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檔案
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
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式將相關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覆檔案。
十、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一)關於本次資產重組的請示及方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本次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作價依據;
(四)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範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
(三)本次資產重組所涉及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
(四)本次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及未來發展的影響。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檔案
國資發產權[2009]124號
九、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國有股東應當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不少於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式將相關方案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5個工作日出具批覆檔案。
十、國有股東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以下材料:
(一)關於本次資產重組的請示及方案;
(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本次資產重組涉及相關資產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作價依據;
(四)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方案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次資產重組的原因及目的;
(二)本次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範圍、業務情況及近三年損益情況、未來盈利預測及其依據;
(三)本次資產重組所涉及相關資產作價的說明;
(四)本次資產重組對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權益、盈利水平及未來發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