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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仲夏之夢585

    西漢時期,陪送錢財已成當時男女結婚的必要物質條件之一,男方家要準備財禮,女方家要準備嫁妝,即便皇帝娶老婆(皇后),都得給老丈人家一筆豐厚的財禮。

    財禮本為“採禮”,即古代男女結婚程式之一、納采環節要準備的一份大禮。因為是一筆不小的財富,民間乾脆俗稱之為“財禮”。據《晉書·禮志下》記載,西漢初年的劉姓皇家有這麼一個規矩:“聘後黃金二百金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漢代200斤黃金(有學者認為是銅),相當於現代49600克,以目前每克330元的國際交易價格來算,這筆聘禮近16368000元人民幣。

    這已很多了,但實際開支多大大超過此標準。如漢惠帝劉盈娶魯元公主時,“黃金兩萬斤,馬十二匹”。

    黃金白銀,是古代皇帝時代必備的娶老婆財禮之一,到清代也這樣。《大清會典》記載,滿清的標準是:黃金二百兩、白銀萬兩,另有金茶筒一、銀茶筒二、銀盆二、緞千匹、文馬二十匹、閒馬四十匹、馱甲二十副等。皇帝還會給老丈人、丈母孃一筆豐厚的賞賜:黃金百兩、銀五千兩、金茶筒一具、銀茶筒一具、銀盆一具等。

    皇帝的老婆,即皇后,古代陰陽平衡,皇帝是陽極,為天;皇后是陰極,為地。皇帝皇后才是真正的“天造地設”的一對兒。

    雖然皇帝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但老婆只能有一個——中國封建時代也實施一夫一妻,不過的是,還可以“多妾”,允許娶小包二奶罷兒。皇帝的老婆是禮儀天下的“國母”,皇帝財禮驚人,皇后的嫁妝也非同一般地多。

    皇帝娶老婆有財禮,那女子嫁給皇帝當老婆要陪嫁妝嗎?這是肯定的,當皇后也會要置辦一套嫁妝。但皇帝老公傢什麼沒有啊,隨便陪來的嫁妝可能不適合擺進皇宮,為此皇家會參與嫁妝的置辦,花費全由皇帝家來“埋單”。

    如清朝同治皇帝載淳,娶翰林院侍講崇綺之女阿魯忒氏時,阿魯忒氏的嫁妝便是宮裡置辦的,當時由慈安、慈禧這兩宮皇太后主持,安排內務府、禮部大臣集體具體商議擬定。

    這套嫁妝多達572項,各項都是複數,如冠帽多達28頂,其中朝冠8頂、其他冠12頂、帽8頂,每頂冠帽上都鑲嵌了寶石。這在《清同治大婚紅檔》中,均有詳細的記載。

    光緒皇帝載湉與慈禧太后侄女靜芬結婚時,靜芬的嫁妝也是宮裡花錢置辦的,多達六七百抬,僅抬嫁妝進皇宮便花了六七天時間。光緒大婚共花了黃金6900餘兩、白銀550萬兩,其中用於給皇后辦嫁妝佔了很大比重,如黃金的花費中有3800餘兩是用來辦嫁妝的。

    至於皇家女兒的嫁妝,同樣不會少。俗話說,皇帝的女兒不愁嫁。為什麼?除了有權勢地位外,僅其嫁妝之豐已足令帥哥動心了。

    據《晉書·禮志下》記載,三國曹魏皇室嫁公主,“用絹百九十匹”,晉司馬皇室則依舊例定陪三百匹絹。就此,晉武帝司馬炎時於太康八年(公元287年)下詔,“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可能嫁妝全是物品不太靈活,司馬炎乾脆改變舊例,決定以後公主出嫁不必準備物品,給她準備足夠的錢就行了。這樣的嫁妝真的成了嫁妝的早期常使用的名詞——“嫁資”了,公主開心死了。

    與皇家相比,古代民間男女婚娶似乎更看重錢財,並形成了一種“財婚”現象。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嫁娶雖重錢財,但還會考慮對方的門第,講究“門當戶對”,到了五代及兩宋時期,則完全以財禮的多少來考慮婚事。

    司馬光《書儀·婚儀》中稱,“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先問聘禮之多少。”

    有時兩家還會把聘禮、嫁妝的數量、品類寫進“婚姻合同”(婚契)裡,以防止矇騙。這樣的婚姻太物質,已無愛情可言了,已背離婚姻物質基礎的原本意義。

      古代出嫁規矩

    中國古代其實是一個“早婚國家”,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

    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歲、女13歲以上;明代,男16歲、女14歲以上。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記載,梁高祖的四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在11歲就出嫁了;漢昭帝8歲繼位,娶了剛滿6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

      媒人牽線派對相親

    實際上,古代男女之間的交往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封閉。先秦時,官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對,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

    《周禮》中的《地官·媒民》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

    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和諧。

    在周代,已到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還被列入了官方議程,專門設定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員。

    而在晉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齡還沒有嫁人,官府就要強行給她找物件。

    《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上有規定下有處罰

    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亦制定了相關法令:越王勾踐規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

    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譬如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裡人都是要跟著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唐朝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

    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確實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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