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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nnver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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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涼音503
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可以從二者的概念入手:
1、混合銷售行為兩個確認要點
①強調一項: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購買者、同一時間;②這項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貨物和服務具有從屬關係,混合銷售按照其主業進行劃分適用稅率,主業為銷售貨物按照銷售貨物就適用稅率,主業為銷售服務按照銷售服務適用稅率,注意:混合銷售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例外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規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2、兼營行為界定
一是其銷售行為不是同一項的(針對不同購買者、不同時發生的、每項行為是相互獨立的);
二是兼營既可以是貨物、服務,也可以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怎樣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的,比如我們生活中很常見的買一些家電的時候,往往會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入戶安裝這些服務,這種情況就是混合銷售行為。判斷混合銷售的原則就是,貨物和服務是具有內在關聯性的,因為你買了商家的貨物,商家才會給你提供相應的服務。
2、兼營行為:兼營指的是有多種經營行為,稅務上把經營行為分為了銷售貨物、勞動、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如果一個公司的經營行為涉及了上述兩類及以上的話,就是兼營行為。判斷兼營的原則就是,公司的這些經營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任何的關聯性的。比如說一家汽車4S店一般都有汽車修理車間從事汽車修理修配的,而一些並不是從這個品牌4S店買車的客戶也可以到4S店修車,這種就是兼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