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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彩雲東昇戴寶山

    大概有三種情況,一是法定程式,如派出所,交通隊,對當事人的要求籤字畫押。二是合同書,必須要簽字,即使有霸王條款,當事人為了工作,也會籤的。三是私人合同,如存在強迫,就屬違法行為。還有許多需要簽字的,如工資條,存取款條等。絕大多數簽字都是合理必要的程式,只要向黃世仁按楊白勞簽字畫押那種性質的,才算違法犯罪行為。

  • 2 # 陳芝麻吧

    這個題目還應該再精確一些,因為問題的物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這個“強迫”,或者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條文的“強迫”的解釋語言,或者乾脆用俗語“逼”,因為許多人拿此類問題諮詢律師,都會說“是他們逼我簽字的。”所以作為解答諮詢,就要說清楚俗話的“逼”與法律的“強迫”的同和異。由於其間存在的強度上的差異,有的是一般意義上的過錯,有的則構成民事侵權,更嚴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題目裡面出現了“罪”的說法,所以這個題目應該趨向強度較大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的“強迫”。但是就我所知,這應該屬於“手段”犯罪的範疇,就是逼人簽字這個行為的後果,一般不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這個“逼”的手段如果過份,還是可能犯罪的,比如非法拘禁,比如傷害,比如綁架,比如暴力等嚴重威脅。

  • 3 # 徵拆劉可心律師

    根據

    法律

    如果是所簽下的協議是強迫他人簽下的,或者強迫他人簽下的欠條都是不具有

    法律

    效力的,所簽訂的協議一定要有事實依據,否則就很有可能引發

    法律

    責任的承擔問題。

    同時,強迫他人簽字有損他人人格權,而人

    民法

    院可以根據相關的

    法律

    如果在生活中利用恐嚇、電話騷擾、驚嚇、語言騷擾等違法行為,會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強迫他人簽字會犯什麼罪,強迫他人簽字屬於侵犯人權,可以根據侵犯人權來定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諧社會我們拒絕暴利,決絕暴力執法。如果我們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我們一定要拿起

    法律

    的武器來保護我們自身權益不受到傷害。大家要相信,正義的天平一定不會傾向於違反亂紀者的一邊。

  • 4 # 我顧問

    合同的簽訂是基於雙方的合意而簽訂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不是在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而是由他人強迫簽訂的,該合同是沒有效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強迫他人簽字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權。

    在法律上,具體的人格權是多種多樣的,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在這些具體人格權之上,有一個抽象的人格權,就是一般人格權。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人的基本權利。在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內容,就是人格尊嚴。因此說,法律規定了人格尊嚴,實際上就等於規定了一般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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