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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希爾今

    “自留山是按政策規定和農戶經營能力,將荒山劃給各農戶的一種經營方式。山權歸國家或集體,林權歸農戶個人,貫徹誰造誰有、允許繼承、可以折價轉讓的政策。劃分自留山以村 (組) 現有農戶和每戶人口及荒山的多少為標準。農戶在自留山上有栽植樹木、撫育改造和開展林副產品生產等經營自主權。自留山上的林木所生產的木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完全歸農戶支配,可以自用,也可以按政策規定出售。”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自留地有以下特徵:

    1.在憲法層面的規定:農村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根據《憲法》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在法律層面的規定:農村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3.農村自留山不得上市抵押交易。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2 # 平臺詞

    自留山是指改革開放前一些農村集體,,主要是生產隊為單位。為了鼓勵當時農村增加收入而分給私人的山嶺。讓有能力者可自種一些經濟作物。到承包風起時也不再重分。但其土地性質同樣是集體所有。當時還分有自留地。主要是用於解決農村人的青菜自種自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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