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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OVF

    《著作權法》中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做了規定,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視為侵權。但是也要看傳播的範圍,合理的使用目的應該是非盈利目的,對於是否合理使用,為準確適用法律,應當分對原作品使用的兩種方式來判斷相關因素,即為作品摘用和作品複製來考察。我個人理解。你使用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網站人氣,從而達到盈利的目的,這就是侵犯別人的著作權。關注勵志博士,做你最好的心靈閨蜜。

  • 2 # 君子懷德

    未經許可的,均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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