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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檀紙間

    貸款收不回來,要按照如下程式去進行“管理”,可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債權。

    1、不要讓訴訟時效喪失。

    貸款的訴訟時效為“到期日之後的3年內”。

    如果過了這個時間點之後,借款方既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又沒有取得新的證據來讓時效“中斷”,

    那麼倘若以後面臨訴訟,大機率會被對方以“不在訴訟時效時間內”為由而抗辯。對於這種抗辯,法院一般都是要採納的。

    因此,在貸款即將到達訴訟時效快滿3年的臨界點時,如貸款仍不能還清,一定要以新的“可提交法庭認可”的證據讓訴訟時效保持下去。

    這種證據可以是“歸還部分貸款的銀行記錄/原借條(協議)上重新簽字/貸款催收通知書上簽字/真實合法的手機簡訊、視聽資料、網路聊天、對方確認債務的電子郵件”等等形式中的任何一種。

    2、定期不定期跟借款人聯絡,瞭解其經理狀態,洽談還款事宜

    貸款方最終的目的是要借款人還錢,因此,日常時間內要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濟動態。

    最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定期不定期保持溝通,以第一時間獲得可能的資金。

    打個簡單的比方,借款人債主較多時,往往偏向於首先歸還“壓力大的/自己願意交往的/貸款利息高的/面子上實在過不去的/……”

    所以,保持有禮有節的密集溝通,也是債務存續期間重要的一環。

    3、在適合的時機,選擇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所有辦法中最後實在沒招的辦法,也是保護自己債權的最後一道屏障。

    但,即便打算訴訟了,也要“掌握好時機”,力爭透過法院介入,能夠真正讓借款人拿出錢來。而不是“為了訴訟而訴訟”。

    很多時候,即便訴訟進入執行環節了,“債務人什麼時候有錢”的“時點狀況”,多半也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把人抓到也弄不出錢來,那跟不起訴沒有任何區別,

    如果那樣,還不如省點訴訟費和精力,等以後發現了“逼他還錢的策略”時再說。

    也就是說,從“欠債還錢”的根本目的來說,不是所有的討債,訴訟之後法院就一定能夠幫你討回。

    解釋下這句話的含義:在你對借款人充分了解之後,你也想不出來“他還能拿什麼變出錢來還你”的情況下,最好不要立即起訴,比如“無車五房無資產無工資”的情況,是大量存在於債務人當中的,即便法院執行也找不出幾件值錢的東西,

    那這個時候起訴純粹就是做了“損失精力財力還達不到效果”的事。

    因此,啟動訴訟最好是在確切掌握到借款人“可變現途徑/方法”之後進行,

    正因為這個原因,才使得其他大量銀行和社會中的逾期債務,並沒有完全進入法院訴訟。

    綜上所述,貸款3年還要不回來。後續要做的關鍵就是3件事:維護訴訟時效、保持聯絡、把握時機後起訴。

  • 2 # 淮南老段

    謝謝邀請。流動資金是企業的血液。企業是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也就是說,賺取利潤是第一位的。而企業的貨款回收直接影響到企業效益和發展。作為一個企業領導者要把貨款回收當成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一個懂經營,善管理的企業家始終都會把貨款回籠收工作牢牢地抓住不放的。

    貨款超過三年在法律上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再保護,也就是說透過法院起訴,走訴訟程式追討貨款已經不可能了,企業出現這種情況,就說明了這個企業在資金和銷售管理方面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如果該企業屬國有企業,貨款超過了三年,給企業造成損失而且是重大損失的,可能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貨款超過三年收不回來,又超過了訴訟時效,作為該企業要總結教訓,亡羊補牢,堅決做到不二過,堅決杜絕此類事情再次發生。要加強貨款回收方面的管理,要制定完善的貨款回收辦法。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來做好貨款回收工作。如對即將超過三年還沒有收回的貨款要及時採用訴訟方式及時立案起訴;對貨款超過三年的,雖然不能透過訴訟催討了,但對方欠款的事實仍然存在,只要對方還具備還款的條件和可能,就不要放棄催收。如可派人去欠款單位對賬,對方還款困難的可以簽署還款協議,採用以貨(房)等抵債,還可組織專人上門去催收,但催收時要講究方式,不能暴力催討,更不能違反法律。只要動腦筋想辦法,多管齊下,相信問題總會有轉機,從而化腐朽為神奇,使貨款回收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

  • 3 # 股民老王實話實說

    首先你要分析確定貨款收不回來的真正原因。是對方經濟狀況不好,但有誠意償還,還是對方惡意拖欠。如果對方有誠意償還,只是因為經濟出現問題,那麼可以與對方協商,適當給付貨款,剩餘貨款可延期給付。如果是對方經濟狀況較好,有給付能力,卻以各種理由拖欠不付。對於這種情況只能訴訟法律。在提起訴訟之前注意訴訟時效問題,保全證據。如果對方有能力給付卻不予給付的話,訴訟是很有效的一個辦法,可以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其財產,以保證判決後財產的順利執行。

  • 4 # 俠骨風塵

    貨款超三年收不回來,我覺得首先要明確欠款是不是還在訴訟時效期內,如果己過了兩年訴訟期,一切都是白談,如果在訴訟期,在採取措施前還應該具體分析:

    一、欠債的企業存不存在主觀故意,如果是明明帳上有錢故意拖欠不還,應該趕緊起訴維權。

    二、欠債的企業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沒有支付,在確權的前提下應和其商量如何制訂還款計劃,可分批償還或者以物抵債。

    總之,使欠款始終在訴訟時效內第一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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