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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正Gary

    首先,99公益日因為有配捐(例如,捐1元,騰訊等企業會再配捐一定的錢)的機制在,所以很多公益組織會為了這個很高的“投資回報率”去騙取配捐。這個是很難避免的,除非騰訊公益改變這個遊戲規則。

    中國公益的發展離不開大眾的參與和動員,今年騰訊聯合很多公益機構在線上線下做了大範圍的推廣和傳播,也動員了很多企業去參與到公益事業當中,這無疑是一次相對積極的嘗試,很多好的公益專案和故事因此脫穎而出,被大眾瞭解和熟知(例如“小朋友一元畫廊”的專案)。不能因為有騙配捐的行為在,就否定了99公益日對公益行業帶來的積極推動作用。

    不過,如果從整個公益生態和跨界參與的角度來說,99公益日是否產生了積極影響,還是有待商榷的。99公益日不是99籌款日,很多個人和企業因為這個“節日”的存在,而被逼捐和刷屏,這些都不太有利於大眾對公益產生好的印象。如果大部分機構都為了籌款和搶錢來做99公益日,那這是一個特別危險的事情,因為傳播的本質是“相關方的運維”,但公益組織在99期間急功近利的籌款行為(因為實在太缺錢了)是不利於相關方運維的。眼前的錢重要,還是機構長期的發展與可持續的籌款重要,聰明的公益人自會判斷。

  • 2 # 給孩子送一個雞蛋

    騰訊的規則和姿態有存在一種悖論:既希望更多公眾多人次多頻次地參與捐贈,又反對企業大規模地動員員工來參與企業的愛心行為(官方定義為“拆單”)。光有姿態並沒有用,作為活動的設計者,還是要從規則層面對漏洞進行修補。事實上,看騰訊這三年規則的變化,從最初的1比1配捐,到如今更復雜更不確定的玩法與門檻,是規則在引導大家往小額多筆多人捐贈的方向上走,公益機構利用規則,只要遵照行業法律規範及機構章程,並沒有多大問題。

    當然,拆單和所謂“騙捐”“套捐”是要區分開來的。對於這種已經超越合法範圍內的違規做法,當然是所有人都深惡痛絕需要禁止的,相信絕大多數公募基金會都能監管好。不過,仍然建議騰訊從規則設計的角度進行防範會更有效。

    總體而言,99公益日對公益行業是積極的推動,也是巨大的挑戰,不僅是籌款能力傳播能力與專案執行反饋能力上的挑戰,更是倫理道德上的挑戰。是好事情。

    對廣大草根機構來說,這是唯一的全民關注的時機,很多機構傾注了全年的心血來籌備。但是當資源大量進入的時候,小機構與大機構之間的“貧富差距”也是更加凸顯的,大機構有明星有企業配捐有品牌粉絲,小機構不少是三無。如何透過每年的盛世,一來讓整個公益行業更加良性平衡地發展,二來如何引導公眾長期理性地支援公益,關注社會問題,是騰訊作為盛會的組織者、也是行業平臺的引領者之一,需要認真思考的。否則,會有更多負面的輿論出現。

  • 3 # 朱啟臻

    投機、騙捐總會有的。特別是幾十年來導致的價值觀扭曲的結果,一些人利用九九公益日明目張膽的騙取配捐或者詐騙行為,嚴重欺騙了善良的人們。但是應該看到,真正的公益機構逐漸成長,善良的人們越來越多。大浪淘沙,會很快讓少數不良行為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隨著整個社會環境得進化,他們會為自己的卑劣行為感到慚愧和內疚。成為中國公益史上永遠的反面教材!

  • 4 # 京師律師

    根據目前網路披露的騙取配捐行為,其主要表現為公益機構或關聯方將現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再捐贈至公益機構,騙取騰訊方面的配捐。

    這類行為,由於具體情節的不同,可能存在三種法律後果:

    根據《慈善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

    因此,捐贈完成後捐贈人不得從慈善財產中分配財產用於償還其欠公益機構的債務,而需要用其個人財產向公益機構償還此部分債務。

    二、在前一情形下,如果相關個人將財產從公益機構取出用於償還因捐贈產生的借款,或者公益機構不再追究此部分債務。除了可能產生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個人將財產自公益機構取出用於償還債務,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將此債務抵銷或用其他方式將此債務沖銷,本質上講都有可能構成貪汙或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

    三、對於相關情形在法律上也可能認定“捐贈”行為是虛假的,或者捐贈行為在騰訊配捐後被撤銷,則屬於相關的公益機構與捐贈人共同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產,數額較大的,可能會構成詐騙罪。

    其實,所謂騙取配捐行為,自以為高明,一旦審計介入相關人員要麼承擔高額民事責任,要麼面臨牢獄之災,實在是火中取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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