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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風起兮雲飛揚y

    不會被判刑,因為見義勇為者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無限正當防衛。

    無限正當防衛又叫特別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本案例中見義勇為者見兇手正在拿刀殺人,拿棍子將行兇手打死,保護了受害者的生命,阻止兇手行兇,符合正當防衛中的特別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地政府而應嘉獎見義勇為者,弘揚正義,並設定見義勇為保障基金,一旦好心人因見義勇為傷殘或犧牲有保障,不至寒了正義者的心。

  • 2 # 金明輝六校三團二中隊

    如果發現有人拿兇器威脅到別人的生死時刻正好有正義見義勇為的人拿起棍子一棍子就把歹徒打死屬於正當防為。兩棍子是防為過當。

  • 3 # 北京刑事律師周垂坤

    具有典型意義的崑山龍哥案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據檢察機關介紹,此案適用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案件中,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他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於海明在搶到砍刀後,連續捅刺砍舞刀,所有的傷情都在7秒內形成,整個過程是一個連貫的防衛行為,情況緊急。面對如此嚴重的不法侵害,我們難以從事後旁觀者的角度來苛求於海明當時的行為,應該保持怎樣的限度來剋制劉海龍的打擊。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4 # 大兵叔叔

    非常明確的告訴你不會。

    這是有人拿著刀在殺人,你上去用棍子上前將行兇者打死,這算是正當防衛的範疇,如果你不打倒對方,對方仍有可能會繼續行兇作案,可能會是很嚴重後果,當然,有這種勇氣的人不多,更應該為這種危難之時挺身而出的人給予獎勵,而不是處罰,如果處罰,會給社會樹立一個不好的印象,就是一旦出現有惡意砍殺的行兇者,我們不要和他們做鬥爭這樣一個概念,這是不符合社會大眾所期待的。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有目擊證人或者監控,如果只有你和兇手以及被害人三個人,在人跡罕至的地方,那就很難說了。

    就像崑山龍哥案,如果沒有監控,如果沒有目擊證人,被龍哥砍殺的於某還能自圓其說嗎,福建福州的小夥子趙宇聽見樓下一名女子呼喊“強姦、救命”之後,前往制止侵害行為,與實施侵害行為的男子發生肢體衝突,該男子被趙宇踹成重傷。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了後被取保候審中。由於被媒體的廣泛報道,趙宇最終被認定為見義勇為,所以,在沒有監控,現場只有你們三個人的情況,見義勇為要慎重。

  • 5 # 奇聞趣事館

    這種事在國外非常簡單,但是在咱們目前的社會環境下就非常複雜了,不是一句話兩句話能說清楚的。一,你出手相救,阻止了加害方的行為。有可能使加害方受傷或者不爽,碰巧加害方又是一個無賴,又或是大家所說的渣人、垃圾人。那麼就成了他和你的矛盾了,和你玩命。這時候在沒有一個人或部門主持公道(你救的受害方也躲了)的情況下。你將直接面對他,在目前的環境下有以下兩種可能,1被他傷害,2防衛過當,承擔法律責任。二,你為了救人把加害方打死了,就目前的環境下吃官司的可能性極大。權衡再三,結果都是給自己惹麻煩的可能性大。所以報警就可以了。

    遇到這種情況,如果你不出手,你可能會覺得良心不安,但你只是不安而已,但如果你出手了,你有可能坐牢,賠錢,失去你寶貴的工作,就算最後你打官司贏了,你同樣會損失時間,精神,金錢,你的工作同樣會失去,因為你的工作性質不允許你經常放下而去打官司,甚至你會官司纏身,你的女朋友會因此離你而去你有可能就此毀一輩子,如果你選擇見義勇為,你一定要具備強大的心理素質,我贊成你去見義勇為,但你必須要有承擔一切後果的勇氣,如果是我遇到,我會選擇報警,當警察到場,我願意協助警察一起*行兇者,做一個見義勇為的好市民,否則,我會選擇保護自己,保護我的家庭,保護我的一生。

    看到這個問題,我心裡就有那麼一點不是滋味,我就因為這個,被行政拘留了七天!2009年的時候,江門鶴山地區,治安真不怎麼樣。

    一天晚上夜班,路過公園。

    於是我拿出腳踏車上,下班帶回家的木工方條,粗的那種,實心的!一棍子就打斷了第一個衝上來的混混的手。

    結果怎麼著?派出所說,他們是未成年,女孩又跑了,作為一個已經滿十八歲的我,應該理智的報警,而不是跟他們打鬥,就這樣,賠了近一萬的醫藥費不說,我反而因為打架鬥毆,影響社會治安被拘留七天。

    如果是現在,我還是會這麼做。

    就是不知道,那女孩這麼多年過去了,良心上有沒有一點愧疚?

    中國刑法中雖然有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詳細規定,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這個規定,就連執行法律的法官、檢察官和警察,都搞不清楚,更別說普通人了。

    所以,問主,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那這個見義勇為者,很大機率會判故意傷害罪,坐牢至少4年以上,而且還得賠償拿刀殺人者大幾十萬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失費用。

    因為,很簡單:第一,你怎麼能夠證明,對方是真的在拿刀殺人呢。你敢保證,旁邊一定有攝像頭,或者,你自己掏手機錄(你錄,怎麼見義勇為啊?)。

    第二,你為什麼要把對方打死呢,打傷打暈,然後保證行兇者不受傷,不行嗎?這一點兒,別說我們普通人,就是武林高手,也做不到啊。誰能保證,我打行兇者,剛好能阻止他行兇,又不打傷他。

    而且,萬一你動作太輕,兇手反殺了你呢,怎麼辦?你見義勇為,把自己性命搭上了。你上有老,下有小,誰來幫你養?

    所以,可怕的是,道義上,我們知道,你是見義勇為,值得表揚。但是,法律是殘酷的,請問,你怎麼證明,你是見義勇為呢?你證明不了。證明不了,大機率判刑坐牢,賠錢,把自己家毀了。

    因此,遇到這種行兇傷害的事情,第一,先看看,是不是自己的親人;如果是,那義無反顧上,打死行兇者;第二,如果不是自己親人,先報警,然後在一旁隱藏好自己的前提下,用手機攝像下來,儲存證據。

    這,就行了。沒辦法,我們都要養家餬口,上有老下有小。

    發現不平之事,雖然很危險,但他沒有害怕,也沒有退縮,更沒有事不關己就高高掛起,也沒有顧慮到個人的安危。誰都知道,有時見義勇為也是需要承擔風險的,也許就會自找麻煩,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危險!儘管這樣,見義勇為者還是毅然決然地上前,雖然沒有拔刀,而是從路邊的柴堆裡抽出一根棍子,但動作一樣瀟灑,一棍制敵,筆者不禁歡呼,“幹得太漂亮了!”

    你從死神手裡挽救了無辜者的生命,讓他免受歹徒刺刀的戧傷,你用正義對抗*,並消滅了邪熱,看似對行兇者殘忍,但是這是對無辜者最大的善!法律對此是有明確規定,面對故意殺人這種嚴重危急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無限正當防衛權就是你的盾牌,如果不這樣做,倒在地上的可能就是受侵害者了!

    正如崑山奪刀反殺一案,面對寶馬哥的咄咄*人,面對他的砍刀,赤手空拳的於海明只能選擇放手一搏!誰也不能苛求他在恐懼的情況下進行精準反擊,法律不會強人所難的!正如本案一樣,為了保護無辜者,也為了保護自己,給見義勇為者的機會只有一次,如果他不能一擊制敵,不能將行兇者擊倒,那麼可能就沒有機會了,也許他和受侵害者一樣,等待他們的就是被*在地,也許是重傷,也許一命嗚呼!

    當危害生命安全的不法行為發生之時,不動手,更待何時,大膽行使法律賦予的無限正當防衛權吧!

    1.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莫要讓事不關己冷漠了社會,麻木了人心,見義勇為應受到表彰,而不是處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有人正在拿刀殺人,這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命大於天,見義勇為者看到了不管生命危險上前與歹徒搏鬥,在搏鬥過程中不小心將歹徒打死,這完全屬於自衛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或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這起事件中,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屬於正當防衛。正如崑山反殺案一樣,在面對巨大的人身威脅之時,誰還能冷靜地去考慮如何精準還擊,為了保護自我,保護受害者,首要做的肯定是將殺人者打趴,最後的結果或許是打成重傷,或許是導致一命嗚呼,誰也不能保證還擊力度剛剛好。

    在美國等其他國家,若歹徒對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警官有權利將歹徒打死。我們打個比方,將見義勇為者視為警方,警方在案發現場與殺人者搏鬥,欲要*殺人者,而在搏鬥過程中將殺人者打死了,這時警官是否要被判刑?其實,見義勇為者和警官的“維權”性質差不多,見義勇為者只是替警官做了該做的事情,所以,見義勇為者應受到表彰而不是處罰判刑。

    若見義勇為也被判刑,估計日後再也沒有行俠仗義、見義勇為者,如果大家都是“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恐怕這個社會再無發展可言。

    2.觀點結論

    看到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將殺人者打死,不應被判刑,善良之人應得到保護,我們不能讓壞人更加有恃無恐!

    因為,1,你的生命財產並沒有受到不法侵害。別人殺別人關你什麼事?

    2,你弄死了人,你無法證明你不是故意的。而你卻是主動介入這件事的。

    3,萬一被弄死的人你也認識且過去有過節,在對方律師那絕對會以故意殺人來訴你,你的關係財力能否能幫你大事化小。

    遇到這種事,如果你還是個有正義感具有勇氣的人,本人認為最正確的做法如下(僅供參考)

    1,拿起手機報110

    2,走到能看清雙方面孔的距離範圍內,用手機(或相機、錄影機)等工具清晰的記錄當時情景,最好問清施害者姓名,記錄對方清晰的臉部特徵。

    3,如施害者逃跑,繼續跟蹤……

    4,等到警察來,把這些資料交給警察(如果你還活著)

    完成以上工作,破了案,抓了案犯,你絕對可以得到見義勇為的稱號與獎勵。

    如果,你膽小,請你裝做沒看見,迅速離開。死不死人,其實關你卵事。如果你於心不忍,跑遠點再。

    以上這些我一般不告訴別人。

    依我之見:太簡單的答案一一你“當場”打死“正在行兇殺人”的兇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又怎麼可能判你的刑呢?

    一,中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三款已明文規定:……對於正在行兇的殺人丶搶劫丶*丶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制止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止,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止過當,依法不負責任。既然提問者所述之情形該行兇者主觀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當時的情形是“正在拿刀行兇殺人”,恰恰是刑法所規定的條件,你拿棍子,即使你當時在現場拿出任何防衛反擊的武器,比如刀丶棍丶石頭均可作為“正當防止”的武器,為什麼呢?因為這是法律賦予受害人和所有在現場公民的正當防衛的權利,即使當場致不法侵害人(正在行兇殺人者)重傷,或者死亡均依法不負任何責任。而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致人傷亡不負責任”,就是我們俗稱的“無限防衛權”。你當時面對的情形正是行兇的歹徒“正在行兇殺人”恰恰符合法律規定,你依法及時地行使法律賦予你的“無限防衛權”又怎麼可能擔心給判你的刑呢?

    二,當然,我們普通公民在行使法律賦予的“無限正當防衛權”必須根據不法侵害者當時違法犯罪的具體情形,如果僅僅是一般違法犯罪,而非法律規定的一一“正在行兇殺人丶搶劫丶*丶綁架等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則依法不得行使“無限正當防衛權”,在行使該“無限防衛權”要特別注意如下幾點:

    1,把握兇犯“正在行兇”的即使性,假如兇人己停止行兇殺人,則不得再予無限防衛;

    2,“行兇殺人丶搶劫丶*丶綁架”的範圍狹窄性;

    3,“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嚴重暴力性質。否則,國家司法機關肯定會依法追究你的“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比如你當場打死了不法侵害人,則可能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你的刑事責任,而判你的刑。

    三,公民們,如果你們今後在現實生活中突然遭遇“正在行兇殺人丶搶劫丶*丶綁架嚴重危及(你丶我丶他)的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時”,請你丶我丶他人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無限防衛權”的法律武器和權利同暴力犯罪份子作堅決的鬥爭來保護你丶我丶他的生命安全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像這樣的有關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問題,應該加大宣傳力度,讓大家都知道,在對付犯罪行為時,我們都有正當防衛權。

    像題主所述的情況,完全適合正當防衛條款,犯罪嫌疑人正在持刀殺人,更符合法律規定的無限防衛(指殺人、搶劫、*等犯罪)。即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以採取任何手段,制止犯罪行為,而對於所造成的後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不存在防衛過時或過當,還應當給予見義勇為獎勵,以鼓勵那些在危機時刻,敢於站出來與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勇士。使正當防衛權成為鼓勵人們勇鬥歹徒利劍,成為震懾犯罪行為的強*律後援,使見義勇為行為越來越多,使犯罪嫌疑人越來越不敢再鋌而走險。社會越來越風清氣正,善良守法公民越來越揚眉吐氣,地痞無賴越來越成為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

    這要看具體情況了:假如拿著刀正作勢要捅的時候你不能見義勇為,因為還沒有開始侵害,如果你出手犯法;假如刀子進去身體以後又拔出來了,你不能見義勇為,因為侵害已經結束,如果你出手犯法;假如刀子進去身體後捅刀人的手還握著刀的時候你可以見義勇為,但是你還不能把持刀人打死,因為被捅人會不會死還不清楚,萬一沒有死,你把持刀人打死了你肯定屬於過當 犯法。這個見義勇為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兒博士後都不一定能幹的了,你要會好的技術:比如醫學,被捅會不會死掉需要你確定;少林武術,萬一你打不過對方呢;攝影大師,你的提前把攝像機:360度無死角都拍到,你要證明正在行兇,而不是還沒有開始或許結束。還有很多學科......好累啊,我小學沒畢業哪科都不行,讓樓下去試試吧

  • 6 # 429方寸世界

    一般情形下不負刑事責任,特殊情形下要負刑事責任。

    一、如果公民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找一個棍子把殺人者打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本題描述情形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使被打死的持刀者事後查明不是故意殺人,而是因為情形失控尋釁滋事,見義勇為者也不會負刑事責任。東南沿海某城市曾發生一起相似案件,一名男子用雙手扼制一名女子咽喉,鄰居趙某聽到女子掙扎趕過來勸解男子鬆手,男子不聽勸解繼續掐緊女子咽喉,趙某用板凳把男子打成重傷,被掐女子脫險了。此事曝光後,司法機關認定趙某不負刑事責任。

    二、如果行兇者被棍擊打後喪失活動能力,繼續持棍擊打行兇者致死要負刑事責任。例如張某持刀追逐殺害李某,王某發現張某正在持刀行兇後立即用一個木棍擊打張某頭部,張某當場被打暈倒,王某又用棍子不斷擊打張某身體導致張某不治身亡,王某在張某犯罪停止後繼續擊打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情形,如果張某死亡與王某繼續毆打有直接關係,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

    公民見義勇為一定要理解好正當防衛規定,利用好正當防衛武器與歹徒作鬥爭。攻擊正在行兇的人時,一定要做好自身防範,不給行兇者反擊機會。遇見正在殺人的,可以隱蔽接近殺人者並對他要害處給予致命打擊,讓他徹底喪失行動能力甚至一命嗚呼以絕後患。有的作案人被制止後會產生報復心態,見義勇為時不置之於死地會讓他伺機報復殺人。

    見義勇為時一定要保護好自己,除了行動策略還要利用好法律武器,寧肯自己做幾年牢也不能讓歹徒剝奪自己生命。

  • 7 # 文學四度空間

    首先,就咱目前的法律來看,還是積極保護見義勇為者的,但是我們需要足夠的證據,如果缺乏證據證明見義勇為者的行為,那麼沒有攝像頭,沒有影像作為證據的前提之下,什麼都真不好說。

    如果施暴者有著強大的背景,那麼見義勇為的人加上社會輿論的同情,依然不能夠戰勝所謂的背後力量的話,那麼見義勇為者肯定要受到懲罰。如果施暴者所去追殺的物件是一個有權勢的人,那麼見義勇為者有可能會受到極大的表彰。如果是一個普通人,那麼見義勇為者也是一個普通人的話,見義勇為的行為很難界定了。

    所以,就目前來講,沒有攝像頭資料的情況之下,完整的行為到底能不能被界定為見義勇為,那是非常具有不確定性的。 被追殺者殺人者,見義勇為者,他們之間的關係受到很多來自這個事件本身行為之外力量的影響。

    目前來講太多的例子讓人寒心,所以說現在法律講得非常的清楚。見義勇為首先應確保自己安全的情況之下,同時能夠透過 正當防衛制服施暴者,然後又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行為。

  • 8 # 線上看法

    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這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無限防衛權。如果發現有人持刀行兇殺人,這時已經有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行為,為的是他人免受不法侵害,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就是正當防衛,而持刀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無限防衛權,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所以這種見義勇為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而且見義勇為弘揚正氣,應該受到表彰。

  • 9 # 獨狐浪雪

    拿刀殺人是除恐嚇外的行兇過程事實,在有旁人或其它介質證明下的見義勇為行為應該受到公正對待,既使是防衛過當也要折輕從判。從道義和法律上講見義勇為行為都不應從重定"罪",有見過法律一條,在可預見的丶或正在進行行兇,正義方的自我防衛可以到自以為免除生命危害為止(是否同等級兇器器械或其它防衛手段?)。這裡可不可以出現正義方為壓制行兇而參入正義手段?這裡可能出現模糊定義的防衛過當問題?但不能以正義方身體傷殘和行兇方身體傷殘為主要參考依據來證明防衛的過當與否?而因還原到行兇的法律依據和定義上來參照,同樣道理見義勇為行為也應還原到其定義的實質上來,不能以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社會效率(應)的多少而是否否認其見義勇為行為。

  • 10 # 深圳楊笑

    估計人都跑了。即使出手了,遇到了家底厚的人,你肯定要付出代價的。遇到了好的法官和律師,你還可以倖免,或者………

  • 11 # 樂田圍軍仔

    如果遇到您所說的這種情況,應當屬於見義勇為,非但不應該判刑,還應當收到獎勵!

    不過,這種事情需要舉證,而舉證往往比較艱難。首先,現場除了你,受害者和行兇者以外,未必還有其他證人。然後,無法判斷受害者當時受傷程度,是否意識清醒能夠作證,又或許受害者願不願意為你作證。最後,即使有圍觀群眾,他們又願不願意為你作證等。如果這些假如都能得到肯定,那就好辦,相信法律會給你個公正。

    相反,如果以上因素都被否定,那會有點麻煩了,就需要自己舉證。自己舉證是非常艱難的,具體情況可能要諮詢律師。如果自己無法舉出有利證據,有可能會被判防衛過當等。

    但是,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如果真真遇到這種情況,在能夠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我也會毫不猶豫的撿起那根棍子。

  • 12 # Eno的點香書齋

    題主:您好!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不會。依據是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規定,這一規定並不是賦予受害人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特殊防衛權。

    首先題主虛擬的情景是一起嚴重的暴力犯罪進行時,見義勇為者與犯罪嫌疑人發生搏鬥的初衷是制止侵害行為的繼續,拯救被侵害者;

    其次與犯罪嫌疑人的搏鬥何時終止?一定是一方失去反抗能力的時候。這裡面就引申出了題主提到的問題:失手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這個時候如何界定見義勇為者的搏鬥性質。題主提到的搏鬥工具是棍子,個人建議下回還是用板磚吧。一來隨處可見,二來攜帶方便,三來使著也順手。題外話,回到問題本身:發生致人死亡的搏鬥的初衷是拯救被犯罪嫌疑人正在侵害的被害人,這場搏鬥的目的是制止侵害行為的繼續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是意外而不是故意為之。法律規範的是人們日常生活的最低行為,並對公序良俗進行保護,而見義勇為則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一直都被稱道的優秀品質以及行為,這種行為至今都是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鼓勵與保護物件。雖然題主提到的情境中結果有些遺憾,有人死了,但是隻要明確了是見義勇為而不是故意加害,那就無需擔心了。

    最後我想說:南京彭宇案寒了多少熱血男兒的心,但是有些事沒有遇到便罷,真遇上了,你我皆是屠狗人!

  • 13 # 印平凡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作為一個有血性、有良知、有能力、有正義感的人,應該不顧自身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鬥爭!

  • 14 # 三個科學

    要是看到這人拿刀正捅在了別人身上,你把他打死沒事。如果這人刀已經拔出來了,你就不能再打他了,更不能打死他。

    參照永州男孩事件說法,他殺人是他殺人的,你打人是你打人的,這是兩個案件,不管怎麼說你都是故意傷害。他殺人該怎麼判這麼判,反正你是要刑拘加賠錢的。

    雖然最新的最高法指導,已經偏向於支援正當防衛,比如龍哥事件。在確認危險解除之前,可以追打。但是實際情況可能並不理想。

    這只是針對受害人的正當防衛,如果你是第三者,那麼則不一定支援你的見義勇為。特別是如果你認識被害人,那麼就直接失去了見義勇為的資格。

    所以這個人只是拿刀準備殺別人你不能打死他,這人刀正插在別人身上你可以打死他,但是需要插在要害部位。這人刀拔出來之後你不能打死他。

    目前這幾種情況還沒有明確定論:

    追小偷過程中造成小偷傷亡的要不要負責。壞人進自己家受到主動或被動傷害自己要不要負責。別人挑釁你打你罵你你動手就是互毆。你只能聽著忍著然後報警。

  • 15 # 言行勿忘法

    我的回答是如果你在實施正當防衛中,發生了防衛過當就會觸犯刑律,嚴重者就要判刑。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集體、他人和本人的利益,對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給予的適當制止行為。這裡要注意:為了保護正當利益、制止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超出這個範圍就是防衛過當。

    本案發現,拿刀正在殺人,一定是犯罪分子正舉刀傷害他人,並非是拿刀未實施殺人動作。再有就是見義勇為者在緊急情況下一招就致命了殺人者,並非將殺人者打倒後繼續出手打死。如上情況見義勇為者用棍子制止殺人行為時,如果是一棍子將殺人者制服,不是亂棍打死,就當時對於制服持刀正在殺人者來說,應屬正當防衛,但是如果一棒子就將殺人者打暈,此時足以制止殺人行為,而後繼續用棍棒打死,這樣就是防衛過當了,這是觸犯刑律的,嚴重者要判刑。

    總之,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是對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制止,同時只需達到停止侵害為目的即可,否則超出這個範圍就很容易發生防衛過當。切勿主觀想象的實施加重阻止防範,必須以停止侵害為最終目的。一停止犯罪侵害一招停止犯罪侵害

  • 16 # 嚴大新

    如果在早些年,不會,有可能會得到表揚和獎勵。但在當今社會判刑的可能性大。為保護家人不受侵犯都要賠20萬。你打死人會不判嗎?除非你家裡有錢打傷打死人後馬上給法官,律師一大筆錢。明明是見義勇為的事,卻最終被那些律師法官判有罪的還少嗎?吸取教訓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得給自己找麻煩。

  • 17 # 愛分享的劉老三

    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看到這個問題,感覺對於這個見義勇為者來說,應該是比較被動的一方。因為,有人拿刀正在殺人,自己拿棒子將這個人打死了,於理來說,是可以理解,但是於法來說,確實是觸碰到了法律,畢竟是殺了人,所以很大機率會判刑。

    在最近的社會上,好像也出現了一起事件,永州一個少年因阻止一個渣男猥褻少女同伴造成渣男受傷,少年卻被刑事拘留,且被索賠20萬元。所以,只想說,在一定程度上,見義勇為是好事,但做的過了,自己也會受到牽連!

    所以,在見義勇為時,我們應該把握一個度吧!就是在制服了對方繼續施害時,快速的報警,由警察來處理。因為如果你繼續下手,稍不注意,出事故了,那你也變成施害者角色了,而不僅僅有見義勇為的角色。因為對方已經停止了犯罪,由於你的繼續行為,卻造成了對方傷害,可能還是生命的代價。

    最後,也是想說:見義勇為是好事,我們應該提倡。但是當你在阻止了施害者犯罪後,還繼續對施害者進行身體上的侵犯的話,那和施害者也沒有什麼區別了,如果沒有一點懲罰,那我們和其他人有一點不合時,只要激怒對方,就可以對對方大打出手了不,這樣是會影響社會安定的,也是我們不想看到的吧!

    所以,面對這樣的事,只能說盡量是自己把握一個度吧!在見義勇為的時候,也需要保護好自己。

    大家怎麼看到這種事情呢!

  • 18 # 微言不聳聽

    法律微言明確告訴你:你這種行為是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把行兇者打死,無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明文規定:

    “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你打死是正在拿刀殺人的人,因此沒有防衛限度,所以沒有防衛過當之說,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但是這其中也有一個“防衛適時”的問題。

    下面法律微言詳細直白的解釋一下:

    (一)什麼叫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個條文主要有五層意思。

    1.正當防衛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2.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3.採取的措施即使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侵害,不負刑事責任;

    4.對不法侵害人採取的侵害措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5.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是犯罪,但是是防衛過當,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舉個例子更好說明,八戒肚子老是吃不飽,在街上溜達準備偷牛魔王的錢包,牛魔王轉身給他一棒子,打傷了八戒,無罪!

    (二)什麼叫做無限防衛?

    無限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直白點講,這種防衛狀態,是不存在上述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沒有防衛過當之說。

    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呢?因為八戒的暴力行為,對牛魔王的生命產生了極大的威脅,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採取任何手段,結束這種威脅狀態,不去給這種防衛加任何枷鎖,讓人在生命安全受威脅的時候,可以自由發揮,一次性解決掉這個威脅。

    這就是無限防衛的初衷,對待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准許被侵害自己和見義勇為者,採取任何措施保護生命安全。

    (三)對無限防衛的限制

    既然規定了這麼一個特殊的防衛,法律最擔心的事情,就是這個無限防衛權被濫用,因此,也對這個權利採取了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想用無限防衛,必須滿足以下的條件:

    1.無限防衛人,在主觀上有防衛意識。這一點很拗口,也很難理解,還是用八戒舉例子,八戒拿刀搶劫牛魔王,牛魔王打死八戒,這時候的牛魔王就有防衛意識。但是,如果先前牛魔王和八戒發生口角,繼而相互動手打架,後來牛魔王一看八戒拿出刀來,立刻拿出槍開槍打死了八戒。

    這種情況下,牛魔王就沒有防衛意識,他和八戒之間是相互鬥毆,對待八戒,是有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故意的。

  • 19 # 我手寫我口

    法律沒有界定清楚,你出手也不是,不出手也不是。記得《血色浪漫》裡有個當兵的,街上看見一個男的暴打一個婦女,一腳上去把人踢骨折了。結果別人是夫妻打架。賠了錢,受了處分,提前退伍。雖然是電視劇,但也客觀的反映了,做好人的成本有多高。實在不忍心,咱還是報警吧。但是還得小心身份洩露被人報復。

    做好人難,做見義勇為的好人保護自己都難。

  • 20 # 憶壺老酒

    回答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也有一定的複雜性,我在上學期間, 閱讀過與之相關的刑法條款,由於年齡問題,我只記住了大概以下幾點,對致人死亡的刑事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一,故意殺人。二,過失殺人,三,傷害致死。四,防衛過當,五,正當防衛。像你提問的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首先要看行兇者。是否,正在對他人實施非法侵害?並具備有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攻擊性。這個尺度是否能把握的準確,應該很關鍵。也就是說,當被侵害人正/處於生死關頭。為了避免流血事件的發生,任何一個有正義感的公民,都可以採取一種有效的方式。制止犯罪的繼續。雖然這種制止方式,對行兇者。會造成一定的傷害。如,重傷。或至其死亡。但這種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也就是我們大家所提到的。正當防衛。假如兇犯,手持刀具。犯罪中止。或互相對罵。對受害者並不具備有攻擊性。似乎不在此列。也就是說,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在本質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以上只是本人。對法律膚淺的認知。由於本人並非是法律工作者,對法律的認知。定有不到之處。如有錯誤的描述,望各位劇友。預以糾正錯誤。虛心接受。做一名遵紀守法,對社會有意義的。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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