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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本質,是法律上的勞動關係和實際的用工、管理的分離。在勞務派遣這組三方關係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建立名義上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派遣公司處建立社保賬戶、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近年來,全國勞動力人口總量開始大幅度下降,70、80後勞動市場的主力軍正在慢慢退出,90後甚至00後年輕人們不願意進入藍領勞務市場,如今的勞務市場,很多企業遭遇用工荒招工難的問題。
由於勞務派遣公司手裡掌握大量的當地勞動資源,對於招工和用工的優勢格外突出,於是,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趨勢未來將勢不可擋。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勞動者,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
舉個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勞務派遣公司派出10個保安,A公司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A公司按月支付B勞務派遣公司費用,B勞務派遣公司與這20個保安簽署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工資,購買社保。
勞務派遣法律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係:
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係,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督。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實踐中,因勞務派遣單位資質問題給用工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個:
1.用工單位可能承擔勞動關係對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若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對應的派遣資質,勞務派遣單位可能會被視為職介機構,導致勞動者直接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則會引起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用工單位需承擔勞動關係對應的法律責任。
2.用工單位明知派遣單位無資質的,需對派遣員工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實踐中,若派遣單位無派遣資質且用工單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單位需對派遣員工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用工單位在選定勞務派遣單位時,應透過營業執照或法律調查等對派遣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降低因此帶來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