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監事職責包括:
(1)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3)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4)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5)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6)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7)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8)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9)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監事職責包括:
(1)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3)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4)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5)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6)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7)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8)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9)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