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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可樂LD

    從調整內容上講,民法 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主要是人、公司、企業、社會團體一系列在法律地位上相互平等的實體,關於財產和人身的權利關係。而刑法是調整犯罪、刑罰、刑事責任的法律。主要以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為主

    從調整特點來講,民法主要有私法的特點,且以權利為本位,意思自治為主要原則。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內透過協商決定一定的事項。而刑法有公法的的特點,以社會為本位,維護公共利益,懲戒犯罪,且具有國家行使追訴權的原則,當一個人觸犯刑法時,不能透過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這是因為國家出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檢察機關應提起公訴予以追究,當然也不排除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或是不告不理的犯罪。

    從產生時間來講,民法典產生較晚,刑法典早在1979年和1997年就已經存在,民法典也是歷經周折剛剛出臺。為何刑法會如此受重視,筆者認為縱觀歷史,刑法是人們對權利的最初認識,人們對刑法,對保護生命等法益的意識較早,以牙還牙的思想較為牢固;而民法是人們對權利的更高階維護。需要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才能論及財產、人身、人格等問題。

    最後,如果說民法典是人的一生,刑法典則是人的一生的底線。民法典規定的是每個人在不同階段權利義務的保護與要求,刑法典是當人們在不同階段突破道德底線後的懲戒準則。誠然,法治社會下刑法對於被告人的權利也會進行保護,在《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到,刑法是犯罪者的人權宣言,對於刑法應當以辯證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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