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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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色歸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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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龍城廢話
問答有個弊端,不容易發現客戶的真正需求,因為問問題的表達方式不一樣,答案是截然不同的。你問你怎麼辦?這問題第一個回答細數了勞動法條款。我也就不用多說了。如果你問的這個我覺得問律師更好,一高興,律師直接接案子,一條龍服務到底。而我的回答有可能不對題,見諒。因為勞動法頒佈不是第一天了,你又在銀行上班,銀行哎,你能搞動?即使你鬧騰,不用說,回家是必須得了。我從你個人角度回答吧,你有兩個選擇,一,繼續幹下去,二,他媽不幹了。不幹了好說,想告就告,輸贏暫且不論,你有這權利。可是,不幹了你能幹嘛去,這是一系列的問題。你需要想清楚。繼續幹下去就乖乖的,能搞好關係,就搞好關係,搞不好也能繼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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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潤財稅
這個沒有關係,有事實勞動關係,建議儲存好相關協議,還有工資條,工作照等一切能佐證你在銀行上班的依據!等你離職的時候去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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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快樂人生115552837
恭喜你,發財了。按照現有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和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的,你可以現在或者不想幹時去勞動局告它,工作了多少年,就有每年2個月工資的賠償。月工資以你最後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算。我知道的只有這麼多,至於如何操作,可前往勞動保障局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首先確認下:你過去6年是否未簽署任何合同?依據實際生活中一些企業的做法,資方可能採取兩種不規範手段:1、強迫你簽署類似自願放棄簽署勞動合同的承諾書,這種做法因為企業有強迫員工簽署不公平協議的嫌疑,基本沒什麼法律效力;2、另外有大量企業是透過第三方的勞務公司來跟你簽署合同,然後勞務公司派遣你到銀行工作。這種情況很多人容易誤會,感覺銀行沒簽署勞動合同,實際銀行方不需要與被派遣員工簽署合同。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不是,依據勞動法你的權益是有保障的:
一、 未籤勞動合同依照雙倍工資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類似日本的或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終生僱傭,這對企業是很不利的,對這種員工不能隨意解僱或解僱成本極大(你這種情況屬實的話,儘管沒簽署合同,實際相當於簽署了無固定期限的長期合同)。
三、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公積金及其他福利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你可蒐集這麼多年的工資記錄、員工名冊、員工卡等一切有利於證明你與銀行勞動關係的證據去當地區勞動局仲裁庭投訴。一旦立案,就相當於鎖定企業違法用工證據,將來還可以用作去法院訴訟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