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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採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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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造價聯盟
競爭性磋商,需要重新評審這裡我們要注意的是出現哪些情況需要重新評審一般來說重新評審有以下幾個情況:
1.分值彙總計算錯誤的;
2.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的;
3.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4.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針對需要重新評審的原因,我們在評審的時候重點不同,如果是分值計算錯誤的,那麼就要找到計算錯誤的原因,重新計算,經過核實無誤後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重新公告。
如果是分項評分標準,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的。那麼也要找出超出評分範圍的原因。一般出現這種情況基本是未中標的人出現投訴了,那麼就要針對他們投訴的重點來核實。
如果是評標委員會成為對客觀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其實這一點是比較好核實的,因為客觀分數是按照我們的評分標準,按理說所有的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打出來的分數是一樣的,那麼為什麼不一樣?問題出在哪裡?這個其實是一目瞭然的。需要針對出問題的點進行修改就可以了。
評標委員會認為分數高和畸形的這種要麼是評委粗心大意,馬虎,要麼是評委有可能串通了投標人故意惡意把分數打得過高或者是畸形。這種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對待的。如果說評標委員會發現個表評委的分數過高,或者是畸形是可以根據她打分的標準原因,具體的情況具體對待的。
根據財庫214號文第三十二條規定:“競磋採購中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屬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評審”,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代理機構可以組織磋商小組重新評審,但應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若未向財政部門報告,判定屬於程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