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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川達州人

    歷代法律都明文禁止買賣良家人口。

    也就是說,法律不允許隨便買賣自由民。因此買賣雙方,包括拐賣人口的,都是以父母無法養活子女這種折中方式賣出。而法律默許的形式是在人市上,官員於買賣雙方契約上作為見證人簽章並收取契約稅,過後還得登記在買家戶口上,此人口買賣才能宣佈結束。

    買賣人口的契約一般分為兩種。

    一類是死契,約定條款規定,買賣成交後不允許家屬及本人要求贖買契約。至於該奴隸是否可以正式登出奴隸身份釋放成為良民,則完全由家主說了算。

    另外一種當然就是是活契,即允許家屬或者本人在約定條件下贖買自由身。這種契約尤其在宋代流行。

    通常情況下,妾婢都是奴隸。但宋代不是這樣的習慣。宋仁宗《天聖令》規定,妾為三年期限制,婢為七年期限制。

    同時,《天聖令》也溫柔地規定,買家應允許奴隸自贖。如果無錢自贖,則債務奴隸的最長期限只有十年,到期該奴隸自動恢復自由,買家不得阻攔、殺害,也不得轉賣期限之外。因此宋代擅殺奴隸的情況極少。

    比如,甲女給某男做妾只能三年。三年期限滿了,雙方可再籤契約,甲女用婢的名義再幹七年。如果某方不簽約,則甲女可以攜帶私產歸宗。七年期滿,如果雙方依舊願意,則甲女以男主養女的身份繼續生活,但可以隨時隨地自由離開。

    說起來,就是女子將自己租給富翁做妾婢,到期攜帶私產離開。如蘇東坡的小妾王朝雲就是如此操作,也一直沒有離開。

    但是,期限未滿,男主及其繼承人有權將這些妾婢轉賣,甚至贈送。當然,期限仍然以原契約為限。所以,也有很多女主人為了洩憤而將這些女人賣到妓院。

    有一個例子。元佑年間,宿州士子張初平母親在宗室趙克懼家中為婢。張初平中舉後提出贖回母親未完契約的請求,但趙克懼不同意,最後御史等人出面幫張初平說話,高太皇太后就以和睦敦教的名義勸說這位本家,破例同意張初平這個合理但不合法的請求。

    這是說,為了讓兒子能夠讀書科舉,張初平的母親將自己租給趙某做婢(好傢伙,最少30多歲的通房丫頭了,那得多漂亮啊,主家還不願放出去)。中舉後的張初平當然有錢了,希望贖買母親的未完契約。

    顯然,當時的人並不覺得給人做婢有什麼不光彩的,舉人張初平都還敢於把事情鬧大。

    史載,(揚州)雖蓬門貧女,皆有羅裳,就是這個意思。宋代,很多貧女將自己出租給富裕家庭做妾婢以積累錢財,年長後嫁一個圖自己財色的男人做妻。

    當然,這也說明,在契約期限內,勞動力提供者依舊是奴隸,是被監管的卑幼者,他們與親屬的法理關係也因契約而暫時中止。

    至於官奴,多是因為政治法律原因造成,不屬買賣人口。除宋代外,官奴通常禁止釋放,更不允許自贖。如唐代就規定,官奴由本地主管官員指婚,實際就是婚嫁其他官奴,以防止他們的子女成為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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