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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魯西小二

    當判定車主有責任時:出事故後,交強險最高賠付12.2萬元(死亡傷殘最高陪11萬、醫療費用最高賠1萬、財產損失最高賠2千元),無論車主責任大小,凡是“有責任”,交強險的賠償就以各項的最高限額來賠償。 當判定車主無責任時: 出到事故後,交強險最高賠付1.2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1.1萬元、醫療費用1000、財產損失險100元)。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4條規定,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是不給予登記的,且不予檢驗。簡單來說就是,交強險你不買,你年檢不了,而且還不能開車上路。

    根據《交強險條例》第39條規定: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一旦被查,可處投保最低責任限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簡單來說就是被抓了要罰錢,而且買了交強險後補貼交強險標誌還會扣分、罰錢。 相對於商業三者險20多條免責條款,交強險的免責為“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相關仲裁及訴訟費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間接損失,保障範圍要大許多。而且,無論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有沒有責任,交強險在責任限額範圍內都予以賠償,並且沒有免賠額和免賠率。 交強險申請理賠如涉及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先聯絡120急救電話(如有人身傷亡),撥打122交警電話,並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報案,配合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

    保險公司應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天內,書面告知需要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自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付保險金。

  • 2 # 天和Auto

    無責賠償&無責免賠_有兩個標準非機動車或行人肇事,機動車是否需要擔責?這一問題的答案關乎到有汽車使用者的利益,瞭解一下相關知識還是很重要的。

    眾所周知,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機動車完全無責也可能要承擔「≤10%」的所謂人道主義賠償。原因無非普遍認知中的“強勢與弱勢”,這一規則實際是存在不合理的;因為有太多營運車輛從業人員是以開車作為謀生的手段,難道說這些人也很“強勢”嗎?所以對於規則的解讀一定要逐句逐字,首先來了解什麼叫做“肇事”。

    肇事_概念解析標準釋義:引起事故或鬧事。

    「引起」是一種現象,是其行為人的作為導致了某一種結果的概念。那麼肇事則是因其個體的行為造成的某一種結果,而且作為貶義詞則多為負面結果。所以肇事人對於產生的結果是應當負責的,在這交通領域自然也會適用;說白了就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要為肇事擔責。

    至於對「交通肇事」的解釋僅針對機動車,這種解析答案似乎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說是暗示非機動車與行人可以違反交通法。那麼該定義在法律層面似乎是說不通的, 即使透過訴訟手段基於人倫和法理的解析,其中的矛盾點都指向了“名詞解釋”。在有失公允的前提下找答案的話,可以說機動車作為無責方可以勝訴。

    法律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

    該項規定的第二款有兩點說明:其一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如證據證明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其仍然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這是法律自然要遵守,但是規則中並沒有闡明是否為“肇事”!理論上非機動車或行人沒有違章通行行為,機動車方應由交強險賠償,雙方無責的事故也確實出現過。

    重點:假設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存在「肇事」行為,也就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駕車,這種行為以違法通行為前提的肇事行為應由其個人承擔所有責任,因為沒有任何機構或個人應該為無關人員的違法行為負責。如果在這種案例中機動車一方要個人承擔賠償責任,結果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如果由車險負責“無責賠償”的話,車險在知情的前提下性質相同,車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則為車輛所有人設計“金融詐騙”(騙保)。

    綜上所述:雙方無責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按照規定應該賠償10%,不過費用一般會由交強險承擔。非機動車或行人一方「肇事」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任何一方應該為其錯誤買單;同時機動車一方可以對車損和人傷要求合理賠償,最簡單的辦法是透過「代位賠償」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車主會得到費用的墊付、後期只需要配合保險公司走訴訟流程即可。法理不外乎人情,但不僅是走路或騎車的人才有情理,在規則面前應該一視同仁,否則就都去騎車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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