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5日,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頒佈緬甸聯邦議會透過的《緬甸經濟特區法》。
目的是為促進緬甸經濟發展;使人民群眾獲得充足就業機會,提高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國家工業製造業產能,鼓勵出口,創匯增收;使國家經濟結構平衡發展;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
《緬甸經濟特區法》共分為18個章節:首先由聯邦政府選擇合適人選擔任(經濟特區)中央機構主席,再從政府部門相關機構選擇“資深”人士擔任經濟特區中央機構成員,協助主席成立經濟特區中央機構。
中央機構選取政府部門有關機構員工,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成立經濟特區中央工作組,專職向中央機構負責。
中央機構協同擬建設經濟特區的省邦政府部門,成立以政府部門機構領導、社會賢達人士為成員的相關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這個機構就比較“幹事情了”,
是不是權力有點大?好吧,其實沒這麼大,由於是一個垂直放權管理模式,所以這一切權能還都是在經濟特區中央機構手中(雖要經議會透過,但議會一般都會尊重聯邦政府和經濟特區中央機構的意見)。
投資者和企業提出的投資申請書,需要遞交中央工作組加以稽核,透過之後提交給中央機構批覆。
管理委員會提出的經濟特區發展計劃,也是需要提交中央工作組稽核,透過之後再提交給中央機構稽核。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並取得聯邦議會的批准後,中央機構才能在適當地區建立經濟特區。
其中,最好的部分就是《緬甸經濟特區法》規定,企業在經濟特區正式運營起8年內免除所得稅,在10年內減免50%所得稅;土地使用年限首批50年,期滿後管理委員會可准許延期25年等。
2014年1月25日,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頒佈緬甸聯邦議會透過的《緬甸經濟特區法》。
目的是為促進緬甸經濟發展;使人民群眾獲得充足就業機會,提高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國家工業製造業產能,鼓勵出口,創匯增收;使國家經濟結構平衡發展;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
《緬甸經濟特區法》共分為18個章節:首先由聯邦政府選擇合適人選擔任(經濟特區)中央機構主席,再從政府部門相關機構選擇“資深”人士擔任經濟特區中央機構成員,協助主席成立經濟特區中央機構。
中央機構選取政府部門有關機構員工,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成立經濟特區中央工作組,專職向中央機構負責。
中央機構協同擬建設經濟特區的省邦政府部門,成立以政府部門機構領導、社會賢達人士為成員的相關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這個機構就比較“幹事情了”,
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向及格的投資申請專案發給投資許可證;幫助在經濟特區內投資的國外專家及家屬、外籍員工辦理簽證和暫住證。依據《緬甸經濟特區法》向企業或相關投資者批覆免稅和減稅的政策。管理委員會還負責監督經濟特區招工用工情況。是不是權力有點大?好吧,其實沒這麼大,由於是一個垂直放權管理模式,所以這一切權能還都是在經濟特區中央機構手中(雖要經議會透過,但議會一般都會尊重聯邦政府和經濟特區中央機構的意見)。
投資者和企業提出的投資申請書,需要遞交中央工作組加以稽核,透過之後提交給中央機構批覆。
管理委員會提出的經濟特區發展計劃,也是需要提交中央工作組稽核,透過之後再提交給中央機構稽核。在聯邦政府的同意下,並取得聯邦議會的批准後,中央機構才能在適當地區建立經濟特區。
所以權力下放,能有效分擔決策層的工作,更好的對特區發展進行規劃。其中,最好的部分就是《緬甸經濟特區法》規定,企業在經濟特區正式運營起8年內免除所得稅,在10年內減免50%所得稅;土地使用年限首批50年,期滿後管理委員會可准許延期2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