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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濤聲依舊10153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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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炎
就是因為學法律的都知道,人,天然就是靠不住的。
人是一種差異性極大的不完美動物,不僅是不同個體之間存在著天差地別的能力、情感、認知差異,即便是同一個體,在不同階段、不同條件、甚至是不同心情之下,其表現出來的整體狀態也會存在非常大的波動。
人是一種社會動物,絕大多數人天然有著從眾的“羊群心理”,也極容易受到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龐勒《烏合之眾》、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對此都有極為深刻的論述。在“多數的暴力”之下,《少數派報告》中的情節可能永遠不會上演。
人是一種喜歡自我定義、自我分類的動物。民族、宗教、政見、膚色、性向、愛好……不同類別的人有不同的訴求,連豆腐腦吃甜的還是鹹的都能吵出天際,終究世界上並不存在能夠讓不同群體的所有人交口稱讚的事情。
而好的法律應該是什麼樣的?
好的法律,應該是穩定的。在同等條件下,面對同一問題,要能夠給出同一答案,不要因為審理法官的不同,或者因為大姨媽來/沒來、更年期提前、股市下跌、孩子期中考不及格之類的問題,得出大相徑庭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決。
好的法律,應該是獨立的。該判五年的不要只判三年,該賠五千的不需賠一萬,司法者能夠有獨立的判斷,不被龐大“羊群”的所裹挾。要知道,除了少數領頭羊之外,羊群中的大多數成員可是連前方是康莊大道還是萬丈深淵都看不清的。
好的法律,應該是公正的。評判案件,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應受到除了事實與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響,這也就意味著民族、宗教、政見、膚色、性向、愛好……其他的一切因素,都不應是評判準則。
所以,我們寧可把法律變成機械化的制度,再以人”來作為制度運轉的潤滑劑,也不敢把法律交給存有無數變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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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職無權又無能
法律若不凌駕於人情,相同的案件,由一百個不同的法官來審理會產生一百個認知不同的判決,從而使法律不能規範個體的行為能力。
每個膚色,每個團體,每個宗教,每個種族,每個區域,都有排他性,而且道德很難去約束這些,還有人性的不確定性也使人類有欺軟怕硬,恃強凌弱的一些特性。如果沒有統一的法律來凌駕於人情之上,同一個案例拿到不同的區域,由不同種族,不同膚色的法官來審理,肯定產生不同結果,一個案件就沒有平等,公平的衡量。
一個國家要團結,穩定,必然要法律凌駕於人情。
看到個新聞,說是韓國那個電影《素媛》的原型,被判了12年,然後要出獄了。現在韓國數十萬人簽名請願來要求延長至無期徒刑。
受此激發,我想到一個困擾已久問題。就是法律雖然白紙黑字寫在那裡,但是定罪的卻是法官,判決卻是根據官司來定。也就是說假如法律條文完美無缺,涵蓋所有可能發生情況的判決,也有可能因為人為的失誤導致判決的主觀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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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工具,它從來不會凌駕於人情之上的!法律不承認道德、不講人情的說法,本身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它只有在維護公共秩序的範圍內,會在個案上對所謂人情予以排除。比如說正當防衛必須在必要限度內,超過限度也要承擔刑事責任。有些防衛過當案件,確實讓人氣憤。可是,如果不進行必要限制,公共安全必定會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