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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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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你問的簡單,但其中涉及的卻是非常複雜的法理問題。
可以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它就是個“怪胎”。有下列幾個問題,長久以來就充滿爭議和質疑:
一、甲方開發商和乙方前期物業公司,這倆是前期合同的當事人。業主(購房者)沒有參與,不是合同當事人。
現在的問題是,甲和乙簽訂的合同,卻要求業主一方全盤接受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與法與理都難以講通的。可以說,這是與“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矛盾的。
二、合同,應該是自願簽訂。而前期物業合同,並非是出於業主(購房者)的自由意願而認可接受的。
按《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要包含前期物業合同中的約定內容。
意思就是說,你想買房,就必須承諾要接受這個前期合同;
如果你對這個合同有異議,對不起,你只能去其他地方再另行購房。說穿了,就是捆綁銷售。
三、實踐中,前期合同中的諸多約定,對於業主一方非常不利。
再加上,該合同在相關部門的備案時把關不嚴,往往就是走一個形式和程式而已。
這就為今後業主大範圍入住後的產生的物業矛盾與糾紛,埋下了伏筆。
總是有“聰明”的題友,它們認為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另選物業,那麼前期合同自動終止,等等。是的,從理論上講,是這麼回事。
但從實踐來看,業主一方在這個問題受到的限制是何其之多,成立業委會是多麼的舉步維艱。
所以,常會看到,某些小區,自入住至今已有近20年,依然沒有成立什麼業委會。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前期合同會一直有效並無限期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