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2、新會計準則,將開辦費支出,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國稅函[2009]98號文的規定執行。因此在企業未生產經營之前的發生的開辦費,是不作為當期虧損,因此在所得稅彙算時,應將已作費用的開辦費納稅調增,同時作好備查登記,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時可選擇一次性扣除(納稅調減)。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2]15號):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1、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2、新會計準則,將開辦費支出,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國稅函[2009]98號文的規定執行。因此在企業未生產經營之前的發生的開辦費,是不作為當期虧損,因此在所得稅彙算時,應將已作費用的開辦費納稅調增,同時作好備查登記,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所得稅彙算時可選擇一次性扣除(納稅調減)。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2]15號):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