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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睿趣

    不合理!具體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在服務期辭職的,要支付違約金,但以培訓的費用為限。

    因此,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要看是否為專項培訓,如果是專項的並約定服務期,單位要求在工資中扣提前辭職違約金是合法的,但應當按比例扣除。(而不是協議中的3萬)如未簽訂專項技能培訓,辭職時不需要賠償專項培訓費用(說明:公司內部講師對內部員工的培訓不算專項培訓。)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如果服務期協議是在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後簽訂的,且該協議所約定的服務期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麼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除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離職,其他情況下提出離職均可能違反服務期約定,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具體支付方法是:

    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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