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守。戰國稱郡守,漢改太守,為一郡的行政最高長官。秦分三十六郡,比縣大。相當於現在的省轄市市長。
2、刺史。漢武帝分全國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軍政大權。相當於省(市)長兼省(市)軍(分)區司令員。
3、京兆尹。西漢京畿地方行政長官。相當於北京市市長。
4、太尉。秦至漢均有設定,為全國軍政首腦。相當於國防部長。
5、越騎校尉。漢武帝時設定,禁軍長官。相當於衛戍區司令員。
6、廷尉。執掌法律、主審要案的大臣。相當於最高法院院長。
7、史部尚書。掌管全國文武官吏考核賞罰。相當於人事部長。
8、光祿大夫。皇帝身邊顧問之臣。相當於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委。
9、中書令。掌管皇帝命令釋出。相當於“兩辦”秘書長。
10、尚書令。參議大政,綜管政務,百官之長。相當行政院長。
11、車騎大將軍。地位尊崇,多加重臣。相當於元帥軍衎。
12、行軍總管。統領軍隊出征的主將。相當於前沿總指揮。
13、都察院御史。古代最高監察機構。相當於監察部長。
14、知府。地方行政長官,總管州、縣事務。相當於省長(或省轄市長)。
15、知州。地方行政長官。相當於省轄市市長。
16、知縣。地方行政長官。相當於縣長。
17、通判。府之副職。相當於副省長(或省轄市副市長)。
18、兵馬指揮。明清兵馬司主官。相當於北京市公安局局長。
19、推官。掌刑名,贊計典。相當於最高法院政策司處長。
20、都事。掌出納文移。國防部、監察部等部委內設機構局長。
21、給事中。皇帝禁中寄祿官。相當於元首生活或政治秘書。
22、經歷。部委所屬機構主官。相當於部委二級機構負責人。
23、行人。供差遣出使。相當於外交部工作人員。
24、典寶。協司寶掌玉璽。相當於兩辦負責印章的副處級幹部。
25、縣丞。協助縣令治理一縣之事。相當於副縣長。
26、主薄。掌錢糧、戶籍。相當於糧食局長或戶籍局長。
27、檢校。代理官職。秘書級。
28、教授。府掌訓導考核學生。相當於省教育廳長。
29、教諭。縣掌教學。縣教育局長。
30、訓導。掌協助同級學官教育所屬生員。相當於教育廳局副職。
31、稅課大使。掌縣稅務事務。相當於稅務局長。
32、吏目。州之屬官,掌刑獄及官屬事務。市政府副處級幹部。
33、總鎮。鎮守地方的高階武官。相當於大軍區司令員。
34、參將。鎮守地方的統兵官,分守各路。大軍區所屬各軍軍長。
35、遊擊。位參將之下,掌率兵防禦。負責防禦工作的師級軍官。
36、都司。位遊擊之下,掌防汛軍政。負責防汛工作的團職幹部。
37、州同。州之佐官。相當於副市長。
38、巡檢。掌地方治安之官。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工作。
39、侍郎。宿衛侍從皇帝的官員。中央警衛局官員,(有朋友提出相當於現在的副部長)。
40、典籍官。掌官府書錄圖籍事務。圖書館館長。
1、太守。戰國稱郡守,漢改太守,為一郡的行政最高長官。秦分三十六郡,比縣大。相當於現在的省轄市市長。
2、刺史。漢武帝分全國為十三州,刺史掌管一州軍政大權。相當於省(市)長兼省(市)軍(分)區司令員。
3、京兆尹。西漢京畿地方行政長官。相當於北京市市長。
4、太尉。秦至漢均有設定,為全國軍政首腦。相當於國防部長。
5、越騎校尉。漢武帝時設定,禁軍長官。相當於衛戍區司令員。
6、廷尉。執掌法律、主審要案的大臣。相當於最高法院院長。
7、史部尚書。掌管全國文武官吏考核賞罰。相當於人事部長。
8、光祿大夫。皇帝身邊顧問之臣。相當於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委。
9、中書令。掌管皇帝命令釋出。相當於“兩辦”秘書長。
10、尚書令。參議大政,綜管政務,百官之長。相當行政院長。
11、車騎大將軍。地位尊崇,多加重臣。相當於元帥軍衎。
12、行軍總管。統領軍隊出征的主將。相當於前沿總指揮。
13、都察院御史。古代最高監察機構。相當於監察部長。
14、知府。地方行政長官,總管州、縣事務。相當於省長(或省轄市長)。
15、知州。地方行政長官。相當於省轄市市長。
16、知縣。地方行政長官。相當於縣長。
17、通判。府之副職。相當於副省長(或省轄市副市長)。
18、兵馬指揮。明清兵馬司主官。相當於北京市公安局局長。
19、推官。掌刑名,贊計典。相當於最高法院政策司處長。
20、都事。掌出納文移。國防部、監察部等部委內設機構局長。
21、給事中。皇帝禁中寄祿官。相當於元首生活或政治秘書。
22、經歷。部委所屬機構主官。相當於部委二級機構負責人。
23、行人。供差遣出使。相當於外交部工作人員。
24、典寶。協司寶掌玉璽。相當於兩辦負責印章的副處級幹部。
25、縣丞。協助縣令治理一縣之事。相當於副縣長。
26、主薄。掌錢糧、戶籍。相當於糧食局長或戶籍局長。
27、檢校。代理官職。秘書級。
28、教授。府掌訓導考核學生。相當於省教育廳長。
29、教諭。縣掌教學。縣教育局長。
30、訓導。掌協助同級學官教育所屬生員。相當於教育廳局副職。
31、稅課大使。掌縣稅務事務。相當於稅務局長。
32、吏目。州之屬官,掌刑獄及官屬事務。市政府副處級幹部。
33、總鎮。鎮守地方的高階武官。相當於大軍區司令員。
34、參將。鎮守地方的統兵官,分守各路。大軍區所屬各軍軍長。
35、遊擊。位參將之下,掌率兵防禦。負責防禦工作的師級軍官。
36、都司。位遊擊之下,掌防汛軍政。負責防汛工作的團職幹部。
37、州同。州之佐官。相當於副市長。
38、巡檢。掌地方治安之官。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工作。
39、侍郎。宿衛侍從皇帝的官員。中央警衛局官員,(有朋友提出相當於現在的副部長)。
40、典籍官。掌官府書錄圖籍事務。圖書館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