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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44319796352

    1.負激勵的執行不能產生偏差

    在憲法中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負激勵也是如此,在組織管理行為中要做到“負激勵面前人人平等”,它的執行比通常的獎勵、表彰等正激勵要更為準確是適當,難度也較大。負激勵一旦產生偏差,員工就會有所計較,會導致組織管理者的權威受損,甚至導致組織管理形同虛設。

    2.在負激勵面前組織管理者要以身作則

    作為組織的管理者,要捨得“虧”自己,要陪同組織成員接收應負擔的責任,讓成員們心服口服。

    3.正確把握負激勵的力度和尺度

    現代管理理論和實踐表明,在激勵中,負激勵給人們造成工作不安定感,同時還會造成下級與上級關係緊張,同志間關係複雜,有時候甚至會破壞組織的凝聚力。過於嚴厲的負激勵措施容易傷害人的感情,使人整天處於戰戰兢兢的狀態,不敢越雷池一步,很容易抹殺個人創新能力和積極性;負激勵措施太輕了,成員們就不當回事,處罰與不處罰差不多,不痛不癢,起不到震懾作用,又達不到預期目的。因此,負激勵的運用一定要注意把握一個“度”,對於不同的額成員群體,有時候還需要區別對待。

    4.物質負激勵與精神負激勵相結合

    物質負激勵與精神負激勵都是負激勵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相輔相成。兩者結合可以產生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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