去糾結告不告老東家,還不如多花點時間與精力去謀求一份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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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NIHILITYHAVE
中國勞動法太不嚴謹了,也可以說有利於公司,哎,勞動法這個“法”字有些不稱職,所以會有很多人不敢去告。舉個例子:強姦犯男A強姦了幼女B,幼女B去告男A,法院會判男B死刑,再說勞動者去告公司,公司輸了也就把本該給你勞動報酬給你罷了,對於公司來說沒有任何損失,你不去告公司,公司反而賺了,對於勞動者來說即便你告贏了,你也會有損失。對於老闆來說勞動法偏向於公司,可以隨便壓榨勞動者,即便勞動者告贏了,也就是把該給勞動者的報酬給勞動者,又沒什麼懲罰(比如一人告贏了罰它100萬),如果你當老闆,你會不會壓榨勞動者呢?開公司前也許你會說不會壓榨,但是開公司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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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時尚編輯室大衛
現在找工作不容易啊,尤其現在疫情期間,很多人失業,能保住自己的飯碗已經不錯了。公司違反勞動相關法規,但很多人不敢告,是因為很多人不願意做出頭鳥,俗話說“強打出頭鳥”誰起頭了,就意味著將來肯定是得罪公司的,肯定要被開除。開除了,這個時期再找工作就很難了。還有就是很多人會這麼想,這麼多工人都吃虧了,又不是他自己一人,何必呢?想想這些就心理平衡了,就不願意告公司違反勞動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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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川達州人
因為中國現在是賣方市場。
用人單位是強勢。
人口資源過剩,勞動者就始終處於被動的局面,公司要求加班還不給補償,勞動者就算舉報又怎麼樣?拿到補償又怎麼樣?
用人單位過後隨便找藉口就能解除合同,因為勞動者日常不可能不出錯誤,今天扣績效工資,明天換崗位,都是公司有章可循的冠冕堂皇理由,勞動者又能如何?
天下烏鴉一般黑,出了甲公司,乙公司也是一樣,勞動者不過求一個安穩工作。畢竟當老闆搞創業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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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閃光老阿姨
怕失業,怕麻煩,怕請律師要花錢。上有老,下有小,經濟根本不能斷了。有房貸,有車貸,還有人情債。勞動仲裁要排隊,一弄就是兩個月。結果出來不作數,人家公司要上訴,一訴二訴三訴,時間又過一兩年。勞神費力收益小,委屈只有嚥下了。打鐵還需自身硬,沒錢只有彎腰桿。很多公司都這樣,很多領導都這樣,吃定普羅大眾,因為他們要為生活奔波,耗不起時間,就算懂法也難以維權。所以也就有了一些人,不結婚、不買房、不生孩子,人死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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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拉呱了
不是不敢,而是因為:
1、維權手續複雜、成本較高;
2、最重要的一點,維權效果不理想。
先說兩個案例,一個是我網上看到的,一個是發生在身邊的。
案例一:
有個網友在杭州發生了工傷,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工傷科要求該網友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這個也無可厚非,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對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情形,應該先由仲裁確定勞動關係。
於是,該網友申請勞動仲裁,最後確定了勞動關係。本以為這下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了,問題又來了,工傷科要求該網友提供考勤表。這下可把網友難住了,因為這個公司不規範,平時沒有正規考勤記錄,再說該網友也不可能掌握考勤表。就這樣,這事就卡住了,他上尋求大家的建議。
我本人之前在單位給員工申請過工傷認定,在提供工傷認定資料中,有一項是單位需要出具該員工發生事故時屬於出勤狀態的證明。
但是,有時候單位不配合,那員工只能自己申請工傷,所以此時單位是不會出具這個證明的。遇到這種情形,應該由工傷科出面聯絡單位,要求單位限期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出證據排除該員工是出勤狀態發生的事故,因為單位掌握員工出勤情況,該資料必須由單位出具,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認可職工說法)。
案例二:
臨沂某私人單位,自從2019年四、五月份開始社保就處於斷繳狀態,人社局一直沒要求該單位按時繳費。2020年疫情來了,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就是這在這種狀態下,該單位也是沒錢繳納社保,社保就這麼一直斷繳。社保那邊回覆說,他們不管,那怕單位一直斷繳,他們也不會主動找單位,只有職工找勞動監察才能處理。我就納悶了,社保費用收不上來,受損失的只有員工嗎?
整個2020年的工資也沒發。交涉多次無果後,無奈,員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倒是受理了,也聯絡過企業老闆,但是最終結果不得而知。 勞動監察讓等,說按規定只要在60個工作日處理完就行。60個工作日大約將近3個月時間。
《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所以說,勞動者遇到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形,不是不敢舉報、投訴、仲裁,而是效果不理想,而這個過程卻比較複雜,耗時耗力,很多人思前想後,覺得不划算,也就放棄了。
如果說維權的程式能夠簡化一些,勞動部門執法力度能夠加強些,我想很多人還是會選擇透過合理渠道維護自己權益的。
有人會說,企業也不容易,但是我想說的是,你辦企業之前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你不能說自己不容易就把應該履行的義務放一邊去了,員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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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資工廠人事部專員
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的公司主要集中在私人公司(國有和集體外的公司我們一般稱為私人公司。)
員工不敢告的原因,多數人主要還是為二斗米折腰。
很多私人公司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的行為主要有以下這些:
1,勞動時間普遍較長,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那麼正常上班天數一個月21.75天,一天8小時,等於每星期雙休以後,工作日每天加班二小時不到(工作日每天加班二小時,加班時間為43.5,已經超過36小時的上限了),就達到法律規定的加班上限了。
但如果按這個上班時間做工,很多一線員工的工資拿到手只有2000甚至2000都不到(特別是計時員工),很多私人公司因為底薪不高,都是靠加班來多賺工資的,這樣上班,連員工都不願意,員工都想多加班,那麼,工廠加班加點,時間久,雖然違反勞動法,但大多數員工不會去告的。
2,買社保,很多公司沒按實際收入比例買社保,甚至有的公司根本就沒買社保或者只買其中部分員工,這些情況,很多小公司工廠、個體戶都存在,你要不同意,就可能沒工作做。
3,辭退補償,要賠錢,很多公司工廠不會辭退開除你,找很多借口讓你做不下去,自己辭職走。
類似的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的情況,還有很多種。
那麼為什麼多數員工不敢告呢?原因也有幾種:
1,法律條文比較複雜,很多員工知識比較少,很難搞懂,那怕知識多,不是專業法律人士,也難搞,前幾年有個公司高管被辭退,辭退補償金談不攏,他打官司請律師,律師出一次庭就收5000,他趕忙不請了,賠償金滿打滿算七八萬,還要公司很乾脆的情況下才有,請律師就要二三萬,還要拖很久,肯定划不來。有文化的高管賠償金高的情況下都難搞,沒文化賠償金低的基層員工更不想告了。
2,告狀的話,取證難,取證要比較專業才行,還要公司配合,很多時候公司也不配合,普通員工不懂裡面的條條道道,也不好取證。
3,告狀,勞動仲裁,這些事需要走程式,時間拖得長,普通員工為生計、柴米油鹽都忙過不停,那裡能拖一年半載、一二年去搞這些事,一家老小吃飯要緊。所以也不想告。
4,告狀就意味著丟工作,現在工作不好找,告狀了就等於跟公司工廠幹起來了,公司有專門律師,大的集團還有法務團隊,對法律條款他們更熟,所以普通工人跟資方比,明顯弱勢,況且很多家公司都這樣搞,大同小異,出了這家去哪家,也是一個鳥樣,懶得折騰,讓人無心告。
從公司工廠這邊看,現在不好經營,壓力大,網路時代,價格透明,生意非常難做,有的工廠,廠房是自己的,招200名員工拼命絞盡腦汁經營,最後一年純利潤30萬,然後租廠房出去,一年租金收100萬,你叫他怎麼想開廠。
所以,如果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很多個體戶、中小企業根本幹不下去,很多人要失業,只有去擺地攤、回家種田。
因為這個原因,很多地方有關部門對公司企業有些違反勞動相關法規的事又適當放開,因為企業沒了,稅收又要少很多,很多人失業沒有收入也不好搞。據網友反應,內地有的企業很多員工沒買社保。
綜上所述:因為很多種原因,有的公司違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多數員工也不願意也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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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專注小微企業和個體工
不是不敢告,我曾經經歷過一個公司,面試時就說了給一部分補貼然後沒有社保,銷售工作沒有加班費,我同意了,也順利的工作了3年多,後來跳槽和平分手。你情我願的事情,只要提前都說清楚了,沒有中途變卦,那有什麼可告的?
你不同意,那就不要入職好了,工作多的是,非要吊死在這一家身上,想找個正規公司,找就行了。反而看不起那些入職之前就明明知道情況,入職之後又開始找後賬的人。
類似的情況還有,最近剛看的新聞,一套農村的宅基地,從法律上講不能賣,然後80年代房主因為給家人治病需要錢以3000元的價格賣掉解了燃眉之急,並在村裡人員的見證下有合同。現在30多年過去了,房子要拆遷,業主以不合法的合同為理由要求判定原買賣合同無效,願意承擔3000元的本金及相應的利益。我就不明白,這是在維護法律,維護契約精神嗎?
最需要工作的時候,什麼都可以答應,然後燃眉之急解了之後,開始找後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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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放眼世界147
公司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其直接結果是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然而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多數員工都不敢去告,這是為什麼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在勞動關係中,勞動法律法規雖然對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勞動者的權利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說勞動法律法規是一部“打補丁"式的法律法規,它的時間跨度長,以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為例,至今已有25了,況且之前還有不少至今還在適用的勞動法律法規。並且,勞動法律法規還在不斷修訂、補充、釋出之中。勞動法律法規時間跨度長、內容龐雜,包括了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這一過程中的方方面面,非常細。可以說,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是專門從事事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障的工作人員,以及法院的法官、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都不掌握,至少是全面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專業機構及人員如此,公司和員工呢?誰敢說他懂得並全面瞭解和掌握勞動法律法規?不知法、不懂法拿什麼去告,想告也無法告,這是第一個方面的原因。
其次,怎麼告?到哪裡告?員工不瞭解,狀告無門,乾脆不告。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有的是建立勞動關係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雖然訂立合同但是合同部分條款違法,或者不將所訂合同交與員工;有的是加班加點,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剋扣工資;有的是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者是有選擇性地只為部分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或者是辦理保險後不再為勞動者履行繳費義務;有的是發生工傷事故後,不是積極救治員工,或者雖然救治但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有的是不講規矩隨意處理勞動者,動不動就開除、除名、辭退、解除l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該發經濟補償的不計發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勞動者受到不公正待遇,很多人不知到哪裡告,找到不管此事的部門不管用,一兩次後不再找了。
第三,維權成本高,索性不告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受到不公正對待,即使知法懂法,但是維權成本高很多人放棄不告了。以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為例,第一步找律師諮詢,讓律師寫仲裁申請書,給律師寫授權委託書,提供證據,對不起,律師是要收費的,有的律師收費還比較高。第二步仲裁申請書送到仲裁委,仲裁委人手少,案件多,先要審查符不符合立案條件,證據是否完整,很多要退回去,符合條件的雖然立案,但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開庭,庭審之後要合議,最後裁決並送達裁決書。一個案件可能半年過去了也處理不下來。第三步任何一方不服裁決都可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同樣要經過仲裁一樣的程式,可能又是半年了。第四步對一審判訣不服,任何一方都可向終審法院捉出訴訟,又是一段時間過去了。最後,敗訴的一方不執行生效的判決,又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問題才最後解決。就算沒有經濟成本,但時間過長,有多少人有精力去耗?乾脆不告了。
第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公司速反勞動法律法規,但不關我的事,我不管。即使關我的事,但不是我一個人的事。最後是你不告我也不告,銀少有員工去告。很少有員工去告,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怕得罪領導,怕被穿小腳鞋。
公司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多數員工都不敢去告,並非沒有問題,只是這一問題沒有暴發而語,一旦暴發就非常嚴重,不僅會影響到公司生產經營,而且會影響到社會穩定。為解決這一問題,從國家層面應當解決好以下問題:
一是進一步清理廢除不適用的勞動法律法規;二是加大勞動法律法規的普法力度,特別是強化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的普法,讓其知法懂法守法;三是加強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建設,改革現有的“一裁兩審”模式,降低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木;四是加強企業工會組織建設,賦予企業工會為勞動者維權職能,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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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鷹擊長空8222
我覺得不是“忍氣吞聲”,而是“無奈”,你講《勞動法》,對不起,請走人!不講《勞動法》的大有人在!你講《勞動法》,你有什麼資本? 你就是一個打工仔,給我講《勞動法》? 哪個企業講《勞動法》你去哪個企業,別在我這兒幹!現在有多少單位一字一板的按《勞動法》辦事? 別說《勞動法》,就是一紙合同,也沒有,這也是打工的討薪難的關鍵所在,你不幹找正規單位籤合同? 正規單位要你嗎?多少應屆生都沒工作,別說打工的了!主要是不講《勞動法》不籤合同,照樣有人幹,這就沒法兒說了!《勞動法》慢慢變成了聾子的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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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米娜周凱
其實很簡單,不觸犯《勞動法》的單位一般是國企或者待遇很好的大企業,這些企業一般都有錢,不犯法,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進的,作為勞動者,先掂量一下自己的學歷和能力,人家要你嗎?再說違法的單位,私企,對學歷和工作能力要求不高,所以答案就來了,想要不做那些敢怒不敢言的員工,唯一的方法就是提升自己,進了規範化的企業,自然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也有人會說,我的學歷和能力達到了也會被走關係的人擠掉,說這種話的人我只能說是天真,就像那些說社會不公平的人一樣,如果你的能力具有唯一性,那麼是金子哪裡都會發光,如果你的能力沒有唯一性,那麼就努力讓自己的能力具有唯一性,以中國現有的環境來說,寒門還是很有上升通道的,所以怨天尤人的人在心理上一定是弱者。最後說一下我的立場,做了十年小小小小老闆,員工沒有超過10個人,被員工告過一次勞動局,最後和解,是非對錯就不說了,99%的員工不告我,不是因為他們不懂法,而是心裡有杆稱,我對他們不差,公道自在人心,很多離職的員工都是朋友,以誠待人,以心待人就行了。最後說一句,如果老覺得自己被剝削吃了虧的人,解決辦法很簡單,自己當老闆就行了,從拿工資的人努力變成發工資的人,一切問題迎刃而解,要有志氣,人如果沒有夢想,跟鹹魚有什麼區別?我佩服的人是褚時健,一把年紀出獄後種橙子居然又做成一番事業,他會考慮《勞動法》嗎?只有弱者才會考慮,想要不考慮《勞動法》,自己變成強者就行了,以後的中國,做低等工作的都是外華人,就像香港,傭人是菲律賓的,看門的是印度的,所以華人們,努力學習提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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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來中國
996.ICU之我見。
但是我個人認為這其實是一個法律合同契約的問題。
老闆說的艱苦奮鬥,說的有道理。因為馬老闆、劉老闆的投入,他會得到無限的回報。因為這個公司是他自己的。
但是另一個角度來說,打工者如果無限的投入,它的回報會無限增長嗎?這是肯定不可能的。
一個人的崗位,他的薪資是有一個幅度範圍的。比如年薪30萬,可能從20-50萬之間,也就是你再996最多給到上限。
所以我想問問老闆,如果我也像您一樣,每天12個小時,每個月幹28天。你能把我的薪資的上限突破嗎?比如說,從50萬突破到500萬,或者5000萬?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也願意整天住在公司,從早幹到晚不休息不睡覺。
所以我認為。996,997或者每天12個小時到28天都沒有問題。關鍵的問題是我們的合同上,標註的契約的時間是多少?每週40個小時還是60個小時還是80個小時?
所以我覺得這也是一件好事,這將促使未來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的制定者。在每一份勞動合同中必須標註工作的時間,比如每週40個小時。超出部分按照勞動法給予雙倍的補償。比如,40個小時每週,年薪30萬。如果每週幹到了80個小時。那麼管理者應該付出90萬的薪資。
而且應該制定法律,打工者可以在離職的那一天進行一次性的申訴賠償。
如果有了這樣的法律的保護,我覺得會迫使管理者思考如何在8個小時之內提高效率,幹別人12個小時的工作,這才是正確的方向。
當然有一些工作,比如檢修,或者是it部門經常的搶修bug,這些那可能是需要連軸轉或者是晚上加班,那麼這時候應該給予兩倍的補償。
但是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很多工作都是晚上幹活的,比如醫生,請問他們給了兩倍的工資嗎?比如說一些工廠上夜班的人,比如說,晚上開出租的司機,那麼他們是不是也應該獲得兩倍的補償呢?這個問題留給大家一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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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豬一樣生存
我在一家世界最大的**腸公司上班。定薪,為了應付國家法律檢查,基本工資造發成900,於是怎麼算都不違反勞動法薪酬規定。
週日上班,日常加班的都反算成加班費,剩餘部分做成績效考核。沒毛病,一查賬目是平的。年年說漲工資,也不見漲,老闆一個人的薪酬,幾萬人的工資都抵不上,這個企業曾經還是國企,如今沒國傢什麼事了,轉了一圈成個人的了。這叫什麼,這叫*國式企業,*國式部門。
想減人,好,調整員工去又髒又累的崗位,受不了走,反正不賠錢。沒人,招,連哄帶騙地招。就這樣,大家都睜眼說瞎話,你有勞動法,我來找漏洞。加班要加班費,還談帶薪休假,你確定你是體制內的,還是國企,央企,不是,好好搬磚去吧,這是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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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醉太平II
這個問題所處的環境是
第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為了顧及招商引資,這個企業又舉足輕重,可能處理上會含糊一點。
比如在深圳。
有上面這種加班不給加班工資等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勞動者去勞動局投訴後,很快勞動監察大隊就來電話,要求企業備齊有關資料,去向他們彙報說明。
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他們就會提出處理意見。
企業不執行的。就要走勞動仲裁程式。
勞動局有專門的免費律師,為勞動者服務。
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案件舉證倒置。不是誰主張誰舉證,是企業有責任為勞動者的要求提供反面證據。
不服仲裁就要去起訴了。這個階段沒有免費律師。
總的來說,法律是傾向於弱勢勞動者的。很多中小企業都戰戰兢兢。
但也有不瞭解情況的情況。據說深圳富士康就曾加班很厲害。鬧出什麼13連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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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爍金v行
公司違反勞動法,大多數員工忍氣吞聲不敢告。是多方面原因。
1、違反勞動法,是嚴重條例還是員工小福利方面?在大多數三四線城市存在大量小企業。小企業由於資金利潤各方面,無法安照勞動法進行,比如很多小企業無社保無週休無8小時外加班費等等。這些地區勞動者由於沒有更好就業門路,只能預設這種勞動。
2、大部分勞動者由於學歷知識見識限制,將思維停留在人云亦云階段,以為官商同道,企業違反勞動法,作為底層,無法取到公平對待,所以忍氣吞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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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清水一杯163169275
企業違反勞動法基本上是沒有成本的,像這種既沒有成本又能為自己帶來利益的事企業會很樂意做的。勞動法的力量還沒有真正被髮掘出來,如果想治理環保一樣治理企業對公認的不平等待遇我想沒有一家公司是敢違反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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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博物44905173
你可以告,然後單位找個其它理由開除你,最後還說你一身不是。弄不好行業內你都臭名遠揚,其它公司也不聘用你。畢竟在中國圈子很小。沒有哪個公司領導喜歡這樣的員工。勞動法就是擺設,不能真正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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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聽大美話的許大狀
生活中很多這種違規的企業,遇到過違規聘用年齡偏大的老人,然後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沒有五險一金。
針對這種違規情況,當然可以透過訴訟或者仲裁解決問題,或者還可以曝光來讓企業沒法經營。但當你保護他們勞動者應用的權力時,他們也會失去工作賺錢的機會,也是逼不得已,如果不是為了生活,超齡的老人也不會出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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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木子就是李
公司違反《勞動法》,不是員工忍氣吞聲不敢去告,而是有著諸多因素,制約者職工。企業當中,多數都不按套路出牌吧,如果企業都嚴格執行《勞動法》,我想也不會有那麼多辭職的。
一、公司不跟員工講面子,但員工往往會留公司留面子很多企業,不在少數,員工的付出得不到相應的回報,最典型的就是加班費的支付,很多公司沒有加班費這麼一說,如果按照《勞動法》加班費1.5倍工資,3倍工資來說,很顯然公司已經違法了。
員工上班目的就是為了賺錢,有一個好的保障。但是很多企業的領導人並不理會這些,他們只考慮公司的利益,加班費沒有,工資低,而且甚至有的還拖欠工資。這些放在《勞動法》裡面,都是違法行為。但是員工面對這些不公平時,面對付出沒有回報時,並沒有與公司過多的計較,反而會繼續加班,繼續工作。
這就是典型的公司從來不跟員工講面子,但是員工多數是不會上訴勞動仲裁機構的,這是為什麼呢?正是因為員工給某些企業留了面子。
二、某些企業是地方納稅大戶,員工個體狀告無門雖然現在是一個光明和諧的社會,但是在某些方面隱藏著汙垢的東西。很多企業是地方納稅大戶,在地方《勞動法》執行不徹底,不被重視的地方。企業的貫徹《勞動法》不是那麼到位時,地方相關部門也是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面對個別人的投訴,只會以調解的方式和諧。
正是因為某些企業是地方納稅大戶,所以員工個體如果想要狀告企業的話,兩個字形容之——無門。中國有句老俗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方政府,企業法人,甚至某些利益受侵害的員工,往往多是抱著這樣的態度。
三、員工上訴麻煩,材料證據獲取困難第二點說的是某些企業財大氣粗,給地方財政增加收入,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地方相關部門也會給予“特殊照顧”。而這一點則是員工上訴麻煩,在取證,有效材料獲取方面較難。很多員工想透過《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往往因為如此而選擇了“知難而退”。
比如說,如果我們狀告企業不給加班費,或者工資隨意扣款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有效的材料證明,口說無憑,是無法證明員工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而有效材料是什麼呢?比如說員工申請的加班申請單,而且還得要求直接領導簽字並蓋章才有效。試想如此重要的“機密”檔案,普通員工又怎麼能夠輕易拿到呢?
材料取證難讓很多員工“知難而退”,也就是說員工如果想要狀告企業違法《勞動法》,在取證方面困難,第一道牆便把員工擋在了法律的門外。
四、地方《勞動法》貫徹不到位,員工對法律內容一無所知《勞動法》是為了維護企業員工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也是規範企業管理者行為的有效手段。但是對於這個法律的具體內容,其實員工們知道的條款甚少,有的甚至只是隻言片語。
不懂法便不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有些企業往往有自己的律師團隊,在鑽法律的空子方面也是能手。所以在企業制度當中,有些條款是法律內容之外的東西,但是它的確不能夠保障員工的利益,員工又不能夠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這樣的情況便很麻煩。
比如最典型的就是,企業因為經濟效益不好想要裁人,通常企業不會明確辭退哪一位員工。而是會透過變相降工資,輪休以及減少福利待遇的方式來逼迫員工自己遞交辭職申請。這樣的結果就是,企業不必賠付員工任何費用!這就是典型的鑽了法律的空子。
總之《勞動法》是維護員工利益的存在,當企業侵犯了員工利益時,員工則可以透過《勞動法》去上訴,提供有效材料,以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減少自己的損失。關於《勞動法》的貫徹執行,一般國企和外資企業在執行方面較為嚴格,國內很多私營企業,小作坊企業往往不履行自己的企業指責,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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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面有這樣幾個原因 可以給你列舉一下
1. 員工對於相關的法律不瞭解,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2. 員工怕自己仲裁舉報之後,企業對外散佈資訊,影響自己再就業。
3. 有的員工,尤其是歲數比較大的員工有一種息事寧人,覺得自己都這個歲數了還爭什麼啊。
4. 還有就是覺得打官司耗時耗力的,自己打不起,不會打。公司家大業大我肯定打不贏。
5. 最後一種會覺得打官司不是一件好事,怕身邊的人說三道四。
6. 還有就是可能是外地務工人員,著急回家,沒錢在當地待著。訴訟是需要時間的,不回家在外面人吃馬喂的花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