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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從理論上說,二者的構成必要條件不同,處理結果也就不相同了。

    ”緊急避險”的認定原則適用”條件優先原則”,即只要“緊急避險”的事由成立即可認定為“緊急避險”而免於追究刑事責任。醉駕入刑是法律規定,為了搶救病危的妻子而醉駕送妻就醫,這個搶救病危妻子就構成“緊急避險”,因此不構成犯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認定原則適用“違法即應處罰原則”。酒駕違法,給予其適當行政處罰的目的主要是起到一種警示或警告作用。

    在醉駕救妻一案中,醉駕救妻被行政處罰在先,被法院認定為“緊急避險”在後,這樣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稱之為法律衝突,對於這樣的法律衝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按個案處理,社會個人是不可能深入研究的。

  • 2 # 熊匯飛

    緊急避隆免於刑事責任是完全正確在特除情況下,沒有采取一刀切入刑,是人性化的提現,完全贊同,但也要負一定的行改經濟處罰也是必要的,因你必競醉灑駕駛了

  • 3 # 徐劍南京

    公安機關可能認為司機醉駕並不構成緊急避險,而是法律價值衝突平衡的結果。

    緊急避險的構成條件包括可行性條件,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其中,“不得已”並不僅僅是行為人的主觀判斷,還需要作實質的判斷,不可能採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是實質條件。

    就丈夫醉駕送懷孕妻子去醫院搶救案而言,醉駕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理論上、實踐中可能存在爭議,送懷孕妻子去醫院搶救是否屬於醫療上的必要,以及有沒有更為合理的方法避免,如,撥打120救助,讓持有駕駛證的親朋好友代駕駛等。

    要求醉駕的丈夫以法律人士的角度考慮緊急避免的構成要件也是不現實的,丈夫送懷孕妻子去醫院搶救具有正當性。刑法處罰具有謙讓性,作者認為,檢察機關不予以起訴,正是發揮了刑法處罰具有謙讓性的功能,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公安機關正是對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理解不同,認為司機醉駕不構成緊急避險,才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後,公安機關的交通警察管理部門認為仍有處罰的必要,作出行政處罰屬於正常現象。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法並沒有規定緊急避險可以免除處罰,並不等於行政處罰中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予處罰的情形。如,司機醉駕送妻子去醫院一案,如果妻子不立即搶救可能存在生命危險時,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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