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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君眾律師事務所

    刑法法條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立法沿襲

    釋義: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公民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及時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權立即扭送到司法機關。這種扭送行為,包括在途中的捆綁、扣留等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行為。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非法拘禁中輕微的推搡、拉扯行為不能認為是使用了暴力。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存在損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及當時案發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

    對出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以非法拘禁為手段殺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凍死、餓死他人的,不能認定為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根據本條第四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中處罰,對於未利用職權而犯非法拘禁罪,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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