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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學館

    法學階梯式民法典

    開山之作是《法國民法典》,也稱之為《拿破崙法典》,是在拿破崙的支援下編纂而成的,於1804年公佈。它作為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也是第一部資產階級的民法典。該法典有部分條文是拿破崙本人親自參與起草的,可見拿破崙對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視程度。後來法國民法典作為一部模範法典被許多國家模仿,法學階梯式的民法典隨之推廣開來。

    在法國民法典編纂之前,民事規範散亂無章,沒有一部法典可以作為參考。所以,法國學者就一路溯源,追溯到古羅馬時代,發現了蓋尤斯的《法學階梯》一書,仿照該書的結構,構架起了自己的民法典體系。法國民法典通俗易懂、簡潔明瞭,號稱“讓農民在油燈下閱讀”,其目的在於普及法律,贏取民心,鞏固資產階級政權。

    第一編是“人法”,第二編和第三編其實可以看做是“物法”,這種三編制的法典,實質上是人與物的二元對應結構,把人放在了物的前面,充滿了人文主義色彩。這種人文主義的精神也與當時資產階級革命和思想啟蒙的大背景緊密相關。但是,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物權與債權,成為該法典的一個漏洞。

    潘德克吞式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頒佈之後,風靡歐洲,許多國家以此為模板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近一百年的時間內,無出其右者。作為法華人的 “老朋友”,德意志帝國有自己的驕傲,在1871年完成統一之後,德國也開始準備制定一部與之媲美的法典。

    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1900年1月1日《德國民法典》正式實施。

    驕傲的德華人必然是要與法華人分庭抗禮的,所以他們選擇了古羅馬時代的另一部著作——《學說彙纂》作為理論基礎,當時德國的潘德克吞法學的主要思想就源自於《學說彙纂》,因此,德國民法典也被認為是潘德克吞法學的產物。

    德國民法典的最大成就是制定了總則,形成了總——分結構,使民法典具備了從一般到具體的邏輯。總則是對分則的概括,分則是對總則的演繹。與德華人嚴謹的氣質相符合的是,這部法典邏輯嚴密,用詞精準,不是專業人士,輕易讀不懂。此外,作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典,德國民法典缺少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國民法典自由爛漫的氣質,取而代之的是保守嚴謹。

    德國民法典的缺陷在於沒有了“人法”,淡化了“人”在私法中的中心地位。這在後來導致人們認為民法就是財產關係法,演化出了“物文主義”。蘇俄時期甚至直接把人身關係踢出了民法的調整範圍。

    後來的民法典基本上都是參照法德兩國的民法典而制定的,比如廣受好評的1907年《瑞士民法典》,就充分借鑑了法、德民法典的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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