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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的每個判斷都客觀正確嗎?特別是生命攸關的問題上。現在醫生的准入門檻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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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相兮兮若水

    要回答這個問題得首先搞清楚醫生的醫療行為包含哪些過程。

    一般來說,醫務人員要取得執業醫生資格證,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進行執業,否則就是非法行醫。

    在具體的診療過程中,醫生有如下8個方面的義務:

    1、接受患者診治的義務。醫生不得拒絕對患者進行診治,在緊急情況下不具備醫療條件的,應當採取有效的緊急處置手段,並告知其具備條件的機構,協助其轉院治療。

    2、正確診斷的義務。建立醫患關係後,醫生應當對患者進行全面詳細詢問,並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檢查總而做出正確診斷。

    3、正當治療的義務。醫生根據檢驗、診斷結果對患者進行及時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嚴格依照操作規程進行治療。

    4、對醫療方法說明的義務。醫生應當將不同的醫療方法、後果、藥物及療效及收費情況向患者全部告知,確保患者的知情權。

    5、對風險性治療的檢查義務。醫生在具體治療活動中,對於過敏性測試、移植器官的配型等均負有檢查義務。

    6、對患者病情發展關注的義務。因為病情常常發展變化,故而醫方在醫療活動中,應當保持對患者身體狀況的注意,負有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持續性觀測、檢查的義務。

    7、不得任意終止治療的義務。醫生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終止治療,除非醫療行為已具備終止條件。另外,在患者單方面要求終止治療時,醫生應當將由此產生的後果加以告知,以保證患者做出正確判斷。

    8、 書寫並完整儲存病歷資料的義務。醫生應當保證病歷連續完整、不得塗改,依照規定的期限儲存病歷、各種資料。

    針對這些醫療行為,一旦發生醫療過失,該如何判斷與界定呢?

    法院會根據當事醫方所具有的級別、資質、所屬地區等客觀因素,把同一地區、同等級別的醫院、同類資質的醫務人員作為參照物件,將其視為醫療水平的代表。當事醫生的診療結果達到或者優於該參照物件所達到的結果,方能符合當時的醫療水平。如果當事的醫生在診療活動中產生了損害,而作為參照的醫院醫生卻能夠避免類似損害的發生,那麼即存在過失。

    另外,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由於涉及醫療方面的專業問題,需要走司法程式來鑑定,此時權威的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會成為法院判斷醫務人員過失的重要依據,甚至成為主要依據。

    總之,醫療主要是依靠醫務人員道德、知識、經驗而進行的,對於普通患者而言,屬於資訊高度不對稱的行業,一旦感覺醫方有醫療過失,要敢於拿法律武器透過正當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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