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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此兩年合同三個月試用期是違法的。
如果筆者還沒有進入這家公司上班在看到這樣的入職條件後可以避開儘量不去這些公司上班。如果筆者已經在這樣的單位上班,後來才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可以與老闆協商補上多出來那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協商無果可以與勞動局告他。
當然這些都是屬於形式上的,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私有企業或者小工廠,小店都有自己的一套勞動工資標準,自己要不想麻煩可以在看到哪些公司的招聘不合理的情況下直接選擇不去就可以了,要選擇就選擇那些正規的有保障的企業去工作。
不少企業對於剛入職的新員工都會制定試用期,在試用期裡面員工屬於試用的性質,企業也可以利用這段時間來檢視員工的能力,看看他到底是不是符合公司的需要。
試用期按合同期限不同確定,最長六個月。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於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3、不能重複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複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