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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名修仙組織

    同人行業也是有著作權的。。目前行業狀況是,由於同人在宣傳上對原作有利,因此版權方一般不會主動起訴但是隻要版權方起訴,幾乎100%成功。所以世界上很少見到迪斯尼作品的同人作品,因為迪斯尼律師成天就幹這個。而有一派的邏輯是,既然針對商業作品的同人本身不合法,那麼不論原作版權方是否起訴,同人作品本身都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B的版權方無法追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

    很有基於原作衍生出來的作品都能正式拿稿費,出版盈利。但一切的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一個基礎上,就是原作者不干你。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個案子,涉案作品是《圍城》和《圍城之後》,熟悉同人誌的人一眼可以看出《圍城之後》其實就是《圍城》的同人作品,但是當《圍城》原作者起訴《圍城之後》後,法院判的是侵權。剛剛我所引的大大的論文所提到的著作權瑕疵就在於此處,筆者認為同人小說如果沒有獲得原作者授權演繹,是沒有著作權的

    同人創作本身就具有非常鮮明的非商業性的特點,它以大眾參與的網路為平臺,強調個體自由抒寫。同人寫作的參與者們的創作活動和接受行為與商業利益和文學價值並無太多關係,更多的是基於對原作品、人物角色的狂熱喜愛。雖然同人具有這樣的特點,它的創作也並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但並不就是說它在著作權方面就毫無瑕疵。同人小說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原作品,有一些可是算作是對原作品的演繹,但是根據中國著作權法,演繹原作品必須首先獲得原作者的許可,然而,網路上各式同人小說絕大部分都並未獲得原作者的許可。大多數的同人小說作者也認識到同人文學只是喜愛與沉迷原作品而產生的衍生物,不應該用於盈利。——9

  • 2 # DepressionInvalids

    但是為什麼漫展上還有那麼多賣同人本的現象呢?

    因為對於商家和作者來說,畫同人本等於是對作品的一種肯定和熱愛(一個作品已經淪落到連本子都沒有人畫了怎麼能稱為好作品呢:-D)也是一種不用投錢就能有大量收益的廣告行為,所以產家一般都是默許同人本的發售行為的(´・ω・`)

  • 3 # 查理曼最弱的勇士阿福

    中國侵權,但在11區不算。日本政府曾出臺過一條禁止創作售賣同人本的條例。(單單針對同人本)後被個大知名漫畫家聯名抵制才取消。也許在作者看來,人家是因為喜愛你的作品才會出對應的同人,如果一部漫畫沒人出同人是不是覺得很悽慘呢。再者就是,同人本也是能幫原作推動人氣的(特別是r18)想想你們有多少人是因為某個角色的r18而看那部動漫的( ̄▽ ̄)

  • 4 # 橙心社

    原則上來說,畫同人本賣錢肯定是屬於侵權的,畢竟通常意義上的同人本,其故事用的是其他作者設定的人物和題材,而在這種使用的時候,基本上是不可能得到原作者同意和授權的,而授權的所謂‘同人作’其實已經算是版權物了,就像現在很多的fate系列的東西,其製作團隊之類的已經有了變動,畫師也不再是武內崇,故事也不是蘑菇自己寫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這個就把所有的這些東西歸為‘同人’,因為這已經是有版權的了,相當於是其他人的續作,這點放到美國的漫畫和動畫上來就更好理解了,我們經常會看到國外出現各個版本的超人啦蝙蝠俠啦之類的,有時候他們是戰友,有時候又成了對手,對於很多不瞭解的人來說,很容易會產生混亂,特別是在看到比如《不義聯盟》之類的,就更迷糊了。而事實上,這些千千萬萬的作品,都不是由同一個作者創作的,包括我們看過的這麼多超人和蝙蝠俠的電影,劇本都不是原創的那個人寫的,但都不算同人吧?

    在一般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得到版權或者改編權之類的,是不允許創作已有的題材的作品的,不能隨便用其他人的創作設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因為是沒有辦法管住所有人的行為的,比如你在家畫了某個角色的一小段漫畫,誰能來管你?就算原作者知道了,也不會找你打官司,因為沒有任何實際的利益,他固然有要求你停止畫的權利,但實際操作卻是做不到的。一般也不會有機關受理這種案件。但是,如果你拿去賣錢,透過這個掙了很多錢,那麼他就可以追究了,因為追究的成本遠低於追究後的收益。這就是我們一般意義上認為的侵權了。畢竟,靠別人創作的東西來掙自己的錢,還不給人分,也不得到別人的同意,道理就講不過去了嘛。

    當然,法律雖然是這樣定的,但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會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比如日本的同人展,人家實際上就是網開一面,同意各種同人創作,不去追究。還有就是國內創作一些同人作品,日本那邊也不可能過來打跨國官司(這裡指的是小的,個人的一些行為)。

    文: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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