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冤案不是我們說了算的,而是證據結合法律說了算的。尤其是這樣的刑事法律,更是表現出“證據為王”的概念。
一審之所以判決房某有罪,依據的是如下證據:房洪彪的供述、房洪彪前妻左進愛的證人證言、受害人阿欣的陳述以及一位醫生的診斷結果“阿欣私處有撕裂傷”。
拋開其他因素不談,我只從該案的事實和證據角度,談談我認為該案構成冤案的看法。
其一,一審的時間是2010年,當時中國在《刑事訴訟法》領域尚未出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特別規定,在《刑訴法》的正文中並未對非法證據排除作詳細描述,只是做了宣示性規定,不具備實際的可操作性。這就導致當時對房洪彪本人的訊問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的情節,而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的,理應排除;
其二,在房某本人指認犯罪現場時,偵查機關並未發現強姦罪的關鍵證據—精斑,只是發現了大量血跡。而據事後的法醫確認,出血量如此大,不可能是一個八九歲小女孩被強姦後處女膜破裂所留;
其三,房某本人第一次被偵查機關訊問的時間被做成了錄音錄影,而這盤錄音錄影的時間早於房某第一次筆錄的時間。房某第一次被錄音錄影後來也形成了書面內容。經過對照,這份書面記錄與房某後來晚於這次錄音錄影後所做的供述筆錄,內容完全相同。這就意味者,房某很可能在第一次被訊問的時候就按照偵查人員的指示錄好了口供,然後被迫承諾再做一份相同的書面供述。
其四,在“強姦案”發生過後,"被害人”阿欣去醫院檢查過好幾次,其處女膜屬於發育中的“輕微裂口”,而不是“完全破裂”,根本不可能是強姦行為所致。
至於律師所稱案發當時房某在外地打工等因為沒有實物證據支撐,在所不論。
綜上,再審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於房某作出了無罪處理。
其實該案的轉折是女兒阿欣的一份“懺悔書”,其中她承認自己是在誣陷父親,不過這在以上客觀證據的支援下顯示得不是那麼重要,也有可能她的這份懺悔書不是基於其真實意願所做。
我想給大家傳遞的概念是,無論是什麼案件,都要重事實,講證據,講法律邏輯,證據必須是經過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它們彼此之間應當互相關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還原犯罪事實,才能最終定案乃至定罪。光有言辭證據而沒有佐證的實物證據,也是不能定案的。
我覺得首先是搞明白,如果不是真的,這案件為什麼會有?其次是女兒為什麼會汙衊父親。
我認為事實終會大白天下。
是不是冤案不是我們說了算的,而是證據結合法律說了算的。尤其是這樣的刑事法律,更是表現出“證據為王”的概念。
案情概況 2007年夏季的一天中午,房洪彪帶長女阿欣到本村南山“狼窩”處的水池內洗澡時,借為阿欣搓洗背部之機,對阿欣實施性侵害。2007年夏季至2008年夏季期間,房洪彪在家中趁其睡覺之際,又3次對阿欣實施侵害行為。一審之所以判決房某有罪,依據的是如下證據:房洪彪的供述、房洪彪前妻左進愛的證人證言、受害人阿欣的陳述以及一位醫生的診斷結果“阿欣私處有撕裂傷”。
拋開其他因素不談,我只從該案的事實和證據角度,談談我認為該案構成冤案的看法。
我的看法其一,一審的時間是2010年,當時中國在《刑事訴訟法》領域尚未出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特別規定,在《刑訴法》的正文中並未對非法證據排除作詳細描述,只是做了宣示性規定,不具備實際的可操作性。這就導致當時對房洪彪本人的訊問中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的情節,而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的,理應排除;
其二,在房某本人指認犯罪現場時,偵查機關並未發現強姦罪的關鍵證據—精斑,只是發現了大量血跡。而據事後的法醫確認,出血量如此大,不可能是一個八九歲小女孩被強姦後處女膜破裂所留;
其三,房某本人第一次被偵查機關訊問的時間被做成了錄音錄影,而這盤錄音錄影的時間早於房某第一次筆錄的時間。房某第一次被錄音錄影後來也形成了書面內容。經過對照,這份書面記錄與房某後來晚於這次錄音錄影後所做的供述筆錄,內容完全相同。這就意味者,房某很可能在第一次被訊問的時候就按照偵查人員的指示錄好了口供,然後被迫承諾再做一份相同的書面供述。
其四,在“強姦案”發生過後,"被害人”阿欣去醫院檢查過好幾次,其處女膜屬於發育中的“輕微裂口”,而不是“完全破裂”,根本不可能是強姦行為所致。
至於律師所稱案發當時房某在外地打工等因為沒有實物證據支撐,在所不論。
綜上,再審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於房某作出了無罪處理。
結語其實該案的轉折是女兒阿欣的一份“懺悔書”,其中她承認自己是在誣陷父親,不過這在以上客觀證據的支援下顯示得不是那麼重要,也有可能她的這份懺悔書不是基於其真實意願所做。
我想給大家傳遞的概念是,無論是什麼案件,都要重事實,講證據,講法律邏輯,證據必須是經過合法手段,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它們彼此之間應當互相關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還原犯罪事實,才能最終定案乃至定罪。光有言辭證據而沒有佐證的實物證據,也是不能定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