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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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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十點歷史君
在古代的司法部門裡,有一個特殊的職業,就是仵作。我們經常能在影視劇中,看到仵作的身影。像《少年包青天》等劇,一般涉及人命的案子,仵作都是全程跟著檢查的。這點,跟歷史上的仵作職責來看,是很符合的。《清會典刑部》中記載:
“凡鬥毆傷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驗,該管官即帶領仵作親往驗看。”仵作,是古代用來檢驗屍體的主要人員。但是地位卻遠沒有影視劇那樣高,這個我們後面會提。而仵作這個詞,卻是在1000年後的隋唐時期被人提出來的。唐朝詩人李商隱在 《雜纂·惡行戶》寫道:“暑月仵作。”自此,仵作作為專門的驗屍人員,成為了一個特有的職業群體,並且一直延續了下去。今天我們就從人員挑選、日常職責和社會地位方面,來說說古代仵作這個職業。
從事仵作的,都是什麼人?從事仵作的人,都是什麼樣的人呢?這就要說一下仵作的前身。仵作的前身,應該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了。在《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
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汙兩卻。《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封診式》,詳細記載了驗屍人員檢驗屍體的全部過程。這裡面提到的“令史”,就是最早的驗屍官。但是也提到了輔助“令史”工作的人,統一叫做“隸臣妾”。而這個“隸臣妾”就是最早的仵作。
從整個歷史長河來看,從事仵作的人選,大致要在隋唐時期做一個分界線。隋唐以前,從事仵作的,就是“隸臣妾”。隸臣妾,是從春秋戰國傳下來的名詞。這個群體,是一幫犯了罪行,或者被殃及的犯人。男犯人被稱為“隸臣”,女犯人被稱為“隸妾”,這些人一般是犯了大罪,從而需要終身服刑。但是史書記載: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大致意思就是,犯人只要從事相關輔助刑事,輔助到一定的時間,就可以免受牢獄之災。而這些“隸臣妾”,大多就是從事仵作的工作,幫助驗屍官,也就是“令史”,去記錄屍體的特徵。幫忙官員,去做一些檢驗屍體的工作。隋唐以前的仵作,大多都是由這些犯人組成。從隋唐以後,仵作才漸漸成為一種行當。《無冤錄》上卷格例《省府立到檢屍式內二項》記載:“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兇首或事主情囑,捏合屍傷供報。”裡面提到了,從隋唐以後,從事仵作的一般都是“屠行”,指的並非是屠戶,而是民間的普通手藝人,懂得驗屍的技能,地位低微。隋唐之後的仵作,只要掌握技能,誰都可以做。
仵作都需要幹什麼?其實,古代的仵作,並非完全是驗屍的人。仵作的日常職責有兩種,第一種是民間起初的仵作,是從事參與殮葬死者全過程的人。平常人家有人過世了,一般就會請仵作上門。古人對葬禮很重視。一般來說,古代的葬禮一定要有仵作。仵作負責幫助死者穿衣服,閤眼,有些也會幫助化化妝,讓死者看起來走得安詳一下,類似現在社會的殮葬師。不僅如此,在葬禮上,仵作也會說一些行話,比如一路走好等等,有些忌諱的,還會在死者墳前插上花,來表示敬畏。仵作參與殮葬的整個過程,一般都會盡心盡力,因為古人對生死大事,是充滿敬畏的。
另一種仵作,就是我們熟知的驗屍人了。衙門驗屍,一般由專門的團隊,不止仵作一個人。宋代提刑官宋慈在《洗冤錄》中記載:
引官帶領仵作迅速前往令作奸犯科之徒難以措置”"屍格挨次親手填注,不得.....任聽仵作喝報,吏胥填寫。檢驗屍體一般由檢查官帶著捕快,仵作在身邊跟隨。真正開始驗屍,檢察官是不會出手的,是仵作來翻看屍體,然後旁邊的衙役負責記錄,大概是這麼個驗屍過程。仵作驗屍,也是有諸多講究的。首先就要求仵作,要懂得醫理和一點解剖學。一旦發現屍體的異樣,比如骨頭髮黑,是中毒跡象;死者身上有各種創傷,仵作要有看出來的本事。而在驗屍過程中,仵作的工具是十分有限的,檢驗死者必須要用手去檢視。
而且《洗冤錄》中記載: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蔽陰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還要仔細看驗頭髮內,肛門、產門內,怕有鐵釘或其它東西在內。也就是說,仵作必須克服心理負擔,往往還要忍受屍體發出的惡臭,十分辛苦。在驗屍的時候,仵作是口述屍體特徵,又衙役記錄,這樣一般不夠詳細。所以,仵作在驗屍結束後,還要負責將屍體的情況,大到所受創傷,小到毛髮血液,都要詳細寫下來,給檢察官看。因為《唐律疏義詐偽》中記載:
“諸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人罪論。”仵作如果在驗屍過程中,忽略了重要的資訊,影響辦案,是要以罪論處的。所以,從事仵作的,一般都格外小心謹慎。
仵作的社會地位如何?是否像電視演的那樣地位高?在古代,仵作的社會地位是很低微的。根本不像電視劇那樣受人尊重,驗完屍體還有人遞塊布擦手。仵作這個職業,一度被視為最低賤的行當。從清朝之後,仵作才從民間漸漸歸為了衙門的小吏,卻也是最低等的。因為經常與死人打交道,成為人們嘲笑的物件。說下仵作的月薪吧,仵作從清朝之前,一直是屬於打臨時工的情況。衙門需要他,就差人把他帶過來。但是沒有一點工資,犯了錯還要罰。這種現象,直到清朝才有緩解,“將各州縣皂隸裁去數名, 以其工食分別撥給資其養贍”,仵作這才有了朝廷發的工資,卻也是按照衙門最低等的小吏標準發放。
工資低也就罷了,甚至在宣統之前,有這樣一條明文規定,仵作的子孫三代是不可以參加科舉的。明朝的《太祖實錄》中記載:
“科舉初設,凡文字詞理平順者,皆預選列,以文激勸。惟吏胥心術已壞,不許應試。”而仵作也歸為吏胥的一員,明明吃的朝廷的飯,卻因為從事這個行業,導致子孫與仕途無緣。除了朝廷認為其“心術已壞”,百姓也並不待見仵作,甚至避之不及。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仵作雖然是吃公家飯,但是常年與屍體打交道,總是犯了忌諱。在古人眼裡,死者為大,會認為仵作驗屍,是一件有損陰德的事情。雖然是封建迷信,卻在古人心裡根深蒂固,便離仵作越來越遠。仵作也被歸結為行當的最下等,和劊子手一樣,是很難娶妻生子的,背後還經常受到人們的指指點點,晚年也十分悽慘。因此,在古代當仵作的,一般都是孤苦之人,實在沒辦法才會從事這個行當。
總結:在宋慈的《洗冤錄》裡,記錄了豐富的驗屍經驗,甚至很多內容,都是極具科學道理的,有些現在仍然適用。從當今的眼光來看,仵作從事的是醫學研究領域,是需要很淵博的學識與豐富的經驗,才能夠勝任這個職業,理應受到人們的尊重。卻因為古人心中的矇昧無知,讓仵作這個行當,時常受到譏諷,也因如此,從事仵作的人越來越少。仵作的社會地位卑微,其實是舊時代的一種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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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是古代州縣官手下的職業驗屍員,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今天的法醫。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上,產生了數之不盡的仵作。除了南宋的宋慈青史留名外,他們中的大多數都籍籍無名。但他們卻是中國歷史不容忽視的存在。地方上一旦發生命案,他們就得跟隨州縣官到現場去驗屍。在影視作品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只要有命案發生,州縣官就會召喚仵作驗屍,而這些仵作總能細緻、精準的說出死者的傷情和死因。
為什麼每次發生命案仵作都得到場?這其實關涉到中國古代的司法程式。中國有一個成語叫“人命關天”,這體現了中國古代對人命案的重視程度。以清代為例,清代的律例就規定,只要發生命案,州縣官必須在受害者被害現場或屍體發現之處親自驗屍。沒有即刻進行驗屍的官員將受到處分。假如因為州縣官的延誤而引起屍體情況的變化,州縣官將受到更嚴重的懲罰。
在如此嚴苛的規定下,地方官對命案往往不敢怠慢。接到命案的訊息後,他們一般都會盡快到現場驗屍。但是進行現場驗屍,需要有高度專業化的技術及豐富的實踐經驗,那些僅僅飽讀詩書經史的官員,大多不具備這個能力。因此,州縣官就需要職業驗屍員——仵作的幫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影視作品中,每次發生命案,我們都可以看到仵作的身影。
影視作品中所展示的仵作,通常可以精準地報出死者的傷情和死因。歷史上的仵作真的具有那麼精湛的驗屍能力嗎?事實上並非如此。我們必須明白,這些仵作並不是醫科專家,而只是被指派驗查傷情的衙役。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沒有受過驗屍知識技能的訓練。
此外,由於仵作地位非常之低,幾乎得不到什麼薪水。他們便經常利用驗屍的機會,收受賄賂,弄虛作假。鑑於此類狀況頻發,朝廷規定,對於仵作片面、錯誤甚至虛假的驗屍報告失察的州縣官,將受到罰俸或降職的處罰,並且仵作也可能受到笞刑。
為了使自己更有能力監督仵作,不少州縣官開始研讀著名的驗屍官的指導手冊——《洗冤錄》。這是一部被官方承認的指導手冊,其中介紹了確認死因的多種方法。然而,根據記載,許多州縣官在命案現場都力圖遠離死屍,只是遠遠地坐在棚子裡,而將驗屍的任務完全交給了仵作。他們僅僅依據仵作所上報的檢驗情況,逐一登記在表格上,然後要求仵作簽押,並保證沒有弄虛作假。
在這樣的情況下,仵作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可以說,死者的傷情和死因,全憑他一句話或幾段字。因此,仵作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現象屢禁不止,儘管朝廷明令官員必須嚴密監督仵作驗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