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期”也被稱為“等待期”,從一家欲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新股上市申請時開始,至證監會批准有關申請後結束。根據證券法規,在這段時期中,上市公司的高層人員和擔任承銷工作的投資銀行就上市問題發表言論將受到嚴格限制,上市公司只能透過募股書向公眾釋出資訊。公開吹噓新股的言論被禁止,同時公司高層人員必須對發表誤導性言論的行為負責。
簡單來說,這段時間,欲上市公司管理層和承銷商不得發表有誘導投資者投資的言論,儘可能保持低調。
在2017年9月8日證監會修改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對上市靜默期欲上市公司的行為做出了限制,如:
第二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檔案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透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資訊以外的發行人其他資訊。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
如果欲上市公司違背了這些法規,還會受到證監會處罰。
“緘默期”也被稱為“等待期”,從一家欲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新股上市申請時開始,至證監會批准有關申請後結束。根據證券法規,在這段時期中,上市公司的高層人員和擔任承銷工作的投資銀行就上市問題發表言論將受到嚴格限制,上市公司只能透過募股書向公眾釋出資訊。公開吹噓新股的言論被禁止,同時公司高層人員必須對發表誤導性言論的行為負責。
簡單來說,這段時間,欲上市公司管理層和承銷商不得發表有誘導投資者投資的言論,儘可能保持低調。
在2017年9月8日證監會修改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對上市靜默期欲上市公司的行為做出了限制,如:
第二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檔案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透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誇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資訊以外的發行人其他資訊。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
如果欲上市公司違背了這些法規,還會受到證監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