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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陽出來暖洋洋張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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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韓金聊社會
謝謝邀請!中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就是一種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要進行國家補償,任何單位或者集體,不得侵佔,挪用,該資金屬本村本社村民集體所有。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Ⅱ號1997年4月15日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但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依法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坼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暫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但超過原有宅基地的合計面積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
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的面積及地置受法律保護,超處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某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己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現在農村土地第二次宅基地的登證換證工作己經接近尾聲,二十多年前,政府給你發給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不論是一張紙還是什麼,只要是真的,你現在應該立即找當地社隊及村委會,鄉,鎮土管所尋問或瞭解,現在我們這裡的土地宅基地普查換證工作,走到了那一步,你要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申請→受理→稽核→記載於登記簿→公告→發證。也就是說,提供一份申請,一份住房的平面圖,四份證明,進行換證,以上這些工作,因為該工作己經馬上結束了,只要手續完備,一天就可以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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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冬日暖陽124086398
謝謝邀請。我們誰都知道,在過去的年代裡,尤其是在農村,那些孩子多的家庭,那些有條件的家庭,批宅地建房是非常常態的一件事情,在我記事的時候,就親眼看到,有很多家庭,孩子大了要分家,必須建房蓋屋,一般情況下,就是把村幹部和生產隊的領導,請到家裡來,弄上一桌菜,來上幾瓶酒,個人寫個申請,村裡和小隊分別簽上字、蓋上章,宅基地就算批了,於是,房子很快就會建成。
改革開放以後,在農村田地到戶以後,對農村除了田地經丈量包產到戶以外,對農戶承包經營權開始確認發證,以致逐步出現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許可證。後來開始確認農村房租所有權證。
去年以來,我們這裡對房屋所有權證又進行了一次確認。至於你所說的這種莊宅地是張紙的這種情況,我認為只要這張紙是真實的,對莊宅地有明確的闡述和四界劃分,就可以據此向村民委員會申請,提出產權確認申請,繼而到當地土地部門要求確認發證。
說實話,農村的不動產權確認,其實是為了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不受侵犯。但是,我們必須明白,隨著農村、農民不動產權的確認發證,也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如果以後再想在農村申請新的宅基地,恐怕就沒有那麼容易了。因為農村建設也是城鄉建設的組成部分,以後農村建房,也必須納入某個區域性的統一規劃之中。所以鑑於此,像你這種莊宅地只是一張紙的情況還是要及早申請辦理相關產權確認發證手續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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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笑看春秋7w
我仔細研讀了提問者的問題,意思是二十年前的村裡是以一張紙的證明形式來出具住宅使用權證明的,現在該如何辦理現行的宅基證?說實話,我並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考慮到全國有九億多農業戶口人員,因此農村事無小事!並且關係到農民兄弟的切身利益,我就馬不停蹄的請教了有關的權威人士,透過他們的耐心解釋,我又進一步消化整理,我想從兩個方面解答您的疑問即(一)您的二十年前的“一紙證明”依然合法有效的情形,怎麼辦理現行的宅基地證(二)如果“一紙證明”已失去效用,可能的補救方法是有哪些?由於文中要談及“農業戶口,宅基地及宅基地證,農業戶口與宅基證的關係”,因而為了便於理解和敘述方便,我先給網友解釋一下:
1:農業戶口
計劃經濟時代,依據中國的戶藉制度,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農業戶口指靠自己勞動生產口糧的農業人口。當然,隨著經濟的發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農業戶口,與非農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2:宅基地及宅基地證
宅基地是指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注意,只有使用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附屬物有繼承權等。注意<1>是《土地管理法》裡的名詞<2>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在實踐中主要是依據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條例來進行申請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意見》的精神,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這個標準由各省自己的決定來辦理。我們清楚了“宅基地”的概念,那麼“宅基地證”也就清晰了,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3:農業戶口與宅基地的關係
<1>農業戶口是申請辦理宅基證的前提條件。其實我們仔細想想也就明白了,你既然已經不是農民,而且也不在所在村居住,人家村集體憑什麼要給你提供宅基地呢?
<2>囉嗦一下,所謂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具備的,不可或缺,缺少就不行的條件。就象駕照對於開車而言,無證駕駛被查獲就是非法的,而沒有農業戶口的戶口簿,你根本就辦理不到宅基證!那麼,辦理宅基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和資料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A:申請人的戶口必須是農村戶口,而且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本村。
B:申請人及家屬沒有宅基地使用證。(因為規定只允許一戶一宅)
所需資料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當地派出所證明,宅基地使用證使用權登記表。下面解答網友的問題,第一種情況,即二十年前後“一紙證明”依然有效,只是丟失或沒及時更換等,那麼事情就很簡單很好辦了,您只需重新換證即可,具體流程是這樣的,審查證件(包括戶口簿等,上文有述)→情況調查(就是到村裡核實情況真偽)→測量宅基地尺寸→上報審批→發證。:
(二)如果“一紙證明”己失去效用,可能的補救方法有哪些?
(網圖,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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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走過你來時的路
首先二十年前的莊宅地契,基本上都是一張紙。所以不要擔心,會不會失效。答案:肯定是不會的。
至於該怎麼辦辦?
1、如果沒有什麼客觀原因,是不用更換的,因為那張紙就是契約。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
2、可以拿現在的地契,去相關部門,進行更換的。
3、個人覺得,可以留下收藏做個紀念,逼近是二十年前的地契。現在有的人很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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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有四個宅院都是祖上留下來的,在山東金鄉羊山邱官屯,祖輩以當兵為朝廷效勞,從青島祖跡出發到南方九江口打仗,勝利搬師回朝路過這地,安家屯戶一邊生活一邊出兵再戰。
以張姓為主因地勢高又叫高臺子,子孫都是暴脾氣大個子,在我們這輩找不到媳婦而選的女人都不高。
人多地多可出生女孩多,幾次土地給前後莊平均了,加上魯西南解放戰爭從羊山開始,每家都犧牲人不少,再加上發洪水自然災害。
人都闖東北大西北了,留下家心卻在家,每年父親回家種樹翻蓋了幾次房。
農村土地分田到家很多人又回去了,種大蒜種棉花,又說人在宅地給,收回去了一個。
剩下的沒動老人們小孩留守著種地,孩子上學工作肯定回不去了。
這老年人也守不住屬於故鄉的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