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愛尚yuer520

    一、無歧視原則。無歧視原則是指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不管他們的社會文化背景、出生高低、貧富、男女、正常兒童或殘障兒童,都應得到平等對待,不受歧視或忽視,他們所享有的權利也不應因其父母、監護人和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信仰和觀點而受到影響。公約第二條規定:

    1、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2、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指涉及兒童的一切事物和行為,都應首先考慮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公約中並沒有指明兒童的最大利益是什麼,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要隨時關注兒童的利益,並將他們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公約第三條規定:

    1、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2、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併為此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機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準,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等方面的標準。

    三、尊重兒童基本權利的原則。是指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公約第六條規定:

    1、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

    2、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

    四、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是指任何事情涉及兒童,均應聽取兒童的意見。公約第十二條規定:

    1、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2、為此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為何對青牛和九靈元聖誰更厲害褒貶不一?覺得九靈元聖沒有青牛那麼見多識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