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人常用量口服。
①抗驚厥,開始一次0.1g,一日2~3次;第二日後每日增加0.1g,直到出現療效為止;維持量根據調整至最低的有效量,分次服用;要注意個體化,最高量每日不超過1.2g。
②鎮痛,開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後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至疼痛緩解,維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過1.2g。
④抗躁狂或抗精神病,開始時每日0.2~0.4g,以後每週逐漸增加至最大量每日1.6g。一般分3~4次服用。通常成年人的限量,12~15歲,每日不超過1g,15歲以上一般每日不超過1.2g,少數有用至1.6g者,作止痛用時每日不超過1.2g。
2.小兒常用量口服。
抗驚厥,6歲以前開始每日按體重5mg/kg,每隔5~7日增加一次用量,達每日10mg/kg,必要時可增至20mg/kg,維持量調整到維持血藥濃度8~12μg/ml,一般為每日按體重10~20mg/kg,約0.25~0.35g,通常每日不超過0.4g;6~12歲兒童,第一日0.1g,服2次,每隔週增加每日0.1g直至出現療效;維持量調整到最小有效量,一般為0.4~0.8g,不超過每日1g,分3~4次服用。
(1)輕微的、一般性疼痛不要用本品。
(2)飯後立即服藥,可減少胃腸道反應。漏服時應儘快補服,不得一次服雙倍量,可在一日內分次補足用量。如已漏服一日以上,注意有可能復發。
(3)癲癇患者突然撤藥可引起驚厥或癲癇持續狀態。如發生嗜睡、眩暈、頭昏、軟弱或肌肉共濟失調,需注意中毒早兆。服藥過程中可能有口乾,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急診或需進行手術時務必申明。
(4)開始時應用小量,然後逐漸增加,到獲得良好療效為止,每天分3~4次飯後口服。加用於已用其他抗癲癇藥治療的患者時,用量也應逐漸遞增。在開始治療後4周左右可能需要增加劑量,以避免由於自身誘導所致的血藥濃度降低。
(5)遇有下列情況應停藥。
①肝臟中毒症狀或活動性肝病,有骨髓抑制的明顯證據,如紅細胞150μg時應立即停藥。其中以白細胞下降為最常見,但如癲癇只有應用本品才能控制,其他藥物無效時可考慮減量,密切隨訪白細胞計數,可能會停止下降,逐漸回升,那時再加大劑量,以達到控制癲癇發作的劑量;
②有心血管方面不良反應或皮疹出現,治療應即停止;
(6)用藥期間注意隨訪檢查:
①全血細胞計數,包括血小板和網織細胞以及血清鐵檢查,在給藥
前檢查一次,治療開始後經常複查達2~3年; ②尿常規;
④肝功能試驗;
⑤眼科檢查(包括裂隙燈、眼底鏡和眼壓計檢查);
⑥卡馬西平血藥濃度測定。
1.成人常用量口服。
①抗驚厥,開始一次0.1g,一日2~3次;第二日後每日增加0.1g,直到出現療效為止;維持量根據調整至最低的有效量,分次服用;要注意個體化,最高量每日不超過1.2g。
②鎮痛,開始一次0.1g,一日2次;第二日後每隔一日增加0.1~0.2g,直至疼痛緩解,維持量每日0.4~0.8g,分次服用;最高量每日不超過1.2g。
④抗躁狂或抗精神病,開始時每日0.2~0.4g,以後每週逐漸增加至最大量每日1.6g。一般分3~4次服用。通常成年人的限量,12~15歲,每日不超過1g,15歲以上一般每日不超過1.2g,少數有用至1.6g者,作止痛用時每日不超過1.2g。
2.小兒常用量口服。
抗驚厥,6歲以前開始每日按體重5mg/kg,每隔5~7日增加一次用量,達每日10mg/kg,必要時可增至20mg/kg,維持量調整到維持血藥濃度8~12μg/ml,一般為每日按體重10~20mg/kg,約0.25~0.35g,通常每日不超過0.4g;6~12歲兒童,第一日0.1g,服2次,每隔週增加每日0.1g直至出現療效;維持量調整到最小有效量,一般為0.4~0.8g,不超過每日1g,分3~4次服用。
(1)輕微的、一般性疼痛不要用本品。
(2)飯後立即服藥,可減少胃腸道反應。漏服時應儘快補服,不得一次服雙倍量,可在一日內分次補足用量。如已漏服一日以上,注意有可能復發。
(3)癲癇患者突然撤藥可引起驚厥或癲癇持續狀態。如發生嗜睡、眩暈、頭昏、軟弱或肌肉共濟失調,需注意中毒早兆。服藥過程中可能有口乾,糖尿病人可能引起尿糖增加,急診或需進行手術時務必申明。
(4)開始時應用小量,然後逐漸增加,到獲得良好療效為止,每天分3~4次飯後口服。加用於已用其他抗癲癇藥治療的患者時,用量也應逐漸遞增。在開始治療後4周左右可能需要增加劑量,以避免由於自身誘導所致的血藥濃度降低。
(5)遇有下列情況應停藥。
①肝臟中毒症狀或活動性肝病,有骨髓抑制的明顯證據,如紅細胞150μg時應立即停藥。其中以白細胞下降為最常見,但如癲癇只有應用本品才能控制,其他藥物無效時可考慮減量,密切隨訪白細胞計數,可能會停止下降,逐漸回升,那時再加大劑量,以達到控制癲癇發作的劑量;
②有心血管方面不良反應或皮疹出現,治療應即停止;
(6)用藥期間注意隨訪檢查:
①全血細胞計數,包括血小板和網織細胞以及血清鐵檢查,在給藥
前檢查一次,治療開始後經常複查達2~3年; ②尿常規;
④肝功能試驗;
⑤眼科檢查(包括裂隙燈、眼底鏡和眼壓計檢查);
⑥卡馬西平血藥濃度測定。