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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史春秋

    替人代過或替人代罪,在人治時代和法治時代都是存在的。

    一、古代法令有“替人代刑”的規定

    統治者明確規定可以替人代刑主要是出於孝道的考慮,鼓勵子孫代替父祖受刑,或因為子孫代替父祖受刑而給與寬大處理。

    如漢代就有規定,“徙邊者,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

    後面的朝代也大多沿襲這樣的規定,並且發揚光大,甚至有的直接寫入律法之中。

    親屬代罪受刑,不但得到許可,甚至因為“令人感動”而得到皇帝的赦免,以致於受到嘉獎封賞的。

    宋代自然也不例外。

    宋代有自小便相依為命的兩兄弟,弟弟孫薩因為沒有按時服兵役,被抓,其兄長孫棘要求代弟坐牢,理由是自己沒有教育到位。

    縣官受到感動將此事上報朝廷,皇帝為有這樣的子民感到高興,於是下令嘉獎,赦免其罪。

    宋代還有父親打死人,兒子出來頂罪代父被殺的記載。

    二、吏治腐敗時代,這事估計太常見

    上面提到的替人代罪,畢竟是親屬之間的代替,是出於親情或孝道,於情理上好歹能說的通,統治者由此納入法令中,彰顯人性道德。

    還有的替人代罪就是直接無視法令,藐視司法了。

    這樣的事情多發生在朝政腐敗不堪之事,有權勢者犯罪之後找人頂罪。

    這樣的事情,人治時代無道昏君統治是屢見不鮮。

    即使在法治時代的現代,這樣的事情也是有的。

    這就屬於社會黑暗的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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