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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坡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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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故事老男孩
駐韓美軍和駐日美軍有什麼不一樣?我認為在性質和本質不一樣。為什麼我要這麼說。
在北韓戰爭時期,美國聯合部隊進入南韓參戰,戰後美國並沒有撤離還簽訂了協議,是為了對付北韓保護南韓而駐軍的。於1954年起長期居留。駐韓美軍最多兵力達到32萬。美國和南韓簽有駐韓美軍的軍費是兩國按協議簽訂比例承擔。美韓的關係是戰略同盟國。
而日本是美國在1945年7月16日,發動了太平洋戰場一次最慘烈的戰役,對日本本土的衝蠅登陸戰。美國戰勝以後就在衝蠅開始駐軍,並且把衝蠅改為衝蠅美國政府。當時美軍駐軍日本,是因為日本這個民族有狼子野心的。當時雖然投降了,可是在日本國內還要很多狂熱分子不死心。美國也知道只要讓日本抓住機會就會東山再起。
所以,當時的駐日美軍就是為了壓制日本,讓日本不要再痴心妄想。當時的駐日美軍在日本可以隨心所欲的行事。並且日本要承擔駐日美軍的80%的費用,日本一直要求下降,美國不同意。日本成為美國的盟友是美國打的一個小算盤。因為美國感覺到中俄兩國開始在發展起來的時候。就把這頭惡狼解了枷鎖,用來在東海和亞洲把水攪混。如果美國不是因為有些國家讓美國感到有點壓力的話,估計也不會讓日本這條惡狼放出來了。
不是太一樣!
先來看看駐韓美軍地位:
駐韓美軍的地位主要是由美國和南韓政府於1966年簽訂的《駐韓美軍地位協定》決定的,該協議於1967年生效。該協議賦予美軍治外法權,也就是說美國軍人在南韓犯罪,南韓司法機關無權管轄。
後來,由於北韓戰爭期間美軍屠殺平民以及破壞環境事件連續被曝光,引發南韓民眾反美抗議浪潮,南韓民眾強烈要求修改該協議。據韓輿論調查顯示,四分之三的南韓人贊成讓美軍逐步地全部撤出。
在此背景下,2000年底,韓美終就修改協定達成協議,主要內容是將美軍犯罪嫌疑人移交韓方的時間由判決後提前至起訴時,南韓警方可以拘捕美軍殺人、強姦等犯罪嫌疑人,並增加了環保條款等。
再來看看駐日美軍地位:
駐日美軍地位由美日兩國於1960年簽署的《日美地位協定》來決定的。它在確定駐日美軍、軍屬有尊重日本法律義務的同時,又規定他們在護照、簽證、旅日外華人登入、管理手續等方面不受日本法律約束。並允許美軍享有一定特權,如美軍駕駛證在日本適用、美軍船舶和飛機進出日本港口設施免交使用費等等。其中第17條還特別規定美軍軍人及軍屬在引發刑事案件時“在檢查當局起訴之後”方可交出嫌疑犯。
後來,日本提出針對該協議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一、如果駐日美軍基地內發生環境汙染或破壞,日本中央政府和基地所在的地方政府有權進入調查;二、美軍有義務恢復環境原貌。但是一直未能協商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