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訊影片資料的;
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租賃、運輸、託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傳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訊影片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散佈、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釋出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訊影片資料的;
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租賃、運輸、託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傳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訊影片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網盤、即時通訊、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路平臺、網路應用服務散佈、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釋出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