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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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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言慎語

    本罪與非罪的判定標準

    刑法規定信用卡的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判定犯有信用卡詐騙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1~3條比較好理解,從字面上都能理解,很顯然違反1~3條規定,肯定就屬信用卡詐騙,所以在庭審和判刑上爭議不大。最主要是第四條“惡意透支“的判定,罪與非罪是一個難點,這也是當前信用卡詐騙的重實區。

    首先我們看一下惡意透支的法律規定:

    1、主觀故意;

    2、銀行兩次催收;

    3、逾期三月未還。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就可界定為惡意透支。

    然而以上第一條,主觀故意的判定,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判定,所以給出的司法解釋為: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如果有以上行為就可推定,執卡人有主觀故意。以此,作為定罪依據。

    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依據

    看了以上解釋後,不知大家看明白沒有,有罪和無罪的界限。現在很多文章在這方面有很多誤區,解釋上很簡單和片面,把大家帶入了誤區,比較典型的說法:

    1、只要是信用卡不還,就可定罪。

    2、信用卡經銀行二次催收,期三月不還就可定罪。

    其實,以上說法都不準確。這裡跟大家講個身邊案例。

    我有個辦企業的朋友,在銀行辦了個白金信用卡,額度為80萬,後來提額到120萬。企業倒閉,後經銀行催收三月末還,銀行報經偵立案,將他拘押,後公安補偵三次,都沒有主觀故意情節,檢查院作出證據不足不以立案的判決,撤銷了案件。我看了一下律師的辯護書,有以下幾個要點:

    1、執卡人辦卡時,資料真實,完全有還款能力,不屬於明知無還款能力而透支。

    2、透支信用卡主要作用生產經營,沒有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

    3、企業破產後,沒有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沒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

    5、不能還款,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不能,企業和個人出現了不可料原因,暫時無能力款。

    辯護書大致就以上內容。

    所以信用卡無力還款,罪與非罪,公安、檢查院、法院最終不是單純以客觀要件作出判斷,而要結合主觀要件作出判斷。只要你能證明真實用卡,確因出現不可料因素,沒有主觀故意,脫罪的可能性很大。沒有大家想象的那麼恐怖,欠信用卡就會被判刑。

  • 2 # 劉樹森asen

    透支時沒有遇到不可估計的問題,而且出現問題後又沒有更換電話,確實有困難還不上,而且不存在惡意透支,事情發生後仍舊積極還款,無論多少,每個月都還進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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