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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醉觀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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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視野觀大世界
省去了眾多的立法機構,省去了眾多的法治人員,省去了眾多的繁文縟節的法律條款,減少了財政支出,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提高了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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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明的融合
全球範圍內的司法體系基本分為兩種: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世界上除了英美和英國殖民地實行海洋法系,其他國家基本上都是大陸法系,包括中國。
大陸法系中法官的角色比較重,強調以法律條文為判決依據;海洋法系中法官的角色比較輕,強調以既往案例為判決依據。兩種法系各有優缺點,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那麼崇拜海洋法系,推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並且上升到政治制度的層面。是因為無知還是被偏見矇蔽了雙眼?
海洋法系中,法官關注的重點不在法律條文、而是以往的判決案例,他們需要從歷史資料或新聞報道中翻閱大量案例;而陪審團制度是海洋法系中重要的一環,但是,一群不懂得法律的人,卻要左右司法判斷,再加上律師的煽情、法官的滿腦子的案例故事,你覺得這樣的法庭就是你想象中的公平、客觀、公正?
陪審團制度再嚴謹、程式再規範,也避免不了陪審員受到環境的左右,除非從深山老林來的人。是的,陪審期間他們的確不允許接觸與案件有關的外部影響,但是,成為陪審員之前呢?個人意識已經被影響了,社會輿論已經紮根於內心了,就像有人對某種制度的鄙視和崇拜一樣根深蒂固了。
如果生活經驗能夠代替法律,那還需要法律專業培養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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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豆到底去哪裡挖
這個問題問得有問題。
根據主權在民的原則,不是美國為什麼把司法裁判權交給普通老百姓,而是老百姓從來沒有把司法裁判權賦予政府,賦予除百姓以外的任何人,而是牢牢掌控在自己手裡。作為三權分立的理念之一,政府只擁有行政權,立法、司法都和它沒關係。
在司法審判中,由老百姓隨機抽樣產生的陪審團的權力甚至比法官,檢察官都大。在英美海洋法系裡,一項罪名成不成立,不是由檢察官或法官決定的,而是由一群素味平生,只要沒有犯罪記錄,有可能是社會底層那些對法律一無所知的老頭老太太,憑常識,憑生活經驗來投票決定的。當陪審團認為有罪時,法官才來根據罪名法定的原則來進行“定罪量刑”。兩者是相互牽制的,陪審團制度能體現審判中的民主,防止法官武斷;同時也是對社會大眾價值觀尊重的體現,天地之間有桿秤,老百姓就是那定盤的星。當陪審團認為無罪時,則有權要求法庭當庭釋放犯罪嫌疑人。
不過陪審團制度只對那些重罪才採用,以節省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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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洋海軍炮手
美國陪審團的權利,一般視案件而定分為兩種,一種決定是否起訴,另一種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現代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但是其根源應該是歐洲一種比較古老的傳統,類似於現在西方社群自治機構的組織,因為彼時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上的區分,所以統治者以及管理者往往是集三權一體,而在崇尚質疑的西方來說,把權力分散一下就成了防止統治者、管理者作惡的選擇。再歐洲國家,社會的傳統因素往往可以決定國家制度的形式,所以今天的歐美國家普遍都有陪審制度,只不過形式上以及陪審制度的權利分配不一樣而已。
陪審制度的初衷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濫用,畢竟成文法都是從不成文法開始的,所以陪審制度在不成文法時期可以起到保護好人的作用。同時,陪審制度的另一個好處在於,案件審理的時候往往遵循無罪原則,即犯罪嫌疑人在被執法機關審訊時是無罪的,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要透過一系列的證據鏈條證明其有罪。所以在這個環節,陪審的作用就是要透過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開確認嫌疑人是否被起訴以及有罪。
但是副作用也很明顯,就是這容易讓壞人逃脫懲罰。比如說辛普森殺妻案,明眼人都知道辛普森是兇手,但是由於證據鏈條上不夠嚴謹以及陪審員都是黑人導致辛普森殺妻案證據不足,以及陪審團和辛普森都是黑人,最後辛普森在繳納民事賠償之後被釋放。同時,陪審制度的另一個致命問題在於,陪審員未必都有社會管理和司法上的經驗,因為根據迴避原則,陪審員往往不用軍警、公務員、法律研究和工作者、檢察官、教授等群體來擔任,甚至人種和膚色都能作為選拔陪審員的標準,導致案件審理容易受陪審員的階級、職業、種族等條件影響,進而造成司法不公正。而且,沒記錯希拉里在當律師的時候,還透過各種騷操作證明一個強姦犯的證據鏈條不成立,並得到了陪審團的支援,導致一個強姦犯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至今逍遙法外,而被害人一直沒走出陰影。
對於很多大陸法系的國家來順,陪審團的作用往往不向普通法系那麼重要,因為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在於,一個是不成文的一個是成文的。普通法系的法典往往是個框架,存在變動,比如一個法官可以根據之前的判例來判決案件,也可以透過一個新的判例來推翻舊的判例,進而更改法條。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則非常厚,因為大陸法系的法典上對於犯罪的行為、程式、動機、結果、影響、刑罰等方面寫的非常詳細,法官在執法機關和檢查機關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之後,完全可以透過法條的規定來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應該受什麼樣的刑罰,而不需要陪審團插一腳進來。這裡說一下,大陸法系的法典起源於《拿破崙法典》,最終由德國完全成型。
再說一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我這裡就舉例說明一下。法官在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之後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決定如何處置,比如保釋還是緩刑。比如前段時間的流膿牆砍人案,法官在嫌疑人當庭認罪的時候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體現了高尚的情操。同時法官也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來決定如何判刑,比如前幾年的殺妻案、張扣扣案和保姆縱火案,縱使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法官也因為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判處其死刑。
最後哈,很多人對陪審團制度都是無腦的吹捧,什麼保障民主啦,什麼司法公正啦,我覺得這都是屁話。與其在最後一個環節上死摳著不放,還不如透過強化立法和完善監督機制的手段保證執法機關和檢察機關能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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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馬行空第三
美國各級政府首腦們都是民選,且不是終生公務員,過了屆不參選、選不上都下臺,不把民權的司法裁定權還給老百姓,誰天天有時間給老百姓斷是非判冤曲?
再說了政權都三權分立了,只能用民權來統一,否則三權各行其事豈不成了打內戰的一盤散沙?
所以必須用民權來統一和制衡政權的三權分立,國家政權才能健康執行!
美國的民眾大陪審團正是民權在司法執行中起統一和制衡作用的具體體現!
民權與政權的對立統一,在各國視國情而論,各不相同,評價的標準是這個國家階級矛盾能得到有效調節,冤假錯案少,社會利益分配衝突小,民眾安居樂業,國家強盛經濟繁榮,貧富互濟,那就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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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山紅葉紅山西
首先保證是法制國家,輿論獨立,司法獨立,否則陪審團一樣被有錢有權階層控制。是否法制國家,最簡單的辨別就是是否敢監督並起訴總統等現任高官。一個歌頌明君的國家絕不可能是法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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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記憶66051021
司法公正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不論你錢在多,權多大,犯法就應該認罪伏法,找在多的無良律師也無用,廣大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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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圓寧
美國把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來最後裁定案件的審定權。這主要是體現國家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是防止司法制度的腐敗,是國家法律制度公平公正的體現;是一種制約權力的保障,任何權力和普通公民都在法律的制約下去行使每個公民應該行使權利的根本保障。陪審團制度的設立,就是讓普通民眾共同來參與國家的法制建設,並讓法律在民眾的共同參與和監督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執行。陪審團的成員其實就是在審案過程中的第三方,他們既是審案人,也是監督員;他們以一個旁觀者的角度,不偏不倚的來看待整個案件的全過程,以法律為基礎,以社會的公序良俗為輔的提出各人對案件的判定,這樣既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又體現了社會的特殊民俗性;既維護了法律的公正性,又保護了見義勇為和自我防為的正當性;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充分的保護了每個公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陪審團制度可能是當今世界上的一種先進的法律監督制度,有了陪審團制度可以讓法律得到了公平正義的執行,防止了權力的濫用和杜絕了司法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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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落日餘暉88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號稱″人民的審判”,是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石。陪審團制度使司法公信力來自於人民,從根本上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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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春韭秋松
獨裁國家的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是暴力機器不可或缺的軸心。而民主國家的法律是為全民服務的。陪審團制度確保了民主實際運用。有效預防權大於法。無論多完善的法律都會有漏洞,做為職業法官對法律的瞭如指掌。最有可能被當事人影響,或避重就輕,或打擊報復。就演算法官依法辦案,也可能與民願相抵。而陪審團可以不論當事人是否違法。主要考慮社會影響,公序良俗,法律條文只做參考。比如除暴安良,見義勇為,防衛過當…如果讓法官死套法條,就會做出民忿判決。但如果把決策權交給陪審團,因為臨時隨機擇選的原因,陪審團成員做出有罪或無罪裁決,應該可以代表大眾平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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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少衛真
法律重在實踐,要有實踐的積累才能做到判案的準確,法官要體現它的權威性,但司法實踐是個試錯的過程。因為存在錯的可能,又不至於因錯而失去法官的權威性,陪審團制度也就減輕了法官的壓力,體現的更慎重了。同時也是對整個社會進行的一次最有效的普法教育,更便於形成一個法治的社會。作為陪審團的成員他們不但要了解什麼案件?涉及什麼律條?過往的類似案件是如何判決的,由此產生的懲戒作用,等等都會非常詳細的瞭解,就是法官知道的一切幾乎是全部的知道,也就事實上具有了辦案的條件,但是他們通常還是會依照人性的通識來判斷。這應該是法律和人性的一個通道,使人們更理解和接收法治,判罪更重視社會效果,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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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斷劍66336482
陪審團,海洋法系(又稱英美法系)的一種刑事審判中的庭審制度。陪審團有大陪審團、小陪審團之分。僅僅是一種庭審制度而已。這就叫把司法裁判權交給普通老百姓了?知道什麼是國體、政體嗎?知道西方國家的三權鼎立嗎?真聰明!那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又是什麼?不是無知,就一定是別有用心。陪審員成員,可以不懂法律,可以是從事任何正當職業的人,但必須心智正常,無違法犯罪記錄,且與本案當事人無法定的禁止性關聯,而且,必須從頭至尾聽聞控、辯雙方提呈的全部事實證據和相關案情。這種庭審方式,稱為控辯式庭審,又稱為當事人主義,區別於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民國六法全書,源於德、日(二戰前典型的大陸法系代表國)。新中國法律,學習前蘇聯(大陸法系)。改革開放之後,庭審制度,特別是刑事庭審方式,發生過重大改革。正在向英美的控辯式傾斜。但制度本質,仍是職權主義為主。這由刑事偵查權的職權主義所決定。被告方,包括其律師,很難獲取合法的有價值的證據。這也是現在的律師在刑事法庭上只會胡侃卻沒有太大作用的本質原因。律師的證據來源,只能源於公安的偵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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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ningwang98
在一場審判中,美國法官只負責確保審判依法進行,而陪審員負責依據事實來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
除了小部分案件如小的交通法庭是由法官一個人裁決的,其他大多案件都由陪審團裁決。
當年美國國父們制定法律糸統時,把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的重任交給這人的同儕,相信旁人會用同理心區分對錯,得出一個正確的決定。
如果有時案件牽涉到專業知識問題,美國法庭會允許專家作證或證詞呈堂,補充普通民眾陪審員知識不足。而法官只負責解釋法律,如規定哪些證據可以呈堂,哪些不可。在陪審員定罪後,法官還要依據法律對定罪人裁量刑期。有的州里陪審員也可參與量刑。
依靠一批同樣是普通百姓的陪審員定案,是為了避免遭政府暴政(tyranny)迫害。防政府暴政這個思想,貫穿在整部美國憲法之中。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力量的過於強大,以致壓迫相對弱小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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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棟哥帶你遊新疆
問題本身有誤區,美國只是把司法裁定權交給了陪審團,並沒有把判決權轉交給普通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為什麼?你撒啊,美國是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是保護那些權貴人士的。如果把裁定和判決權都交給了大眾組成的陪審團,那美國的大財團和富豪都要“遭殃”了。在美國,作為金字塔尖的人物,誰沒有做過不乾淨違法的事情?之所以許多富豪與財團資助某些人競選總統,為的就是日後自己的權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口口聲聲的喊著“人權”,而自己卻只是裝裝樣子而已記得早些年美國曾釋出了一本什麼白皮書,大意是指中國是個不講人權的國家,並在中國境內多處蓄意製造民眾的摩擦。那麼作為高度講究人權的國家,美國國內又是怎麼維護人權的呢:白人警察頻頻射殺黑人青年?對國流血犧牲過的老兵流浪視而不見?或是對有色人種的人格歧視?這種種的所有,都足以說明美國是個最沒有人權的國家,基本上就是“賊喊捉賊”,自己一身毛愣說人家是“怪人”!
法治社會法律管,不得不說法律使得美國更加發達雖然各國都有中央機關和地方政府管轄,但是真正的社會治理還是要依靠法律。美國作為發達國家早早的就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才能有今天的發達局面。在美國除了有國家憲法以外,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規。對於各種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也有所不同。這就好比美國各地的油價一樣,有的2塊錢有的4塊錢。各州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高度的自治,才使得美國綜合國力處於發達水品,這其中,高效專業全面的法律發條功不可沒。
司法機構和法院才是法律罰判的主旨,陪審團的重點在於“陪”別再妄想美國的大眾陪審團,對案件具有裁判權了。細心的人會發現之所以叫做“陪審團”,重點在於“陪”字上,字面意思就是“你在就行”,最多在定罪名的時候,法官和檢察官會聽取陪審團的建議,請注意是“建議”而不是意見。美國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法官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至高的權力,至於大眾陪審團你們“聽聽”就行了,擺設就是擺設,誰會給你實權,否則一大波領導和老闆要倒黴,大家說是不是這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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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英國移民律師
平時可以彰顯法庭是“人民做主的”,關鍵時刻可以有效地限制法官的獨立審判和自由裁量權,以便哪些專門刺殺總統的“神經病”可以順利逃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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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looxee
這是英美法系的基石,源於一些最根本的思想。
陪審團來自於普通人,因此這些普通人對案件的認知就代表了社會的基本認知,因此邏輯上做出的判決也就是正確的。反而大陸法系由法律專業人士判案是不代表社會平均公義和認知的。從社會學角度這是很深刻的思想。小樣本對總體樣本的點估計就是古典機率學的基本。顯然,二十幾個普通人認為你有罪那就代表美華人民認為你在美國社會是有罪的,而資深法官根據法律條款做出的判決反而受他本人的年齡,成長經歷,法律年限,當天心情,甚至對某種罪行的個人看法所影響,反而不公平。
歷史一再證明,英美的思想制度始終高於法國德國代表的歐洲大陸思想制度,陪審團制度也是,日本最近幾年就在拋棄大陸法,接受英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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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有書共讀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並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並且在法庭上做出案件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
陪審團有特定人數的公民參與審判做出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決定,這種司法裁判權交給由普通老百姓的公民陪審做法成為了美國的制度。
美國的陪審制度是由英國傳入的,雖然產生於英國,但真正獲得較大發展是在美國。
1、評審團由什麼人組成
陪審團在審判過程中負責的是事實認定,有沒有罪,需不需要賠償等問題,但是怎麼判,這個是法官的權力!比如判幾年,賠多少都是法官說了算。
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有些職業人也不得擔任陪審員。因為陪審員的一旦設定往往是強制性的,所以對於一定社會職業人員,例如醫生、教師、消防隊員等特殊職業的群體,當他們擔負的社會責任比參與審判更加重大時,也會把他們排除在外。
現代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員應是21歲至70歲的美國公民,應是每年納稅250美元以上的有財者,還要求能閱讀和書寫英語。
美國由書記員採取隨即抽籤的形式挑選。初選出來的陪審員名單一般為20人,重大案件可達40-50人,一案一組,臨時組建。
初選者將會得到法院的發函通知或傳票,並被要求提供其基本情況,拒絕陪審義務者將會受到懲罰。
早期婦女不能擔任陪審員,但如今婦女也可以擔任陪審員了。
2、美國為何把司法裁判權交給陪審團
美國是個相對民主的國家,在他們建立之初,就決定要依法治國,保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的利益、保證民主公平正義。
1)能夠滿足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如果把決策權交給陪審團,因為臨時隨機擇選的原因,陪審團成員做出有罪或無罪裁決,應該可以代表大眾平民的意願。
只有人民成為自己的審判者,可以確保人民的公平正義。
2)能夠體現人民法意識的意志
美華人認為陪審團保障公民自由,不僅透過權力制約權力來實現,而且陪審團審理是公民的權利,透過權利制約權力來實現。
在法律上確定了陪審團的人民性。在美華人看來,陪審團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絕不能質疑陪審團對事實認定的公正性,陪審團的裁決是不容置疑的。
陪審團制度使人民成為真正的法意識的審判者。
3)能夠反映社會人口特徵和價值觀念
無論多完善的法律都會有漏洞,作為職業法官對法律瞭如指掌,最有可能受當事人影響,或避重就輕,或打擊報復,就演算法官依法辦案,也可能與民願相抵。
來自社會各界、不同生活層面、不同身份、不同學歷、不同行業的人,有著不同生活經歷、體驗、感受。
他們所表達的內容能代表不同文化、不同角度的看法,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感同身受,不會被不同生活的人的感受所忽視。
更有利於給嫌疑人予法理的幫助,協助警方找到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處理方式。
4)能夠有效制約政府權力,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濫用權力
美國法律認為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參與案件審理,可以防止聯邦政府及官員濫用公權力,防止司法權力對公民權力的隨意踐踏。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曾經說過""陪審員應當以自己最恰當的理解和內心的良知去裁判,這不僅僅是他們的權利,更是他們的義務。
只有被充分告知自己作為陪審員的權利義務的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參加審判時,政府的角色才能夠被合適地限制在人民公僕而不是人民的主宰的定位上""。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弗遜甚至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重要。""
不能允許少數專業人員的壟斷,而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司法活動。可以有效防止司法的獨斷與專橫,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
5)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評價說:""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際上就是把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作有責任的陪審團成員,也都將同樣接受法律的評判。
3、陪審團制度的侷限性和改進
英美法國家關於陪審團的存廢問題,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話題。
陪審團制度真正使人民成了審判者。但是,由於陪審員不是專業人員。很多時候,會出於感情,種族等外在原因,罔顧事實證據,做出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評判。
美國國內就常常因為陪審團制度,出現許多令人咋舌的判決案例。
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殺妻案。因為,其陪審團全部為黑人,他們以種族歧視為由,雖然檢方出示了大量證據,被判定為無效,當然也有偽證,他被判無罪。後來的辛普森搶劫案,則因為陪審員多是白人,而被判重刑。
有書君覺得當時種族歧視嚴重,出現這樣的現象也不足為奇。陪審團制度有促進立法的造法功能,有推進法制教育的教育功能,透過辛普森殺妻案,美國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改變和完善。
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不適用陪審團。因為陪審團審理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並且程式複雜繁瑣,審理時間冗長拖沓,不利於案件迅速及時判決。
另外,政府對陪審團監控保護不力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陪審團被買通或被威脅的事件,影響判決的公正客觀。
陪審團制度不是完美無缺的制度。設想是美好的,但是任何制度都不過是工具。實際中總會有缺陷與設想偏離。所以,不能因其是美好的理想,而將其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
制度是人制定的,也是人執行的,人是有感情的,在執行過程中自然會受到感情因素的影響,不要""成也感情、敗也感情""。
陪審團審判的消極作用還可能成為某種隱蔽的社會偏見的容納者,因此在特定的案件中可能給判決帶來偏見。
但瑕不掩瑜,就社會正義來說,陪審團制度還是比較客觀公正合理的。
時代發展了,社會進步了,對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價值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在陪審團制度已與時俱進,美國現有學者主張陪審員的挑選應不受貧富、經濟地位、國籍等狀況的影響。
以後的趨勢可能是:對陪審團審理案件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的限制,以保證這種有限的司法資源在最需要它的地方發揮作用。
陪審團進行事實審,法官進行法律審,法官和陪審團相互影響、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單獨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結果,從而使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體現平等。
在民主、發達的國家中相對來說不會被權、錢和人格影響的環境下更能作出其正義的判決,能把握好證據,發揮公正公平的作用,儘量做到不冤枉好人,也不放過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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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青島雙林建築塗料
舉個例子:供電公司的高壓線因天氣原因斷了,一段落到地上,維修人員到達後發現故障嚴重,於是在斷線周圍設好安全隔離區,設定好"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警示牌,然後在一旁等待其他同事來一同修理。這時,一個10歲的孩子因為過去撿球,在維修人員沒休息的情況下,進入隔離區被電死,如果讓法官來判決,孩子10歲已經認字,並且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供電公司也都提前設定了警示,應該判供電公司無罪,孩紙白死。但是如果站在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一個家庭,喪子之痛,作為普通人的陪審團會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讓供電公司賠償一部分錢,算是給個安慰,因為對於供電公司,拿出個八兒八十萬的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是對一個家庭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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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晴辛靜
這麼多回答就是搞笑!陪審團制度就是海洋法系,英美為代表……最早起源於海盜,先是被遠征海軍採用!德法是大陸法系,起源於宗教法庭!
陪審團制度用濫了,沒好處……因為前期的陪審員都是走南闖北見多識廣的海員、所以成效顯著!別以為陪審團制度肯定公正公平,基本上都在每年都佔美國GDP的10%律師費上見輸贏!美國的法官、警方、檢方……和律師是同一條褲子的,而且透過他們聯絡高官顯貴土豪!
我想講一下辛普森案:1、陪審員根本不是隨機的,被律師提出各種理由換了幾次!
2、警方的許多幼稚失誤,其實是故意的……兩個人死了、美國警方出現致命的三個現場證據錯誤?前期是美國警方故意汙陷?
3、法庭上檢方根本沒有據理力爭:帶血手套戴不上、這是沾血後幹了正常的收縮,手套是名牌同款同尺碼的市場上多的是、怎麼不買新的試一試?
海洋法系:律師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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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何會建立“陪審團制度”,讓普通民眾參與司法審判,這不是做了本應該法官做的事情嗎?別急,看了我下面的分析,你或許就懂了。
我認為美國之所以建立“陪審團制度”,是希望最終定論的裁決最符合美國法律制度,同時也是給予了普通民眾更多的司法參與權。用直白的話,就是防止一些相關方輸送利益,影響了法官或法庭上的公平審判。
雖然說有了陪審團制度,並不一定就是完美的,但至少可以更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平性,所以目前看起來還是具有很高的司法意義的。
看了下面幾點問題,我們就會對美國“陪審團”有一個初步的瞭解:
一、美國“陪審團”制度設立的初衷1.防止法官的獨斷專行
有陪審團存在,一個案子最終的審判就不是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多達十幾人的陪審團會全程參與審判,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司法監督的作用。
2.民眾參與可以提供更多的專業知識
這一點是不是很奇怪,很多人說審判案件法官律師才是最專業,普通民眾怎麼能增加審判的專業度。這是因為陪審團成員來自於各行各業,而法官其實對於社會中大多數行業內的情況不是很瞭解,只能照搬法律。
這個時候,陪審團中相關領域內工作的民眾就可以提供專業幫助。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陪審團”成員?雖然在美國不同州之間對於陪審團規定不同,但大同小異。一般與案件中的雙方沒有厲害關係,無重大犯罪記錄,擁有獨立行為能力的美國成年公民都可以參加陪審團。
三、庭審時“陪審團”和法官各自的職責範圍是什麼?在案件審理時,主審判還是法官,陪審團為輔助。
陪審團作用,大多體現在檢視證據,認定客觀事實,提供部分意見。
法官在綜合陪審團意見和雙方辯論以後,再依據相關法律作出最公正的判決。
當兩者意見差異很大時,另一方擇需要用證據及發言說服對方。
四、“陪審團”制約法官,同時也保護了法官:在一名本身就廉潔的法官來說,陪審團制度,其實是保護了他。當出現重大錯誤審判,被追責時,審判團的存在,證明法官不是自己獨斷專行做的決定,所以他們喜歡陪審團。
相反,如果法官張想徇私舞弊的時候,他就會討厭陪審團,因為他們擋住了自己的發財路。
五、“陪審團”制度有何利與弊?陪審團制度的有利處就是保證司法公正,確保普通民眾的司法參與權。
弊端就是陪審團成員,有時候會帶有個人情緒,因為不是專業法律人士,會被輿論所影響。
滄海答題感悟:所以,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他們司法獨立的一種體現,監督和協助法官作出最公平的審判。
另外,普通民眾在參加完陪審團後,一方面自己瞭解了更多法律知識,另一方面,無形中也充當了法制宣傳員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