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一、要牢記商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不能貪圖安逸,荒怠政事。周公一再告誡人們,殷商王朝之所以喪國,就是因為“荒腆於酒”,作為繼商而立的周王朝的統治者,應該時刻牢記這一歷史教訓,“勿辯乃司民湎於酒”。
周公認為,周人雖然推翻了商王朝的統治,但並非從此就一勞永逸了,周王朝一旦失德,仍然要受到天的懲罰。“天降喪於殷,殷既墜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於休。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終出於不祥。”
這段話的大意是,我們周人雖然承受了原來為殷人所有的天命,但是我卻不敢說我們的基業永遠這樣牢固美好。
二、要體察民情。周公認為,治理民眾是十分嚴肅的事情,統治者應該謹慎小心,一刻也不能荒怠。
”治民祇懼,不敢荒寧“,要使周王朝的政治統治得以鞏固,就必須使民眾安樂,而能否使民眾安樂,則在於統治者能否體察民情,周公不止一次地告誡群臣子弟,要”知稼牆之艱難“,要知道民眾的痛苦,”知小民之依“。
體察民情,不能侷限於瞭解民眾的疾苦,更重要的是要體察民眾的心理。周公認為,小人的怨詈,往往產生於為政者的失政,如果為政者相率欺詐,小人則人怨詈,明哲的統治者就是要善於從小人的怨詈中聞知已過,不斷地修正自己的過錯。
三、要慎用刑罰。周公認為,刑罰是國家用來維持秩序的手段,但是,如果用刑不當,則將招致民怨。商王朝後期濫用刑罰,導致民怨沸騰,是應該汲取的歷史教訓。因此,周公主張統治者應該修明自己的道德,慎用刑罰。
《尚書·康誥》載周公告誡康叔封要“義刑義殺“。古代義與宜通,”義刑義殺“即宜刑宜殺,即刑罰的使用一定要適當。
至於如何才能做到用刑適當,周公認為,刑罰適當的關鍵在於按照國家既定的法典用刑,”勿用非謀非彝“,謀、彝意為常典常刑,統治者在動用刑罰的時候應該以此為根據,絕對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刑罰。
周公一方面主張統治者應該根據國家的法典使用刑罰,另一方面也主張統治者應該根據罪人的認罪態度,對於刑罰的輕重程度加以調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如果一個人犯了比較輕的罪過,但卻不思改悔,不反省,不認罪,這樣的人即使罪行並不嚴重,也非殺不可。
如果一個人犯了重罪,但卻有認罪悔改的表現,並且罪有緣由,則不可殺。同時,周公也主張在量罪定刑時,對於寇賊奸宄、殺人越貨、不友不孝、不從王命者要嚴加懲處,使刑罰能夠充分反映統治者的意志,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意義: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際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周公用“民情可見”的觀點解釋天命,把天命理解為可以認識的客體。在對待天命的態度上,雖主張要敬從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賴天命,周公甚至明確指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寧。”
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的人文主義的發展路向。另外,周公強調從民情知天命的觀點,也表明他對於民眾的力量以及民眾在社會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視,這一思想實際上開啟了後代重民思想的先河。
基本內容:
一、要牢記商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不能貪圖安逸,荒怠政事。周公一再告誡人們,殷商王朝之所以喪國,就是因為“荒腆於酒”,作為繼商而立的周王朝的統治者,應該時刻牢記這一歷史教訓,“勿辯乃司民湎於酒”。
周公認為,周人雖然推翻了商王朝的統治,但並非從此就一勞永逸了,周王朝一旦失德,仍然要受到天的懲罰。“天降喪於殷,殷既墜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於休。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終出於不祥。”
這段話的大意是,我們周人雖然承受了原來為殷人所有的天命,但是我卻不敢說我們的基業永遠這樣牢固美好。
二、要體察民情。周公認為,治理民眾是十分嚴肅的事情,統治者應該謹慎小心,一刻也不能荒怠。
”治民祇懼,不敢荒寧“,要使周王朝的政治統治得以鞏固,就必須使民眾安樂,而能否使民眾安樂,則在於統治者能否體察民情,周公不止一次地告誡群臣子弟,要”知稼牆之艱難“,要知道民眾的痛苦,”知小民之依“。
體察民情,不能侷限於瞭解民眾的疾苦,更重要的是要體察民眾的心理。周公認為,小人的怨詈,往往產生於為政者的失政,如果為政者相率欺詐,小人則人怨詈,明哲的統治者就是要善於從小人的怨詈中聞知已過,不斷地修正自己的過錯。
三、要慎用刑罰。周公認為,刑罰是國家用來維持秩序的手段,但是,如果用刑不當,則將招致民怨。商王朝後期濫用刑罰,導致民怨沸騰,是應該汲取的歷史教訓。因此,周公主張統治者應該修明自己的道德,慎用刑罰。
《尚書·康誥》載周公告誡康叔封要“義刑義殺“。古代義與宜通,”義刑義殺“即宜刑宜殺,即刑罰的使用一定要適當。
至於如何才能做到用刑適當,周公認為,刑罰適當的關鍵在於按照國家既定的法典用刑,”勿用非謀非彝“,謀、彝意為常典常刑,統治者在動用刑罰的時候應該以此為根據,絕對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刑罰。
周公一方面主張統治者應該根據國家的法典使用刑罰,另一方面也主張統治者應該根據罪人的認罪態度,對於刑罰的輕重程度加以調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
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如果一個人犯了比較輕的罪過,但卻不思改悔,不反省,不認罪,這樣的人即使罪行並不嚴重,也非殺不可。
如果一個人犯了重罪,但卻有認罪悔改的表現,並且罪有緣由,則不可殺。同時,周公也主張在量罪定刑時,對於寇賊奸宄、殺人越貨、不友不孝、不從王命者要嚴加懲處,使刑罰能夠充分反映統治者的意志,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
意義: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際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周公用“民情可見”的觀點解釋天命,把天命理解為可以認識的客體。在對待天命的態度上,雖主張要敬從天命,但又不盲目地依賴天命,周公甚至明確指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寧。”
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的人文主義的發展路向。另外,周公強調從民情知天命的觀點,也表明他對於民眾的力量以及民眾在社會政治生活上的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視,這一思想實際上開啟了後代重民思想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