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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第724頁: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不過,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第四版中已經做了修改,第873頁寫到: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張明楷教授關於盜竊的界定不同於其他學者之處,主要在於對竊取含義的理解。一般學者認為盜竊是指秘密竊取,而張明楷教授認為“竊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佔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第三版P727),“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第四版P877)。
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第724頁: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不過,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第四版中已經做了修改,第873頁寫到: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張明楷教授關於盜竊的界定不同於其他學者之處,主要在於對竊取含義的理解。一般學者認為盜竊是指秘密竊取,而張明楷教授認為“竊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佔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第三版P727),“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第四版P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