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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航天小生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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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遇見正能量
太空法是有關於規範人類在太空活動的系列國際法的統稱。也是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作為對其和其公民在外層空間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動作出規範的具有強制性的國際法規。涉及太空主權、太空資源、太空環境、太空運輸、太空責任、太空軍備控制、太空遙感和空間站等。
太空法的主體部分是聯合國和平利用太空委員會頒佈的五個國際條約,即《外空條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這五個條約,特別是》、《外空條約》確立了太空法的國際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世界各國太空政策在國際太空事物中的協調與影響必然會滲透和反應到有關太空協議,太空協定和太空條約中,這對太空法的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是的,要遵守太空法。太空法這個概念可能大多數人不熟悉,那麼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1. 什麼是太空法?
太空法是關於規範人類在太空活動的系列國際法的統稱,也是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作為對其和其公民在外層空間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動作出規範的具有強制性的國際法規。
目前,太空法主要由5個國際公約構成,分別是
(1)《外層空間條約》
(2)《營救宇宙宇航員、送回宇宙宇航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營救協定》)
(3)《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責任公約》)
(4)《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登記公約》)
(5)《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月球協定》)
除了國際層面外的法律檔案,各國近年來對太空領域的立法也是動作頻頻。航天大國美國,在這方面走在各國前頭。2015年5月,美國國會開始審議《2015太空資源開採與利用法》。2015年11月,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透過《美國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同樣作為航天大國的中國,也不甘示弱,計劃於2020年出臺《航天法》。
2.太空法的歷史
1966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外層空間條約》規定,任何國家不能將太空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所有國家必須將外層空間用於和平用途。至1990年1月,已有93個國家批准加入。中國於1983年12月30日加入該條約。外層空間條約是有關外層空間的基本法和關於外空的第一個成文法,它確立的有關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對於各國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動有一定指導意義,有助於限制外層空間的軍備競賽。
《外空條約》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包括,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而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各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不得透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等。
隨著各國,尤其是美國太空商業化程序的加快,由私人商業公司主導的太空旅行,太空採礦等新現象等出現,只約束主權國家的五公約似乎就難以發揮作用了。SpaceX、Blue Origin等商業公司的成功證明,利用商業手段,一樣可以有效利用太空資源,甚至以更低的成本做得比國家力量還要好。1984年,美國通過了《商業太空發射法案》,鼓勵商業公司開發利用太空技術,掀起了太空商業化的序幕;1998年,出臺了《太空商業化法案》,2005年,出臺了《國家航空與航天授權法案》;2008年和2010年,對原有的2005年《國家航空與航天授權法案》進行了相關的修改。美國總統奧巴馬在2015年11月26日簽訂的《美國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允許私人進行太空採礦活動,也提供了近20年的“學習期”,直到2023年10月1日,所有商業太空活動責任自負,政府不進行額外限制。
隨著人類越來越多的空間活動,各個國家可能會出臺更多型別的太空法,未來太空法也許會成為法律中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