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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楊文律師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因為這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解釋法律的本質,那就是法律的倫理性。

    常言道,“法不容情”。那麼,是不是法律真的可以做到沒有半點人情?法律是不是能夠完全脫離倫理性而存在?顯然都不是。所以,我們又說,“法律外乎人情”。我們在感嘆“法不容情”的時候,又何嘗不是對法律的強硬的反思?所以說,如果說法律是一種規則,那麼,無論我們在制定規則,還是適用規則,歸根結底還是不能脫離人類最本質的東西,諸如倫理性。

    儘管,階級統治論是法律起源的重要觀點之一,但仍然不能迴避法律的倫理性問題,不能迴避在強者與弱者之間做出抉擇的問題。例如,在憲法領域,我們要保證國家職能部門履行職權,但同樣要設定制約,防止踐踏公民的私權;在民法領域,我們設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防止弱者面臨無法舉證的困境;在經濟法領悟,我們鼓勵市場競爭,卻又打擊壟斷;在刑法領域,哪怕是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我們也要設定辯護制度,用以平衡法庭上的對抗……所以,倫理性幾乎涉及到法律的每一個領域。

    那麼,法律究竟是怎樣界定強者與弱者的呢?筆者認為,說到底,還是基於倫理性,基於人類內心的良知,或者說社會一般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也即是社會行為規則的底線。

    所以,當裁判者在適用法律時需要界定孰強孰弱時,還是要回歸人類社會最本質的東西,那就是法律所要維持的公正狀態之底線,那就是人類內心深處的良知。

  • 2 # 浮木盲龜

    在自然界,一頭老虎和一隻鹿,誰是強者誰是弱者,還用翻書麼?在大街上,一輛賓利和一輛電動車,誰是強者誰是弱者,只要有正常智識的都清楚,當然,開賓利的可能是欠了銀行一屁股債,而騎電動車的可能是裝窮,但絕對不影響你的現時判斷。人對強者弱者的判斷是億萬年進化的結果,不需要法律去定義。在自然界,你見過弱者不躲著強者的,你見過一頭鹿在老虎面前:“我是弱者,你來咬我啊”。鹿見到老虎遠遠躲開是在保護它自己。在人類社會是一樣的,保護自己是本能,我是說對絕大部份正常人如此,法律本身對於個體人來說就是“強者”,人必須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為自己提供保護,如果認為法律是為了保護弱者而制定的,那不是在拿自己開玩笑麼。現實中,因自認為應受法律保護的而故意不遵守交通規則的所謂“弱者”付出那麼多血的代價難道都視而不見麼。法律約束強者的行為,同時讓弱者遵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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